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反馈部门 | 事项名称 | 具体执行内容 | 现实施机关 | 反馈意见 | 是否采纳 | 采纳具体情况或不采纳理由 |
1 | 省委政法委 | 无修改意见 | |||||
2 | 省委编办 | 无修改意见 | |||||
3 | 省经信厅 | 无修改意见 | |||||
4 | 省民政厅 |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 省移民管理机构 | 原实施机关,现实施机关改为“省移民办” | 采纳 | |
5 | 省司法厅 | 《征求意见稿》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进行制发,例如,因《征求意见稿》内容涉及各市、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职责,须征求设区市政府意见 | 采纳 | ||||
6 | 建议做好《征求意见稿》与我省已公布行政许可事项(2018年)目录的衔接。例如,部分审批事项系由部门审核、政府审批事项,其实施机关不列出同级政府的,应明示;部分已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委托事宣及实施机关亦应明示 | 采纳 | |||||
7 | 建议做好《征求意见稿》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号)内容的衔接。如前者将全部替代后者内容,建议在《征求意见稿》正式成文公布时,对浙政办发〔2018〕1号文件效力予以明确 | 采纳 | |||||
8 | 此函复不作为我厅合法性审核意见,《征求意见》如需经省政府同意后发文,我厅按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核 | 采纳 | |||||
9 | 省自然资源厅 | 风景名胜区建设活动审批 | 风景名胜区建设活动审批 | 省、设区市、县(市、区)林业部门 | 建议省林业局尽快明确审批的范围(是否包括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审批的内容、审批的形式和审批的程序。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的前提下,厘清部门职责边界,明确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 | 采纳 | |
10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设区市、县(市、区)城乡规划部门 | 关于主项序号第 26 项第 46、47、48 子项,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原实施机关为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本次机构改革中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已划转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此,建议在“现实施机关”一栏中明确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采纳 | |||
11 | 省生态环境厅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设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现实施机关改为“设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采纳 | |
12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 | 设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建议删除 | 采纳 | ||
13 | 省建设厅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备案) | 增加一项子项,内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现实施机关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不采纳 | 此事项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 ||
14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备案)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子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修改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 | 采纳 | ||
15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合并“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两个子项。 | 采纳 | |||
16 | 增加“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现实施机关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采纳 | |||||
17 | 合并“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两个子项 | 不采纳 |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反馈意见 | ||||
18 | 合并“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沿海)” 两个子项。 | 采纳 | |||||
19 | 合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书)”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登记表)”三个子项。 | 采纳 | |||||
20 | 现实施机关一栏中“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园林绿化部门”统一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采纳 | |||||
21 | 省交通运输厅 | 未反馈相关意见 | |||||
22 | 省水利厅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 | 省、设区市、县(市、区)水利部门 | “取水许可”具体执行内容一栏修改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许可(延续)”、“取水许可(变更)”3个子项。 | 不采纳 | 申请、延续、变更为行政许可共有情况,本目录中不一一体现。 |
23 | 增加主项“水利工程阶段验收”事项,实施机关为省、设区市、县(市、区)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间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且明确规定以上阶段验收系政府性验收。 | 采纳 | |||||
24 | 建议增加“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行业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行业审查”两个事项,具体执行内容分别为政府投资项目(水利)建议书行业审查、政府投资项目(水利)可行性研究报告行业审查,实施机关为省、设区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在水利类“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事项中增加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环节。《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63号令)第十四条“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组织进行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 吸收采纳 | 在水利类“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事项中增加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环节。 | ||||
25 | 省应急管理厅 | 无修改意见 | |||||
26 | 省林业局 | 风景名胜区建设活动审批 | 风景名胜区建设活动审批 | 省、设区市、县(市、区)林业部门 | 事项名称修改为“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 采纳 | |
27 | 林木采伐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 | 省、设区市、县(市、区)林业部门 | “林木采伐许可”的“具体执行内容”中补充“一般林木采伐许可”和“珍贵树木采伐许可”两个子项 | 采纳 | ||
28 | 省人防办 | 无修改意见 | |||||
29 | 省气象局 | 无修改意见。建议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在办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应就是否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书面征求气象部门意见 | 吸收采纳 | 在审批系统中增加征求意见环节 | |||
30 | 省国家安全厅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国家安全控制区(党、政、军重要单位和国防科研等要害部门周边划出的一定距离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许可 | 省、设区市国家安全部门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现实施机关修改为:省、设区市、义乌市国家安全部门 | 不采纳 | 本目录现实施机关为常规情况下的行政部门名称,特殊情况不一一体现。 |
31 | 浙江海事局 | 无修改意见 | |||||
32 | 省文物局 | 无修改意见 | |||||
33 | 杭州市 | 是充分考虑市区两级的实际需求。根据政务外网公布的权力事项范围,和各职能部门提出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办理、且有明确上位法依据的事项,进一步增补和完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 | 采纳 | ||||
