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031/2021-37871 组配分类: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发布机构:省发展改革委 生成日期:2021-11-08
文件编号:浙发改法字〔2021〕34号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景业建设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11-15 14:16 信息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当事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林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704669976H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疏港大道299号

当事人:陈林国

身份证号码:3326011955******16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疏港大道

单位: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付翔

身份证号码:3326261976******33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疏港大道

单位: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宁波宏远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裘陈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68105365XX(1/3)

地址: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街280号三楼

当事人:裘陈敏

身份证号码:3302251969******16

地址: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街280号

单位:宁波宏远建设有限公司

当事人:连罗单义

身份证号码:3306821991******40

地址: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街280号

单位:宁波宏远建设有限公司

当事人:宁波景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阿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11186059A(1/8)

地址: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新华路205弄17-23号

当事人:俞阿定

身份证号码:3302251950******14

地址: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新华路205弄17-23号

单位:宁波景业建设有限公司

当事人:索永辉

身份证号码:2113821982******18

地址: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新华路205弄17-23号

单位:宁波景业建设有限公司

在参加“京杭运河浙江段三级航道整治工程杭州段(八堡船闸段)CZSG-4标段”投标过程中,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宏远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景业建设有限公司涉嫌有相互串通投标行为。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于2021年9月6日、7日依法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们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们未就此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现查明,在“京杭运河浙江段三级航道整治工程杭州段(八堡船闸段)CZSG-4标段”招投标过程中,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宏远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景业建设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其中各子目综合单价均依次递增,工程清单页数及排版基本一致。投标时,陈林国、裘陈敏、俞阿定分别担任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宏远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景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付翔、连罗单义、索永辉分别受陈林国、裘陈敏、俞阿定委托担任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为直接责任人。调查中,未查获违法所得。以上事实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调查笔录、专家评审意见、文件制作机器码及投标保证金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宏远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景业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新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宏远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景业建设有限公司分别罚款人民币625157.84元(按中标项目金额89308263元的千分之七计算);

2.对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宏远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景业建设有限公司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陈林国、裘陈敏、俞阿定和直接责任人付翔、连罗单义、索永辉分别处罚款人民币43761.05元(按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七计算)。

你们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新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8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