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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330国道丽水市塔下至腊口段公路改建工程(莲都段)第1施工标段招投标举报重新处理意见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15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浙发改公管〔2020〕198号

丽水市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一路建设有限公司、本项目评标委员会:

根据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浙政复〔2019〕343号)及省行政复议局后续来函要求,现将《330国道丽水市塔下至腊口段公路改建工程(莲都段)第1施工标段招投标举报重新处理意见书》印发给你们。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9日

330国道丽水市塔下至腊口段公路改建工程

(莲都段)第1施工标段招投标举报

重新处理意见书

330国道丽水市塔下至腊口段公路改建工程为2018年省重点建设工程。其中,(莲都段)第1施工标段于2018年12月13日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14日评标。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等114家单位参与投标,浙江一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路建设)为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为2018年12月14日至12月18日。

2019年2月3日、2月26日和3月27日,本机关分别收到举报、信访件,反映“330国道丽水市塔下至腊口段公路改建工程(莲都段)第1施工标段”中标候选人一路建设存在业绩造假、无投标资格和施工管理混乱等问题。

根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等规定,本机关依法受理该举报涉嫌弄虚作假和评审错误部分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现本案调查及相关程序履行完毕。

现查明:(一)一路建设在参加2018年12月13日330国道丽水市塔下至腊口段公路改建工程投标时,浙江一路顺祥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一路建设100%股权已被冻结的问题属实。根据永嘉县人民法院复函,浙江一路顺祥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一路建设100%股权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2021年8月22日止被该院冻结。但,不能据此认定投标人一路建设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规定的情形。一路建设在其投标文件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中财务最低要求的证明文件要求提供了《财务能力承诺书》,承诺“若中标,将提供人民币叁仟伍佰万的流动资金,供本工程在施工需要时使用”。

(二)经咨询,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答复:一、“54省道庆元黄坛至菊水及55省道菊水至松源段公路改建工程第5标段”,施工单位因触电造成一人死亡的事故已由相关部门调查认定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二、“甬台温高速公路复线温州灵昆-阁巷段工程施工第4标段”,因在2018年度上半年执法大检查中预制场小箱梁施工不规范,被下达“黄色重点监管告知书”。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交办安监〔2016〕146号)第四条第二款,该情形不属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招标人在本标段招标文件的《招标公告》中明确规定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为:“自2013年7月1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以来按一个标段成功完成过一级及以上新建(或改建)公路工程的施工;自2013年7月1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以来成功完成过一座隧道单洞长度不小于500米(含)的二级及以上公路隧道的施工”,并在《第三章 评标办法》中明确其资格评审标准为:“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在‘2013 年7月1日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应同时附a.中标通知书的扫描件;b.合同协议书的扫描件;c.质量证明文件的扫描件;d.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打印的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除外,但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作为业绩证明材料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质量证明文件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的“施工单位名称”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除非该投标人的单位名称发生了合法变更,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四)在本次招标中,投标人一路建设以“S325(82省道)延伸线黄岩北洋至宁溪段工程1标”作为投标资格业绩,提供了《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和含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水印的类似项目《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截图等作为证明材料。其中,《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和含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水印的类似项目《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截图中的“施工单位”确为一路建设。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中的“施工单位”却均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

顺吉集团有限公司曾为投标人一路建设的股东,与投标人原系母子公司关系,并非同一法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并非投标人一路建设的曾用名。2017年6月,投标人一路建设的股东变更为浙江一路顺祥投资有限公司。

(五)根据一路建设投标文件中作为投标资格条件业绩证明材料的《补充协议》内容,“S325(82省道)延伸线黄岩北洋至宁溪段工程1标”系一路建设通过三方协议从原施工单位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处承接所得,一路建设仅完成后续部分工程量。

(六)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既未对一路建设提交的“S325(82省道)延伸线黄岩北洋至宁溪段工程1标”业绩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业绩要求中“按一个标段成功完成过”的规定进行评审、讨论和表决,也未对该业绩证明材料中“施工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的情形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评审标准中“业绩证明材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除外,但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的规定进行评审、讨论和表决。

本机关认为:

由招标人编制并公开发布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依据。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

如对本处理意见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抄送:省行政复议局,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6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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