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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浙发改价格〔2020〕229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能源集团:

根据天然气气源价格变化情况及尽可能降低实体经济用气成本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下调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市门站和电厂门站价格

浙江浙能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向各城市燃气企业(或城市管道运输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38元调整为2.13元,下浮不限。执行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浙江浙能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向天然气发电企业(除华电杭州半山发电有限公司外)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50元调整为2.25元;向华电杭州半山发电有限公司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41元调整为2.16元。执行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二、合理安排终端销售价格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严控制购销差价,根据此次城市门站降价情况,及时足额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切实减轻企业用气负担。

请各地按照上述要求安排价格调整方案,并加强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平稳实施。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张郭伟,联系电话:0571—87052918。

附件:有关市、县(市、区)名单(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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