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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S217(39省道)东阳市十里头至官清段改建工程机电工程第 JD01标段投诉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21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浙发改公管〔2020〕240号

东阳市交通运输局,甘肃中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深华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本项目评标委员会:

现将S217(39省道)东阳市十里头至官清段改建工程机电工程第JD01标段(招标项目编号:E3300000001000612008001)投诉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

附件:S217(39省道)东阳市十里头至官清段改建工程机电工程第JD01标段投诉处理意见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16日

S217(39省道)东阳市十里头至官清段改建

工程机电工程第JD01标段投诉处理意见

投诉人1:东阳市交通运输局(招标人)

住所地:东阳市人民路220号

法定代表人:赵锋

被投诉人:评标委员会

第三人1:甘肃中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候选人)

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雁南路279号801室

法定代表人:毛瑞俊

第三人2:北京深华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峰

S217(39省道)东阳市十里头至官清段改建工程机电工程第JD01标段(招标项目编号:E3300000001000612008001)招标过程中,投诉人于2020年6月5日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通过调阅招标投标文件、询问被投诉人等方法,现履行完毕本案调查程序。

投诉事项及主张:S217(39省道)东阳市十里头至官清段改建工程机电工程第JD01标段评标委员会存在评标错误,投诉人主张复评。

投诉人陈述:根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本项目投标人北京深华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深华科”)的其他评审得分为1分。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北京深华科的其他评审得分应为1.5分,评标委员会的打分不符合事实,影响本项目评审结果。

投诉人提供了以下证据:评标报告,北京深华科投标文件中关于人员公开和选择信用等级得分的有关资料。

被投诉人(评标委员会)申辩:在评审过程中,遗漏了北京深华科提供的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导致该单位信用等级分“0.5分”未加,存在评标错误。

经查明:(一)S217(39省道)东阳市十里头至官清段改建工程经浙发改函〔2015〕309号文批准建设,且已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机电标段施工分别于2020年5月25日、5月26日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陕西交通电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等44家单位参与投标,甘肃中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5月29日。

(二)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4(4)中其他因素评分要求为:(1)已完业绩信息公开得分投标截止期前,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类似项目业绩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与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业绩信息挂钩的通知》(浙交〔2013〕197号)要求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已全部公开并提供了带有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截图的,得0.5分(本项目无相关业绩要求,投标人均视为该项得分满足)。(2)人员信息公开得分投标截止期前,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投标人主要管理人员中项目经理的职称证信息、机电工程(或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信息、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信息以及项目总工的职称证信息、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信息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已全部公开,且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带有系统水印的《主要人员信息一览表》截图的,得0.5分;(3)信用评价结果得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交〔2016〕90号)文件要求,信用等级(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最新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准):a.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施工企业在投标中的信用等级得分均为0.5 分(未选择使用信用等级得分或使用次数超上限的除外);b.信用等级为 B 级的或无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1年公布信用等级的企业的信用等级得分为0分;c.信用等级为C级企业的信用等级得分为-0.5分。注:施工企业选择使用AA、A级信用等级得分的,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打印的《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

(三)北京深华科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带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水印的《主要人员信息一览表》和《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打印件;同时提供了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显示信用等级评价为A。

(四)评标报告中其他评审汇总表显示:北京深华科该项得分为1分。

(五)评标委员会未按评标标准对北京深华科的其他评审进行打分。

本机关认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意见:评标委员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

如对本投诉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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