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浙江水专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鸣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14308239XR(4/4)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1509号恒天大厦1803室
当事人:孙鸣宇
身份证号码:3301061965******54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1509号恒天大厦
单位:浙江水专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倪天
身份证号码:3301831995******14
地址:杭州市富阳区渔山乡墅溪村大坞
单位:浙江水专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参加“玉环市漩门湾拓浚扩排工程施监理标段”投标过程中,涉嫌有弄虚作假行为。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于2021年9月6日依法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们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们未就此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现查明:在“玉环市漩门湾拓浚扩排工程施监理标段”招投标过程中,你公司提供的拟派项目总监业绩“台州市路桥区三山涂围垦工程II标段”“钱江世纪城G20核心区块水质提升工程”及其证明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投标时,孙鸣宇担任浙江水专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倪天受孙鸣宇委托担任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为直接责任人。调查中,未发现浙江水专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取得违法所得。以上事实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询问笔录、调查函及复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规定的情形,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63376元(按中标项目金7922000元的千分之八计算);
2.对你单位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孙鸣宇和直接责任人倪天分别处罚款人民币5070.08元(按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八计算)。
你们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