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馈意见单位 | 反馈意见 | 起草单位 采纳情况 | 起草单位 未采纳理由 |
省经信厅 | 无意见。 | 采纳 | |
省综合执法办 | 无意见。 | 采纳 | |
省财政厅 | 无意见。 | 采纳 | |
省建设厅 | 无意见。 | 采纳 | |
省交通运输厅 | 无意见。 | 采纳 | |
省市场监管局 | 建议《浙江省节能审查办法》第三十六条结尾增加:涉及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信息的,应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采纳 | |
省统计局 | 无意见。 | 采纳 | |
省机关事务局 | 无意见。 | 采纳 | |
省电力公司 | 无意见。 | 采纳 | |
杭州市发展改革委 | 无意见。 | 采纳 | |
宁波市发展改革委 | 《浙江省节能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建议改为“节能审查及事中事后监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理由:该办法涉及节能审查及事中事后监管等全过程运行,在财政支持方面也应予以全面保障。 | 采纳 | |
《浙江省节能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第四款中“能源消费、煤炭消费量或等量替代方案未提供或不实”建议改为“能源消费、煤炭消费量等量替代方案未提供或未经第三方机构论证的”。 | 不采纳 | “能源消费、煤炭消费量或等量替代方案未提供或不实”说法更准确。理由是:一是即使经第三方机构论证,仍需经专家论证。二是区域新增用能指标无需经第三方机构论证。 | |
《浙江省节能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项目投产后,节能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审查内容动态监管”建议改为“项目开工至投产后,审查该项目的节能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审查内容动态监管”,理由:办法应同时突出节能审查事中监管,从目前情况看,部分地市已开展项目建设过程中能评事中监管,起到一定监管作用。 | 采纳 | ||
《浙江省节能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或者没有达到治理逾期的”改为“...或者没有达到治理效果的” | 采纳 | ||
温州市发展改革委 | 第二条,民用建筑的具体定义和范围。 | 采纳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明确民用建筑的定义及范围。 |
第五条第四行,应为“节能分析和比选”。 | 采纳 | ||
第七条里涉及的节能报告建议明确是送审稿还是报批稿。 | 采纳 | ||
第八条,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主送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目前温州地区市级节能审查项目为县(市、区)发改向市发改提出申请,节能审查意见主送为县(市、区)发改局,由县(市、区)发改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 不采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办法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节能审查意见应出具给申请节能审查的申请人,即项目建设单位。 | |
第十一条(一),不满1000吨标煤如按等价值算,即使全部用能都为电力,倒推出的电力消费量才不到400万千瓦时。后半句则可以去掉,且与发改委44号令不符。 | 部分采纳 | 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一致,采用等价值。 | |
第十一条(二),对于增加值能耗低于全省但高于全市,不能通过用能权交易方式取得用能指标的项目,如何处理。 | 采纳 |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4号),将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我省“十三五”时期控制目标的新增用能量纳入交易范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全省但高于所在市控制目标的项目,无需通过用能权交易方式取得用能指标,可无偿获得用能指标。 | |
第十一条(二),建议明确“通过用能权交易方式取得用能指标”是否仍需要“用能(用煤)平衡方案”。 | 采纳 | 已在第十一条进行明确。 | |
第二十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对承诺备案的内容依法实行公开”,建议明确公开的途径或平台。 | 采纳 | 第二十条中增加: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对承诺备案的内容通过区域评估数字化管理模块依法实行公开。 | |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与第二十四条矛盾,未投入生产如何得知“项目实际能源(煤炭)消费量”。 | 采纳 | 二者不矛盾。第二十四条所称能源消费量,是依据项目实际建成情况,测算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验收项目能源消费量情况是否满足节能审查要求。 | |
第二十六条,应该在何时提出变更申请,如果已建成投产,是否存在未批先建? | 采纳 |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节能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待批复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 |
第二十七条,节能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一般竣工3个月还处于试生产期,能效水平无法很好的体现,建议稍微延长时间。 | 采纳 | 已在第二十七条明确,“因客观原因影响或需要整改的,验收期限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 |
第三十条,“项目能源消费总量不得突破节能审查阶段确定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与三十二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水平1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重新申请节能审查”矛盾。 | 不采纳 | 二者不矛盾。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水平10%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 |
第三十三条,“区域年度能源消费强度和煤炭消费总量突破区域控制目标”中不包括能源消费总量,第三十四条,“重点检查能源消费总量是否突破”,两者是否存在矛盾。 | 采纳 | ||
