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031/2021-37898 组配分类: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发布机构:浙江省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1-11-16
文件编号:浙发改法字〔2021〕36号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中祺建设有限公司、应雄、傅建锋、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汪伟英、朱思凡、中和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建平、高勇、宁波庆丰建设有限公司、吴文波、施金波)

发布日期:2021-11-22 10:32 信息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当事人:浙江中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696001952(3/8)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环城北路

当事人:应雄

身份证号码:3306021968******99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环城北路

单位:浙江中祺建设有限公司

当事人:傅建锋

身份证号码:3306811982******11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环城北路

单位:浙江中祺建设有限公司

当事人: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伟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40022F(5/12)

地址: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祝家庄村三

当事人:汪伟英

身份证号码:3306221969******2X

地址: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祝家庄村三

单位: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

当事人:朱思凡

身份证号码:3306021984******17

地址: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祝家庄村三

单位: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和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建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83W992X(1/5)

地址: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558号

当事人:沈建平

身份证号码:3302251963******31

地址: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558号

单位:中和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高勇

身份证号码:3302251979******94

地址: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558号

单位:中和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宁波庆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文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691361058X(4/4)

地址: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大目湾新城

当事人:吴文波

身份证号码:3302041989******32

地址: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大目湾新城

单位:宁波庆丰建设有限公司

当事人:施金波

身份证号码:3302271990******18

地址: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大目湾新城

单位:宁波庆丰建设有限公司

在参加“京杭运河浙江段三级航道整治工程杭州段(八堡船闸段)CZSG-4标段”投标过程中,浙江中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中和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庆丰建设有限公司涉嫌有相互串通投标行为。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于2021年9月6日、7日依法作出《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们本机关拟作出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021年9月13日浙江中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提出听证申请,2021年10月15日本机关依法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浙江中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尊重调查部门关于事实部分的调查,但不认为浙江中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与其他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且未造成严重违法后果。本机关认为,浙江中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等4家投标单位的行为已严重扰乱招投标管理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故未予以采信。其他相关当事人未就告知内容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现查明,在“京杭运河浙江段三级航道整治工程杭州段(八堡船闸段)CZSG-4标段”招投标过程中,浙江中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中和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庆丰建设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其中各子目综合单价均依次递增,工程清单页数及排版完全一致。投标时,应雄、汪伟英、沈建平、吴文波分别担任浙江中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中和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庆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傅建锋、朱思凡、高勇、施金波受应雄、汪伟英、沈建平、吴文波分别受托担任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为直接责任人。调查中,未查获违法所得。以上事实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调查笔录、专家评审意见、文件制作机器码及投标保证金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浙江中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中和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庆丰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新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浙江中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中和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庆丰建设有限公司分别罚款人民币625157.84元(按中标项目金额8930.8263万元的千分之七计算);

2.对浙江中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中和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庆丰建设有限公司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应雄、汪伟英、沈建平、吴文波和直接责任人傅建锋、朱思凡、高勇、施金波分别处罚款人民币43761.05元(按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七计算)。

你们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委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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