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反馈意见 单 位 | 反馈意见 | 起草单位采纳情况 | 起草单位 未采纳理由 | 备注 |
1 | 省纪委、省监委 | 关于政府部门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权重的设置上,廉政建设信息“公务员党纪政务处分率、公务员职务犯罪率)的权重分为100分,低于司法处理信息(未履行生效裁判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150分权重分。这与全面从严治党、压实主管部门党组织主体责任的要求不相符合,建议增加廉政建设信息的权重分。 | 采纳 | ||
关于事业单位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权重的设置上,没有廉政建设信息的权重分,这与全面从严治党全覆盖的要求不相符合,建议增加廉政建设信息权重分。 | 采纳 | ||||
建议将纪检部门的称谓改为纪检监察机关。 | 采纳 | ||||
2 | 省政府办公厅 | 建议将《政府公共部门信用评价指标权重一览表》中一级指标“勤政高效”下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信息”修改为“省政府绩效考评信息”。原省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现已调整为省政府绩效考评。 | 采纳 | 电话沟通同意,指标名称更改为“政府绩效考评信息”。 | |
省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设置了依法行政指标。公共信用评价的“勤政高效”指标中将法治政府考核信息和省政府绩效考评信息并列设置,存在对法治政府建设重复评价的问题。建议对两项指标予以整合。 | 采纳 | ||||
建议明确细化“省政府绩效考评信息”的评价规则,提高可操作性。 | 采纳 | ||||
3 | 省委组织部 | 无意见。 | 采纳 | ||
4 | 省委政法委 | 无意见。 | 采纳 | ||
5 | 省委宣传部 | 1.建议在附件2第7页,将社会责任-公益慈善信息-参加志愿服务信息的数源部门-团省委,数源部门改为: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团省委。 | 采纳 | ||
2.建议在附件2第10页,将参加志愿服务信息的数源部门-团省委,数源部门改为: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团省委。 | 采纳 | ||||
3.建议在附件2第10页,将社会公德-守信激励信息-红名单信息:权重3:70,改为权重60。 | 采纳 | ||||
4.建议在附件2第10页,将社会公德-守信激励信息-荣誉奖励信息:权重3:40,改为权重3:50。 | 采纳 | ||||
5.建议在附件2第13页,将社会责任-公益慈善信息-参加志愿服务信息的数源部门-团省委,数源部门改为: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团省委。 | 采纳 | ||||
6 | 省委网信办 | 无意见。 | 采纳 | ||
7 | 省委编办 | 无意见。 | 采纳 | ||
8 | 省信访局 | 建议将附件3《地方政府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修订比照表》投诉举报信息中的“信访件未按期受理率”、“信访件未按期办结率”调整为“信访事项未按期受理率”、“信访事项未按期办结率”。 | 采纳 | ||
建议将附件2第18页“信访件未按期受理率”、“未按期受理的信访件数与总数的比值”,“信访件未按期办结率”、“未按期办结的信访件数与总数的比值”调整为“信访事项未按期受理率”、“未按期受理的信访事项件数与总数的比值”,“信访事项未按期办结率”、“未按期办结的信访事项件数与总数的比值”。 | 采纳 | ||||
9 | 省经信厅 | 无意见。 | 采纳 | ||
10 | 省教育厅 | 无意见。 | 采纳 | ||
11 | 省科技厅 | 无意见。 | 采纳 | ||
12 | 省民宗委 | 无意见。 | 采纳 | ||
13 | 省公安厅 | 无意见。 | 采纳 | ||
14 | 省民政厅 | 建议将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三级指标项“年度检查报告准确性信息”改为“年度检查报告完整性信息”,对应指标说明改为“年度检查报告中信息是否按要求填写完整”。 | 采纳 | ||
建议删除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三级指标项“信息公开准确性信息”。理由是:信息公开属于社会组织的一项主动行为且无指定载体要求,登记管理机关无法获取社会组织完整的信息公开内容,更无法通过现有数据或共享数据对其公开信息进行比对,导致对其公开信息的准确性难以判断。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一旦经举报查实,登记管理机关将通过要求整改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行政处罚等方式计入评价得分,从评分角度看也不宜重复计分。 | 采纳 | ||||
建议将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三级指标项“慈善捐赠信息”的数源部门中的“省慈善总会”调整为“省民政厅”。理由是省慈善总会为社会团体,无法直接向省大数据局提供数源信息,数源信息可由省民政厅社会工作和慈善事业促进处采集后提供。 | 采纳 | ||||
15 | 省司法厅 | 无意见。 | 采纳 | ||
16 | 省财政厅 | 无意见。 | 采纳 | ||
17 | 省人力社保厅 | 无意见。 | 采纳 | ||
18 | 省自然资源厅 | 无意见。 | 采纳 | ||
19 | 省生态环境厅 | 无意见。 | 采纳 | ||
20 | 省建设厅 | 建议在附件2“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管治能力”中“产品质量信息”指标说明中增加: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情况;数源部门增加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信息”指标说明中增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数源部门增加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 | 采纳 | ||
