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浙江省天然气上下游直接交易暨管网代输试点规则(试行)》
共八章二十三条。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本规则制定的目的、依据及其适用范围,提出了各参与主体需遵循的相关原则要求等。
第二章 市场参与主体。明确资源方、购买方和管输方等上下游直接交易暨管网代输试点参与主体的准入要求,及各方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等。资源方要拥有国产或进口气源。
第三章 资格审核。明确省发改委(能源局)负责资源方和统调天然气发电企业的资格审核,设区市发改(能源)部门、建设部门负责购买方的资格审核。
第四章 交易组织。明确上下游直接交易的周期、交易组织等。交易周期为当年4月至次年3月,分供暖季和非供暖季签订交易合同。
第五章 交易价格和管输费。明确天然气交易价格由市场主体自行协商、市场化定价,省级和市、县(市、区)级天然气管输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度。
第六章 合同签订与执行。规定了合同签订与执行相关事项,并规范合同调整的流程,超出直接交易合同的需求由市场化采购解决。
第七章 备案管理。明确由设区市发改(能源)部门会同建设部门负责本区域天然气上下游直接交易相关数据统计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附则。明确规则解释权及生效日期。
二、关于《浙江省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实施细则(试行)》
共八章三十七条。
第一章 总则。明确本细则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用户资格要求以及责任部门等。省发改委(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推动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工作,各地人民政府,发改(能源)、建设等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工作。
第二章 公平开放基础条件。对资源方、购买方、管输方的储气调峰能力以及入网天然气质量标准、计量要求等进行了规定。明确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要建立独立运营制度、实行运营业务独立核算。
第三章 公平开放服务体系。明确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提供服务的公平性和类型,规定交接和计量原则以及管网设施服务价格制度,天然气管输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度,除管输价格外的其他管网设施服务价格执行政府监管的市场定价制度。
第四章 信息公开。明确了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要求,以及信息公开的对象。
第五章 公平开放服务申请与受理。明确公平开放服务申请与受理的方式,规定了申请不予受理的各种情况,以及对应急保供的优先服务要求。
第六章 公平开放服务合同签订及履行。明确公平开放服务合同需约定的内容,规定合同备案要求,明确各方在合同执行中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对违约方的处置措施。
第七章 公平开放监管。明确省发改委(能源局)负责公平开放监管工作,细化了监管内容,规定了对争议事项的处置方式和对违规企业及违规行为的处置措施,提出鼓励公众监督。
第八章 其他。明确实施细则解释权及生效日期。
三、关于《浙江省省级天然气管网调度管理办法(试行)》
共五章三十二条。
第一章 总则。规定了本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明确省发改委(能源局)是省级管网调度主管部门,省级管网实行统一调度、统一平衡、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原则。
第二章 调度系统。明确管网调度系统组成,对入网输送天然气有关参数提出要求,规定调度系统中调控中心、调度员、调度令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章 日常运行调度。明确了在日常运行调度情况下省级管网公平开放、管输服务合同签订、输气计划制定、日运行方案下达等需遵循的要求,确定了输气计划变更的相关流程,规范了对紧急情况的处置要求。明确不平衡调节服务和短期借气服务均执行市场定价的收费方式,规定天然气管输参与各方应承担相应的调峰责任。
第四章 应急保供调度。明确了供气方、城镇燃气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应具备的储气能力及应承担的应急保供责任。规定了实施应急保供调度的四种紧急情况、三种预警等级以及应急状况下的用气顺序。明确了应急保供机制流程,由省发改委(能源局)接调控中心报告后启动预警机制,牵头组建应急保供协调工作组,指导开展应急保供工作。
第五章 附则。明确管理办法解释权及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