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031/2021-37602 组配分类:政协委员提案
发布机构:浙江省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1-06-15
文件编号:浙发改提〔2021〕29号 统一编号:
有效性: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50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10-08 16:27 信息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陈校波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山海协作“飞地”模式体制机制的建议》(第507号)收悉。经商省自然资源厅,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动山海协作“飞地”建设有关工作情况

加快山海协作“飞地”建设是我省贯彻新时代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率先突破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在全省范围进一步优化资源要素配置、促进产业合理有序转移和集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山区26县打通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通道、开辟“税源”增收渠道的有效途径。

(一)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山海协作“飞地”高质量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5号)(下称《实施意见》)。今年1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山海协作“飞地”高质量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5号)了。文件对三类“飞地”明确了建设目标:在大湾区新区、省级高能级平台等相关产业发展平台为山区26县布局以先进制造业为主的“产业飞地”。每个县的“产业飞地”原则上不小于1平方公里。到2025年,实现山区26县“产业飞地”建设全覆盖;按照“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支持衢州市本级、丽水市本级和山区26县到沿海经济发达市县布局建设“科创飞地”。到2025年,建成10个以上达到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标准的“科创飞地”;对山区26县已建的30个“消薄飞地”实施迭代升级和规范管理。

(二)统筹谋划“产业飞地”规划选址。省发展改革委已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山海协作“产业飞地”规划选址工作的函》,目前省级6大新区和15个能级较高的开发区(园区)平台已初步拟定28个“产业飞地”空间规划选址方案,省自然资源厅将结合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工作,对初步拟定的28个“产业飞地”空间规划选址方案进一步梳理,确保在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调整中预留好空间。

(三)积极推动结对双方开展“产业飞地”共建。以现有设区市山海协作结对框架为基础,由省统筹安排,在大湾区新区、省级高能级平台等相关产业发展平台为山区26县布局以先进制造业为主的“产业飞地”。目前,绍兴滨海新区与开化县、慈溪市与常山县、柯桥区与江山市已签订了共建山海协作“产业飞地”框架协议。

二、关于提案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对金磐扶贫经济开发区在规模扩大用地指标上适当予以考虑”建议的答复。

对于“飞地”用地指标保障方面,《实施意见》明确:一是支持“飞地”建设用地指标由飞出地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产生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予以保障。二是支持飞地双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异地调剂使用。三是支持山海协作“飞地”园区重大建设项目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可参照山区26县重大产业项目政策执行,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强度、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等4个指标按0.7修正系数下调,允许条件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前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目前,省自然资源厅已预分解下达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建议金华市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坚持集约利用和效益导向,强化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挖潜,优化空间发展格局,优化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资源布局,整合提升现有各级各类产业平台,合理规划安排金磐扶贫经济开发区用地规模、布局和建设时序。

(二)关于“给26个加快发展县市在杭州、宁波集中建立生态补偿特别合作区,每个县市1平方公里以上,建立相应的合作机制,土地指标由省级统一安排”建议的答复。

根据已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山海协作“产业飞地”规划选址工作的函》,山海协作“产业飞地”空间选址遵循原则:一是发展空间与平台能级相结合。根据《实施意见》明确要求,每个大湾区新区承接不少于2个空间相对集聚的“产业飞地”,每个“产业飞地”原则上不小于1平方公里。二是内部消化和外部调剂相统筹。对于杭州、温州、金华、台州,优先考虑在市域范围内承接山海协作“产业飞地”,确有不足的,由省级层面统筹协调“产业飞地”落地区域。磐安作为内对县,首先考虑在金华市域范围内承接山海协作“产业飞地”,在市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园区)平台不足的情况下,由省级层面统筹协调“产业飞地”落地空间。目前省级6大新区和15个能级较高的开发区(园区)平台已初步拟定28个“产业飞地”空间规划选址方案,其中金华初步选出3个选址方案,主要承接磐安、武义“产业飞地”建设。

合作机制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创新山海协作“飞地”合作机制,合作双方政府(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签订共建协议,明确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成本分担、利益分配等事项,原则上长期合作、长期经营。鼓励飞入地政府、各类园区与飞出地政府采取股份合作等形式成立国有开发公司,共同开展建设运营。“产业飞地”由飞出地控股,飞入地股权比例不低于30%。下一步,我委将在指导各地统筹安排“产业飞地”的基础上,编制“飞地”建设导则,有序推进山海协作“飞地”建设工作。

(三)关于“支持26县市在杭创建科创飞地,出台相关政策并给予大力扶持”建议的答复。

《实施意见》明确,按照“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支持衢州市本级、丽水市本级和山区26县到沿海经济发达市县布局建设“科创飞地”,鼓励飞入地与其开展联合建设。到2025年,建成10个以上在新技术新产品研发、项目孵化、人才引进等方面达到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标准的“科创飞地”,平均项目产业化率达到30%以上。为进一步支持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我委将在下步工作中考虑在长三角示范区、杭州科创大走廊等地多点布局“科创飞地”,聚焦导入高端项目要素,不断推动山区26县和沿海经济发达市县科技、产业、人才等方面联动,推动两地实现产业生态互通、资源共享,共赢发展。同时,抓紧印发《浙江省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年)》和省级部门专项政策等一系列促进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政策,为进一步拓展“两山转化”通道,增强山区26县内生发展动力、开辟税源增收渠道、实现强县富民提供政策支持。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继续抓好《关于进一步支持山海协作“飞地”高质量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5号)贯彻落实工作。同时,也十分感谢您对我省山海协作“飞地”建设与发展工作的关注思考以及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理解!

联系人:赵黎;电话:0571-87052492。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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