21 | 省交通运输厅 | 无意见。 | 采纳 | ||
22 | 省水利厅 | 无意见。 | 采纳 | ||
23 | 省农业农村厅 | 无意见。 | 采纳 | ||
24 | 省商务厅 | 无意见。 | 采纳 | ||
25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无意见。 | 采纳 | ||
26 | 省卫生健康委 | 无意见。 | 采纳 | ||
27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无意见。 | 采纳 | ||
28 | 省应急管理厅 | 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权重一览表,二级指标安全生产信息增加一个三级指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上包含本数) | 采纳 | 增加了原有指标包含的范围,改为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信息 | |
地方政府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权重一览表,增加一个二级指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下设两个三级指标: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上包含本数) | 采纳 | 原有公共安全事件一票否决信息已包含。 | |||
29 | 省审计厅 | 无意见。 | 采纳 | ||
30 | 省税务局 | 企业、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的模型总分都是1000分,但二级指标中“财税信息”的权重分别为:企业60分,自然人30分,社会组织80分,偏低(不到总分的10%),考虑纳税缴费是企业、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应尽法定义务,也应是公共信用评价中极其重要的指标,建议权重提高到100分或以上(占总分10%或以上)。 | 采纳 | 已电话沟通同意。 | |
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中二级指标“财税信息”,建议名称修改为“税费信息”。 | 采纳 | ||||
31 | 省市场监管局 | 无意见。 | 采纳 | ||
32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无意见。 | 采纳 | ||
33 | 省广电局 | 无意见。 | 采纳 | ||
34 | 省体育局 | 无意见。 | 采纳 | ||
35 | 省统计局 | 无意见。 | 采纳 | ||
36 | 省医保局 | 无意见。 | 采纳 | ||
37 | 省人防办 | 无意见。 | 采纳 | ||
38 | 省大数据局 | 无意见。 | 采纳 | ||
39 | 省综合执法办 |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证照分离”改革,严格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议在表1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中,增加“行政事项承诺信息”(可作为“行政管理信息”的三级指标)。 | 采纳 | ||
建议在表2 自然人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中,加大“行政事项承诺信息”所占比重。 | 采纳 | ||||
规范有关表述,表5、6中的“综合执法信息”应修改为“行政执法信息”,复议纠错率、规范执法信息、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对应的数源部门,应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 | 采纳 | ||||
40 | 省文物局 | 无意见。 | 采纳 | ||
41 | 省药监局 | 无意见。 | 采纳 | ||
42 | 省消防救援总队 | 无意见。 | 采纳 | ||
43 | 省法院 | 虚假诉讼可能受到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较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此项下有的指向不够明了:(1)如仅指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虚假诉讼,建议在指标说明修改中予以明确;(2)如果仅指构成刑事犯罪的虚假诉讼,“其他刑事犯罪信息”的指标说明应作对应修改;(3)如不区分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其他刑事犯罪信息”的指标说明亦应对应修改;(4)五类主体评价中均涉及此问题。 此外,虚假诉讼是对相关主体权益的恶意侵害、对法律权威的肆意挑衅、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某种意义上,其危害甚于不履行生效裁判和失信被执行行为,评分权重是否作调整请予斟酌。 | 采纳 | ||
建议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司法处理信息”中增加对公务员履行生效裁判情况的考评,这与当前正在推进的公务员为被执行人案件清理和协作机制优化相匹配。 | 未采纳 | 自然人评价中已包含公务员,已电话沟通,对方同意。 | |||
建议未履行生效裁判信息分三级:(1)无未履行信息,满分;(2)有未履行信息,但经审核予以信用修复,折扣分(酌定70%);(3)有未履行信息,大幅扣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参考前述分级设定,以激励失信被执行人自我纠错。 | 采纳 | 在具体计算时,有未履行信息的,扣完,没有的不扣分。已电话沟通,对方同意。 | |||
