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031/2021-37862 组配分类: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发布机构:浙江省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1-11-08
文件编号:浙发改法字〔2021〕33号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童叶根)

发布日期:2021-11-11 09:36 信息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当事人:童叶根

身份证号码:33010619********17

单位:浙江正源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省水电新村

“温州市瓯江引水工程施工一标段”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童叶根可能存在应当回避未回避情形。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于2021年9月7日依法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们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就此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现查明,童叶根作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2020年12月8日担任“温州市瓯江引水工程施工一标段”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为本项目投标人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正源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在评标过程中,你未就自己与投标人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主动申请回避。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禁止你在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自行政处罚决定书印发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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