34 | 进一步明确事项梳理的标准化问题。作为全省适用的全流程审批事项清单,应以办事子项为基础,合理准确确定主项名称、实施机关等 | 采纳 | |||||
35 |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已在全国展开,充分吸纳改革试点经验,最大程度减事项。如: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中“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已取消。 | 吸收采纳 | 通盘考虑全省情况 | ||||
36 | 宁波市 | 无修改意见 | |||||
37 | 温州市 |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 省、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 | 第 4 主项“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中增加“一般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和“涉及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2 个子项 | 不采纳 |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意见, | |
38 | 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 | 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 | 省、设区市、县(市、区)水利部门 | 考虑到《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将于今年 5 月 1 日开始实施,届时占用水域可能会取消,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 13主项“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的子项 19 和 20 项予以合并 | 吸收采纳 | 待《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实施后,对目录进行调整 | |
占用水域审批 | |||||||
39 | 建设用地(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部门 | 建议在《征求意见稿》第 20 主项“建设用地(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中增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2 个子项 | 不采纳 | 缺乏明确法律法规依据 | ||
40 | 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或初步设计审批 | 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 25 主项“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或初步设计审批”修改为“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初步设计审批”,现实施机关由“省、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修改为“省、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 | 吸收采纳 | 主项“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或初步设计审批”细分为5个子项,其中1.“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2.公路、航道、港口、水利、民航、铁路等企业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实施机关为省、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杭州市区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实施机关为“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 | |||
41 | 考虑到《征求意见稿》第 33 主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第 34 主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第 35 主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属于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可能遇到的审批事项,并非普遍现象,且不是施工许可的必要条件,建议不纳入全省统一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 | 不采纳 | 以上事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属于高频审批事项,因此列入目录 | ||||
42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备案) | 建议在《征求意见稿》第 36 主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备案)”中增加“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核实”2 个子项 | 不采纳 | 目录中已经有此两个子项,不再重复增加 | |||
43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城管部门 | 考虑到城市建筑垃圾通常是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且这种行为是一种持续过程,对施工许可并不存在约束性,建议《征求意见稿》第 37 主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不纳入全省统一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 | 不采纳 | 此事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属于高频审批事项,因此列入目录 | ||
44 | 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 省、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 | 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 17 主项的“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中第 26 子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修改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转报)” | 不采纳 | 转报为政府部门内部行为,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 | |
45 | 建议在《征求意见稿》增加 3 个主项,分别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其他-01991-000)”,其实施机关为住建部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其他-01400-002)”,其实施机关为水利部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征收-00022-000)”,其实施机关为人防部门 | 不采纳 | 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
46 | 湖州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备案)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第36项“施工图审查”内子项7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建议修改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备案) | 采纳 | |
47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和人防异地建设核实 | 第38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和人防异地建设核实”子项82“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实施机关建议修改为“建设或人防部门” | 不采纳 | 根据省建设厅、省人防办意见 | |||
48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第39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内子项87“办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议修改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 | 不采纳 | 根据生交通运输厅意见 | |||
49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备案) | 取消子项80,“大型单建人防工程施工设计和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审批”。理由:人防工程建设规模和类别的差异,在审批流程上不存在特殊性,因此建议统一按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予以实施。 | 不采纳 | 取消缺乏相关 | |||
50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和人防异地建设核实 | 合并子项82“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和83“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核实”,形成新的事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核实”,实施机关统一调整为“设区市、县(市、区)人防部门”。理由:从“一件事情”的角度厘清部门职责边界,精简审批事项。 | 不采纳 | 根据省人防办意见 | |||