湖州市发展改革委 | 因考虑到节能验收包含项目实际用能量,建议验收时间在项目投产后一年。 | 不采纳 | 1.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十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指南》,依据项目实际建成情况,测算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
嘉兴市发展改革委 | 《浙江省节能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提出,“节能审查机关应当自收到节能报告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建议修改为:节能审查机关应当自收到节能报告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2条。另本办法第十条提出“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省同期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目标的,应当通过用能权交易方式取得用能指标,并明确项目用能(用煤)平衡方案”。因此,用能交易凭证、用能(用煤)平衡方案应视为部分高耗能项目的受理申请材料之一。 | 采纳 | |
《浙江省节能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提出的“撤销区域节能审查意见”应补充允许变更条款。 | 不采纳 | 能源消费强度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是约束性指标。 | |
《浙江省节能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法律责任中,应明确“建设单位、有关节能评估报告编制机构对节能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同时建议明确对能评编制机构的有关管理要求。 | 采纳 | ||
绍兴市发展改革委 | 第七条中“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当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建议改为“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当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 | 采纳 | |
第十一条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下同),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果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500万千瓦时折算标煤肯定超过1000吨,没有必要再单独表述。 | 采纳 | 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一致,采用等价值。 | |
第二十二条中,节能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议对参与验收的必要人员和单位予以明确。 | 采纳 | ||
金华市发展改革委 | 无意见。 | 采纳 | |
衢州市发展改革委 | 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类:“其中,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省同期单位工业增加能耗控制目标的”,建议修改为“其中,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当地同期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目标的”或“其中,项目单位产品能耗高于行业平均产品能耗的”。 | 不采纳 |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4号),用能权交易改革范围是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省单位工业增加能耗控制目标的新增用能量。对于项目所在地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全省水平的,当地可制定严于全省水平的控制目标。 |
舟山市发展改革委 | 第五条中“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必选”修改为“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 | 采纳 | |
第四章建议明确负责区域节能审查的节能主管部门层级。 | 采纳 | 增加第十七条:区域上级节能主管部门为区域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区域节能审查工作。 | |
台州市发展改革委 | 无意见。 | 采纳 | |
丽水市发展改革委 | 无意见。 | 采纳 | |
法规处 | 无意见。 | 采纳 | |
体改处 | 无意见。 | 采纳 | |
投资处 | 建议在第十五条(网上办理)中,增加以下内容:区域节能审查应当通过区域评估数字化管理模块,实现网上办理和在线监管。 | 采纳 | 增加第十九条 (网上办理)区域节能审查应当通过区域评估数字化管理模块,实现网上办理和在线监管。 |
基综办 | 无意见。 | 采纳 | |
对外开放处 | “第二十二条 (项目节能验收)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节能验收,”建议:1.明确时间“三个月试生产后;2.“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明确节能主管单位或其委托单位组织。 | 不采纳 | 1.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十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2.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八条:民用建筑以外的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
地区处 | 无意见。 | 采纳 | |
长三角处 | 无意见。 | 采纳 | |
城镇处 | 无意见。 | 采纳 | |
农经处 | 无意见。 | 采纳 | |
基础处 | 无意见。 | 采纳 | |
产业处 | 无意见。 | 采纳 | |
高技处 | 无意见。 | 采纳 | |
环资处 | 无意见。 | 采纳 | |
社会处 | 无意见。 | 采纳 | |
服务业处 | 无意见。 | 采纳 | |
信用处 | 第11页:“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修改为“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其它无意见。 | 采纳 | |
运行处 | 无意见。 | 采纳 | |
新能源处 | 无意见。 | 采纳 | |
煤炭油气处 | 无意见。 | 采纳 | |
电力处 | 无意见。 | 采纳 | |
社会公众反馈意见 | 无意见。 | 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