建议增加一个红名单指标,把自动履行生效裁判义务的行为纳入红名单范畴给予加分。 | 未采纳 | 履行生效裁判是应尽的义务,已电话沟通,对方同意。 | |||
44 | 省总工会 | 无意见。 | 采纳 | ||
45 | 团省委 | 无意见。 | 采纳 | ||
46 | 省妇联 | 无意见。 | 采纳 | ||
47 | 省红十字会 | 无意见。 | 采纳 | ||
48 |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 建议将企业公共信用评价三级指标“存量权益登记信息”的指标说明由“未按规定参加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申报信息”更改为“未按规定参加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信息”。 | 采纳 | ||
49 | 杭州海关 | 无意见。 | 采纳 | ||
50 | 省地震局 | 无意见。 | 采纳 | ||
51 | 省气象局 | 无意见。 | 采纳 | ||
52 | 浙江银保监局 | 无意见。 | 采纳 | ||
53 | 浙江证监局 | 无意见。 | 采纳 | ||
1 | 杭州市 | 无意见。 | 采纳 | ||
2 | 宁波市 | 建议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指标安全生产信息指标增加“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增强该指标的全面性。 | 采纳 | ||
建议明确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权重一览表中的主要人员指标具体包含的人员类别,增加指标描述的准确性。 | 采纳 | ||||
建议公共信用评价采用的公共信用信息时效范围全省统一标准,删除“各地方各部门另有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有关表述。 | 采纳 | ||||
建议明确公共信用评价周期,是实时动态评价还是定期评价,方便部门、地方准确掌握公共信用评价情况。 | 采纳 | ||||
3 | 温州市 | 无意见。 | 采纳 | ||
4 | 湖州市 | 无意见。 | 采纳 | ||
5 | 嘉兴市 | 无意见。 | 采纳 | ||
6 | 绍兴市 | 无意见。 | 采纳 | ||
7 | 金华市 | 无意见。 | 采纳 | ||
8 | 衢州市 | 无意见。 | 采纳 | ||
9 | 舟山市 | 建议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指标基本情况下的二级指标中对主要人员信息修改为实控人和法人信息,根据高法最新政策,企业最核心的还是实际控制人,主要人员包括法人、董事、监事和高管,实际操作和涵盖面太宽泛。 | 采纳 | ||
建议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指标基本情况下的二级指标中增加企业用工信息,虽然财税信息中有社保费用欠缴信息,但企业参保信息情况、拖欠员工工资情况等行为不在指标范畴内。 | 采纳 | ||||
建议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指标的二级指标中志愿服务信息修改为企业主要人员或高管人员参与志愿服务信息,如果以企业的志愿服务信息作为指标,企业的社会责任势必会转嫁给员工去做志愿服务。 | 采纳 | ||||
建议进一步明确自然人公共信用评价指标的二级指标中信用承诺信息的范围,是在多部门作出信用承诺后,一次承诺未履行扣除20分,还是每次酌情扣分。 | 采纳 | ||||
建议自然人公共信用评价指标的二级指标中金融信息增加商业贷款逾期的信息和信用卡逾期信息。 | 未采纳 | 商业贷款逾期的信息和信用卡逾期信息不属于公共信用信息 | |||
10 | 台州市 | 无意见。 | 采纳 | ||
11 | 丽水市 | 无意见。 | 采纳 | ||
1 | 社会意见 | 进一步细分信用等级,征求意见中将信用等级分成了5个等级,建议增加为7个等级,并将“较差”修改为“待提高”。理由是原来信用等级分的递进层次主要逻辑是50分为一个等级,以此为出发点,再增加两个(详见附件),这样逻辑更加清楚,更能彰显公共信用好的信用主体获得感。“较差”修改为“待提高”,理由是“较差”表述意思普通人理解起来有会点困难,还得想一想,不够一清二楚,“待提高”会清楚很多,委婉一些,不直接跟差联系,对信用主体来说也好接受,特别是会涉及到很多自然人。附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等级(见下表)。 | 未采纳 | 从实践来看,5个等级能够满足部门应用需求,7个等级过多过细,不利于推广和应用。 | |
建议调整对纳入全国联合惩戒名单(黑名单),直接扣除300分,定为“差”等级。理由是凡是推送到国家层面的黑名单信息均是严重失信信息,与城市信用建设背道而驰,进入这个名单就是严重失信,因此建议加大对此类行为扣分力度,由扣140分调整为直接扣300分,直接定为差等。 | 部分采纳 | 从实测来看,目前严重失信信息权重设置和计算规则已经可以让黑名单的主体信用等级在较差及以下。 | |||
建议增加对不守经营承诺导致的经营异常行为采用一票否决,直接扣300分。企业经营异常是经常发生的问题,有的是因为地址忘记变更,市场监管部门无法联系到,这种情况扣20分还可接受。但有的可能是故意逃避经营承诺,比如很多采用会员制方式经营主体,采用先收取预付现金方式,承诺给予高折扣及相应服务,这些主体广泛分布在健身房,美容美发,教育培训等等领域,与广大百姓生活悉悉相关,但往往会因为经营不善(或一开始就计划诈骗)跑路,单个百姓很难维权,维权成本巨高,结果也无法估计,实质上给人民生活造成困扰,对城市信用建设带来巨大伤害,建议这类对收取预付资金无法兑现承诺,也不能妥善善后的经营异常主体(统称为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和个体工商户等),直接扣300分定为第七等级(最后一个等级)差(D)。 | 未采纳 | 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指标的经营异常是指市场监管部门的经营异常名录。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预收资金且无法兑现承诺的市场主体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列入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