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031/2021-37591 组配分类:政协委员提案
发布机构:浙江省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1-06-16
文件编号:浙发改提〔2021〕186号 统一编号:
有效性: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57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10-08 15:12 信息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钱水土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进一步完善公司制创投基金配套政策,促进科创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建议》(第574号)收悉。我委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浙江省税务局等单位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截至2021年4月24日,我省共登记创业投资企业3856家,其中,公司制企业1342家,占34.8%。

(一)探索公司特别表决权办理公司章程登记备案制度。2020年,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并对北京、上海、厦门等市场监管局章程特别表决权备案工作进行学习研究。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监会公告〔2019〕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5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9〕17号)文件精神,省市场监管局认为,有限公司可通过公司章程对特别表决权进行另行规定并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同时认为可对拟上市科创板股份公司章程中特别表决权进行备案。

(二)共同打造“创投股权报价转让平台”。2020年下半年,我省积极向中国证监会争取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并研究形成了试点方案上报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中国证监会批复浙江省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根据批复,我省有关部门迅速形成具体实施方案,在方案中明确“搭建创投股权转让平台,打造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支持推动浙股交联合玉皇山南基金小镇,共同打造“创投股权报价转让平台”,为创投机构提供已投企业股权、私募基金份额的信息展示、股权报价、融资路演与竞价转让等服务,探索私募股权基金与创投基金的有效退出方式,建立良性的退出渠道,目前相关工作已陆续展开。

(三)支持公司制创投企业发展的主要税收政策。目前公司制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1.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税收政策。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关于提案中涉及税收具体问题的意见

(一)允许公司制基金保持税收透明体问题。

按现行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作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人如是公司,其从公司制创投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如是个人,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进一步推动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国家在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了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征或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目前浙江省不在试点地区范围内,由于税收政策制定权在国家层面,因此浙江省暂无法参考该试点政策执行。我省将会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创业投资企业涉税需求,努力争取该试点政策。

(二)允许公司制创投基金合理计提减值损失并税前抵扣问题。

1.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文件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根据现行规定,前述两部门核定可税前扣除的准备金特殊行业包括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创投企业目前不在此范围内,其计提的减值准备无法在税前扣除。

2.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制创投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如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针对创投劣质项目在基金后期退出形成的亏损无盈利项目抵扣问题,浙江省税务局已多次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并将继续积极反映。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深入研究“章程特别表决权备案”问题。围绕“章程特别表决权备案”工作开展广泛调研,配合做好资本市场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实体经济竞争力的支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继续深入实施“凤凰行动”推动企业上市。畅通创投机构退出渠道,支持创投机构发展。帮助创投机构做大做强的同时,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

(三)进一步优化创业投资企业纳税服务。紧抓汇算清缴重要卡点,切实落实好创投企业税收政策,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同时及时开展创业投资企业政策效应分析,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坚持问题导向,对可以解决的问题,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认真梳理研究,并及时向上反映,切实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

(四)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浙江创新试点。研究出台《关于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浙江创新试点的若干意见》,加快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浙江创新试点工作的开展和落地,进一步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取得系统性、突破性、标志性成果。

创业投资及创投基金对科技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具有孵化器和加速品的重要的作用。通过探索同股不同权、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可推进公司制创投基金加快发展,对提升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三大科创高地战略,具有重要实现意义。您提出的相关建议,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实施中予以充分借鉴。

感谢您对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人:胡晓俊;联系方式:0571-87057373。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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