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泮玲仙
身份证号码:33262419********23
地址:仙居县城关水源路仙居县水利局
单位:仙居县水利局
当事人:陈晓东
身份证号码:33012519********19
地址:杭州市庆春路9号长堤明苑
单位:杭州元兴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林江源
身份证号码:34082419********12
地址:慈溪市庵东镇工业园区环区南路
单位:宁波龙元宏盛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陈焰明
身份证号码:34282719********1X
地址:采荷一区
单位:浙江水专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周苏波
身份证号码:32010619********16
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
单位: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当事人:张任远
身份证号码:33040219********11
地址:嘉兴市
单位:嘉兴市水利水电勘察设计研究院
当事人:陈文江
身份证号码:36010219********5X
地址:海宁市盐官镇春熙路
单位:浙江省钱塘江流域中心
“钱塘江北岸秧田庙至塔山坝段海塘工程(堤脚部分)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于2021年9月7日依法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们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们未就此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现查明,泮玲仙、陈晓东、林江源、陈焰明、周苏波、张任远、陈文江于2021年1月26日担任“钱塘江北岸秧田庙至塔山坝段海塘工程(堤脚部分)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情形,导致河南裕隆水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投标单位的投标应当被否决而未否决,严重影响招标结果的公正性。同时,评标专家泮玲仙还存在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的情形。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禁止泮玲仙、陈晓东、林江源、陈焰明、周苏波、张任远、陈文江在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自行政处罚决定书印发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