5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文件审批(含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 主项序号2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文件审批(含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中,子项序号56“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一项建议单独设立主项。理由是:由于该事项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法定依据来源、适用范围等方面不同,建议保留主项单独设立。 | 不采纳 |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意见 | |||
52 | 工业企业节能验收备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并没有对“工业企业节能验收备案”做相关要求,建议将清单中第50项(最后一项)“工业企业节能验收备案”删除。 | 采纳 | ||||
53 | 嘉兴市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省、设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主项第28项子项第54项事项,属于由业主自行作成并告知备案即可,无须再行审查、决定,故不建议列入。 | 不采纳 | 根据省生态资源厅意见 |
54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 省、设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主项第28项子项第56项事项,根据《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由水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 不采纳 | 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此事项职能已划转生态环境部门 | |
55 | 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审查 | 主项第29项事项的名称,据规范称谓,宜更名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 不采纳 | 简化事项名称 | |||
56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主项第34项事项的实施机关,按机构改革后职能调整,宜更名为“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去除“城管部门” | 不采纳 | 部分地市此事项实施机关为城管部门 | |||
57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主项第37项事项的实施机关,按机构改革后职能调整,宜更名为“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去除“城管部门” | 不采纳 | 部分地市此事项实施机关为城管部门 | |||
58 | 工业企业节能验收备案 | 省、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 主项第50项子项第99项事项,属于由业主自行作成并告知备案即可,无须再行审查,决定,故不建议列入 | 采纳 | |||
59 | 绍兴市 | 无修改意见 | |||||
60 | 衢州市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 水利工程管理 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 | 省、设区市、县(市、区)水利部门 | 建议取消主项13项中子项21“水利工程管理 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该事项为低频事项,水利部门实际执行按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 | 不采纳 | 根据省水利厅意见 |
6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省、设区市、县(市、区)水利部门 | 建议合并主项27“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中的3个子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奏审批(报告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登记表) | 不采纳 | 根据省水利厅意见 | ||
62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核实 | 建议合并主项38“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核实”中2个子项。该2个子项作为施工图联审结束后对人防工程政策复核的审批,可以直接按照主项执行,且该2个子项属于不同部门办理,如果作为子项保留造成业主多次申报 | 不采纳 | 根据省人防办意见 | |||
63 | 舟山市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省建设部门 | 主项序号19现实施机关建议修改为:省、市级建设部门。理由:该事项省级建设部门已委托下放市级建设部门 | 吸收采纳 | 改为“设区市建设部门”,备注中注明省级权限下放 | |
64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 省、设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主项序号2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的事项建议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删除(含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理由:(含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事项不属于投资项目审批事项 | 不采纳 | 根据省生态资源厅意见,“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事项属于投资项目审批事项 | ||
65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 省、设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主项序号28备注栏中“事项内容调整” 建议删除,理由:该事项内容原本就有,属于机构改革实施机关名称变更 | 不采纳 | 事项内容有所变化。 | ||
66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 | 省、设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主项序号28子项序号55“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建议修改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核准 | 采纳 | |||
67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建设部门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事项中“迁移供水”舟山市实施机关是舟山市水利部门,建议现实施机关中增加舟山市水利部门 | 吸收采纳 | 修改为“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建设部门、水利部门” | ||
68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办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 省、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 主项序号39子项序号87,建议现实机关增加设区市港口管理部门,理由:交通建设工程包括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实施机关为港口管理部门 | 采纳 | 修改为”省、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港口管理部门” | |
69 | 交通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备案 | 省、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 主项序号48,建议现实施机关增加设区市港口管理部门.理由:交通建设工程包括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实施机关为港口管理部门 | 采纳 | 修改为”省、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港口管理部门” | ||
70 | 台州市 | 无修改意见 | |||||
71 | 丽水市 | 无修改意见 | |||||
72 | 金华市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建议在P6主项序号第26项“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中增加具体执行内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实施机关为自然资源部门,理由:省权力事项库里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且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一直在开展该项工作。 | 采纳 | |||
73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航道建设工程开工备案 | 省、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 建议将P9主项序号第39项子项序号第88项“航道建设工程开工备案”修改为“航道、港口建设工程开工备案,理由:一是省权力事项库里关于该事项名称的表述即为“航道、港口建设工程开工备案”,二是修改后的表述内容更为全面、准确 | 不采纳 |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之前反馈意见,港口建设工程开工备案已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