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改公管〔2020〕180号
浙江大爱窗饰有限公司、杭州世典智能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现将中国人寿大厦建设项目培训楼电动窗帘采购(标段二)(招标编号:E3300000001000379024001)复评招标投诉事项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22日
中国人寿大厦建设项目培训楼电动窗帘采购(标段二)复评招标投诉事项处理意见
投诉人:浙江大爱窗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大爱”)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新闸村
法定代表人:俞彬军
被投诉人:杭州世典智能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世典”)
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路1号2幢312室
法定代表人:董志辉
招标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在中国人寿大厦建设项目培训楼电动窗帘采购(标段二)(招标编号:E3300000001000379024001)招标过程中,投标人浙江大爱窗饰有限公司因不服招标人2020年4月15日作出的答复,于4月16日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通过查阅招标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致函招标人和被投诉人协助调查,函询涉案业绩项目业主等方式,现履行完毕本案调查及相关程序。
投诉事项及主张: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杭州世典提供的资格条件业绩造价过高;其被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被解除,多次被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我司认为其不具备良好履约能力及售后服务体系,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要求。
投诉人主张废除此次复议结果,按相关规定处罚中标单位,要求本项目重新招标。
被投诉人陈述、申辩:本次我司提供的资格条件业绩是“南通滨江洲际酒店4号楼窗帘项目”。我司根据自身的综合实力,结合项目的实际需求和产品具体特征,给出合理报价7763685.17元,中得该标。我公司认为,本项目应当重点关注的是投标人提供的资格条件业绩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问题。
我公司被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时间为2020年3月30日,具体原因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实际情况是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公司未安排人员正常上班,客户通过电话无法联系上我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我公司已经及时安排工作人员上班,与客户沟通解释,消除了不利影响,而且已于2020年4月13日移出异常经营名录。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并未提出投标人不得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相关的资格要求。而且本项目开标时间为2020年1月16日,在开标评标时,我公司并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我公司满足招标文件的其它资格条件要求。
招标人陈述:我司在中国人寿大厦建设项目培训楼电动窗帘采购(标段二)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收到了8家单位的异议。经查阅中标候选人杭州世典提供的供货合同、收款发票、中标公告、竣工移交资料等资料原件,未发现其资料存在造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合同造价是否过高不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范畴。招标文件仅要求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未被列入招标失信黑名单,并未要求投标人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天眼查”平台检索,杭州世典虽两次被列入异常名录,但随后均采取补救措施而被移出,且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而被列入异常名录,并不必然意味着其不具备履行合同项下供货义务的能力。
综上,我司认为投标合同业绩符合本项目招标要求,我司认可评标委员会复议的结果。
相关人(南通市技术改造投资有限公司)陈述:我司于2015年11月18日与杭州世典签订南通滨江洲际酒店4#楼电动窗帘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合同总金额为7763685.17元,现已履约完毕。
现查明:(一)中国人寿大厦项目为参照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监管项目。2019年12月24日,招标人发布中国人寿大厦建设项目培训楼电动窗帘采购(标段二)招标公告,16家单位参加投标。经评审,浙江兆事达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根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国人寿大厦建设项目培训楼电动窗帘采购(标段二)投诉事项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发改公管〔2020〕102号),招标人于4月10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经重新评审,杭州世典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2020年4月10日至4月14日。投诉人于4月13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于4月15日答复投诉人。
(二)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良好履约能力及售后服务体系的窗帘制造商或其授权代理商(同一制造商或其代理商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名义申请投标,代理商投标的须出具制造商针对本项目投标的授权书)”;“(3)投标人自2014年12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具有公共建筑项目(公共建筑以《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中的定义为准,不含商住楼、仓储物流)窗帘单项合同金额为700万元及以上的供货业绩【以上业绩证明材料应提供合同复制件,原件备查】”。
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作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三)被投诉人在投标时提供的资格条件业绩为“南通滨江洲际酒店4#楼电动窗帘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南通市技术改造投资公司,合同签订时间:2015年11月18日;合同金额:7763685.17元。
(四)被投诉人投标时提供的合同复制件以及申辩时提供的业绩合同原件与“南通滨江洲际酒店4#楼电动窗帘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业主单位南通市技术改造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复制件相互一致。
(五)杭州世典遮阳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变更名称为杭州世典智能遮阳科技有限公司。
南通市技术改造投资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变更名称为南通市技术改造投资有限公司。
(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被投诉人于2020年3月30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被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0年4月13日因“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被投诉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时,并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被投诉人于2019年1月25日因“其他广告违法行为”被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但无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
本机关认为:由招标人编制并公开发布的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和评标的依据。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的情形并未违反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禁止性要求。同时,反映被投诉人提供虚假资格业绩的证据不足。投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局令第11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投诉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抄送: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5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