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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482031/2021-37999 组配分类:本机关其他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浙江省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1-12-03
文件编号:浙发改投资〔2021〕420号 统一编号:
有效性:有效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13 15:25 信息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加快项目建设和投资计划执行进度,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及时发挥效益,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核把关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初审,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汇总、审核本地区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省本级项目由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汇总、审核。要确保拟安排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符合有关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的要求、项目的开工建设条件基本落实、项目已经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

二、加快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和计划执行进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应按要求及时组织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备相关项目信息,并在每月8日前完成信息审核确认。要督促项目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批复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资金要确保足额及时到位,确保项目如期建成。

三、强化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县(市、区)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属地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定期对管辖区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计划执行和建设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季度至少1次。省本级项目由省级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我委通过在线监测、现场监督检查等方式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今后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要依据。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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