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晓阳
身份证号码:2201041972******36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道白云山庄
单位:宁波科信华正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卫东
身份证号码:3304241969******13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姚畔湾
单位:宁波大秦建设有限公司
当事人:汪璞卿
身份证号码:3308241982******17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蓝天路
单位:浙江中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当事人:葛凤彪
身份证号码:3301051964******57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诚园明礼苑
单位:浙江建银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郑彬
身份证号码:3307261982******13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运新花苑一区
单位:浙江省钱塘江流域中心
你们在参加“姚江上游西排工程管理区房建及配套工程施工标(2018版)”项目评标过程中,涉嫌有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于2021年6月21日依法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书面告知你们。葛凤彪对告知内容作出了书面陈述和申辩,本机关经充分考虑,认为该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现查明,李晓阳、张卫东、汪璞卿、葛凤彪作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郑彬作为招标人浙江省水利水电建设控股发展公司的代表,于2019年3月12日担任“姚江上游西排工程管理区房建及配套工程施工标(2018版)”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你们未就中标候选人江西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存在的编制原则与项目实际不符,缺少钢结构主体结构施工方案和幕墙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劳动力安排无法满足现场施工要求等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问题提出否决意见。
以上事实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调查函及复函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且因工程已经竣工,客观上无法改正违法评标所导致的后果,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禁止你们在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自行政处罚决定书印发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