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图标 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动态资讯 >通知公告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国人寿大厦建设项目培训楼电动窗帘采购(标段二)投诉事项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03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浙发改公管〔2020〕102号

杭州雅馨特遮阳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兴长信遮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兆事达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汪利民、都彤宇、毛金旺、唐锐、蔡枫:

现将中国人寿大厦建设项目培训楼电动窗帘采购(标段二)(招标编号:E3300000001000379024001)投诉事项处理意见发给你们。


附件:中国人寿大厦建设项目培训楼电动窗帘采购(标段二)投诉事项处理意见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31日




附件


中国人寿大厦建设项目培训楼电动窗帘采购(标段二)投诉事项处理意见


投诉人1:杭州雅馨特遮阳技术有限公司(投标人)

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昇光村塘坞鹰沟坞塘潭边

法定代表人:方建平

投诉人2:北京兴长信遮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人)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隆华大街53号院19号楼4层19-301

法定代表人:桑莉

被投诉人:浙江兆事达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中标候选人)

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依江路8号3幢

法定代表人:Stefan Herman Georg Schorling

第三人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招标人)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中河中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林守道

第三人2:评标委员会


在中国人寿大厦建设项目培训楼电动窗帘采购(标段二)(招标编号:E3300000001000379024001)招标过程中,两投诉人经异议程序不服招标人答复,分别于2020年2月3日和2月6日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通过查阅招标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致函招标人和被投诉人协助调查,询问评标委员评审过程等方式,现履行完毕本案调查及相关程序。

投诉事项及主张: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浙江兆事达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格条件业绩为虚假业绩,不满足投标资格要求。

投诉人主张,核查中标单位提供的业绩合同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业绩的真实性,废除此次招标结果、处理中标候选人并重新组织招标。

被投诉人申辩:我司于2017年12月8日和西班牙公司INDUSTRIAS MURTRA,SA.签订窗帘供应合同(合同编号MU/KRA-171208),合同金额180万美元,约定于2018年12月31日前供应其办公大楼、研发大楼及星级酒店的全部遮阳产品。2017年12月27日开始,我司根据客户要求分批次将合同约定产品成功交付给采购方,并收到对方相对应付款。详见所附材料“出货提单、合同发票、合同收款回款单”。

关于投标文件中没有提及项目名称与项目地址疑问,我司签订的合同由西班牙客户在2017年起草并主导签订。在接到提供合同业绩证明真实性的要求后,我司第一时间联系了合同采购方,对方董事长Salvador-Edgar Marti先生为我们出具了英文版的合同确认信息,书面确认了合同的真实性、合同金额以及合同采购产品品类。我司还委托西班牙外交部指定中文法定翻译Jorge Min-Chuang Huang Yen先生及西班牙外交部指定英语法定翻译Ana María Ayala Casellas女士翻译并证明上述内容为原文英语翻译成中文及西班牙语之忠实译文。

同时,提供合同(编号MU/KRA-171208)原件、合同货物出货提单原件、合同发票原件、合同收款回款单原件、合同采购方的书面确认信息原件、采购方的书面确认信息翻译件原件以及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承诺所提供的材料均真实有效。

招标人陈述: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收到了5家单位的异议并在规定时间前通过招标代理回复了所有异议人。

关于中标候选人浙江兆事达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业绩,我司在收到异议后,立即通知浙江兆事达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将投标文件的供货合同及报关单、发票、往来款凭证等4种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1套送至我公司,并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项目法律顾问、项目管理公司、代理公司参与讨论并核实其原件的真实性;经会议现场核实及讨论,浙江兆事达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部分报关单、发票及往来款凭证等资料的时间与供货合同签订时间相符,供货合同及报关单、发票、往来款凭证等资料未发现存在造假。

根据招标公告资格条件为具有公共建筑项目窗帘单项合同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供货业绩。浙江兆事达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业绩证明是西班牙MUTRA办公大楼、研发中心及裙楼星级酒店遮阳项目,业主方为Industrias Murtra S.A,其提供的供货业绩存在两个问题:⑴供货合同没有项目名称,无法核实该供货业绩是单个项目的供货合同;⑵合同业绩中“西班牙MUTRA办公大楼、研发中心及裙楼星级酒店项目”中的英文“MUTRA”与业主名称“Industrias Murtra S.A”对照,MUTRA办公大楼缺少字母R。因此,暂无法判断其业绩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要求。

招标代理公司(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述:在评标结束后,我司经招标人通知后选择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平台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经查询浙江兆事达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两个标段的合同后,发现合同中无项目名称,故我司项目经理联系了浙江兆事达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黄超博)向其确认业绩名称,电话与其沟通后,其回复项目名称为:西班牙MUTRA办公大楼、研发中心及裙楼星级酒店遮阳项目。故我司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时,业绩名称公示内容为:西班牙MUTRA办公大楼、研发中心及裙楼星级酒店遮阳项目。

评标委员会陈述:经本评标委员会再次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核查,我们未在浙江兆事达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发现其资格条件业绩的项目名称和业绩的建筑属性,无法判定其业绩是否属于“公共建筑项目”的业绩,我们在评审时未注意,因此造成评标错误。

现查明:(一)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国人寿大厦项目参照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监管的复函》(浙发改基综函〔2018〕1230号),中国人寿大厦项目参照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监管。2019年12月24日招标人发布了中国人寿大厦建设项目培训楼电动窗帘采购(标段二)招标公告,浙江兆事达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雅馨特遮阳技术有限公司等16家单位参加了投标。经评审,浙江兆事达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为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公示期为2020年1月20日至1月22日。投诉人于1月21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于1月23日答复投诉人。

(二)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明确约定投标人资格条件业绩要求为,投标人自2014年12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具有公共建筑项目【公共建筑以《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中的定义为准,不含商住楼、仓储物流】窗帘单项合同金额700万元及以上的供货业绩【以上业绩证明材料应提供合同复制件,原件备查。

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约定“符合招标公告投标资格条件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合同”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

(三)中国人寿大厦建设项目培训楼电动窗帘采购(标段二)中标候选人为浙江兆事达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公示业绩名称为“西班牙MUTRA办公大楼、研发中心及裙楼星级酒店遮阳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Industrias Murtra S.A”,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12月8日;合同金额为180万美元。

(四)浙江兆事达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合同1为2017年12月8日与Industrias Murtra S.A公司签订的合同复制件,合同编号为MU/KRA-171208,合同额为180万美元。合同1中,无项目名称,无体现标的货物类别的内容,无体现具体用途用于“公共建筑项目”内容。

(五)浙江兆事达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合同2、合同3,合同2金额为430633.11美元、合同3金额为79322美元,折合人民币均不足700万元,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条件中业绩的金额要求;且,均无项目名称、无体现具体用途用于“公共建筑项目”的内容。

(六)浙江兆事达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除3个合同复制件外无其他证明材料。

本机关认为:投诉中标候选人浙江兆事达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证据不足。但,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由招标人编制并公开发布的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和评标的依据。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未对投标人浙江兆事达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业绩证明材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要求进行认真细致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

如对本投诉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31日印发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