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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2020年职责分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20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浙发改公管函〔2020〕62号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3号)已由省政府印发,现将《实施方案》2020年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请各责任单位高度重视,加强协同,积极推进各项工作落实,深化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


附件: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2020年工作任务分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14日




抄送: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附件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门联席会议 成员单位2020年工作任务分工


一、省发展改革委

1.牵头制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目录,指导各地各部门推进目录内公共资源进入交易平台体系实行公开竞争性交易;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目录内公共资源出让转让规则,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并规范交易收费。

2.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8号),协调推进全省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完善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信息公开栏目功能。

3.按照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数据标准》完善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数据接口及数据库结构。

4.指导全省各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建设。指导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安全建设和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分领域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省市县一体化的电子交易系统建设,指导推进交易平台整合和数字化转型,支持开展交易平台企业化整合改革试点。建立平台电子交易档案制度和交易见证制度。推进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保证金和保函电子化平台建设。

5.推进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投资项目监管平台、信用平台、行政执法平台的深度融合。会同相关部门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事项,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布。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全省统一的交易主体库和数字证书(CA)和签章互认平台建设。升级改造浙江省综合性评标评审专家库系统,研究制定电子评标室标准,推进专家资源和评标场所全省共享。

6.协调推进分行业(领域)制订公共资源交易全省统一的规则制度。组织开展招投标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并在省服务平台公示,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7.协调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分领域构建全省统一信用评价体系,推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8.会同相关部门梳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责任清单,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布。指导全省公共资源电子化监管系统建设,实现交易、监管功能分离,推进全流程电子化在线监管。

9.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区域合作,签署长三角合作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体化发展合作协议书,推进市场主体、评审专家、数字证书、交易信息、信用信息等在长三角区域内的资源共享互认。

二、省经信厅

1.协助省发展改革委编制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中涉及本行业内容,指导各地推进目录内公共资源进入交易平台体系实行公开竞争性交易。

2.按《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8号)要求,配合牵头部门做好本行业内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3.配合牵头部门做好本行业内公共资源交易全省统一的规则制度,并指导督促各地严格执行。开展本行业内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清理,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制度,制订本行业内公共资源交易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并在省服务平台公示。

4.配合牵头部门推进全省统一的本行业内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记录、信用应用、信用修复规则。

5.配合制定本行业内公共资源监管责任清单。指导地方加强行业内相关项目的监管工作,适时推进本行业内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在线监管。

三、省科技厅

1.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中涉及科技成果等公共资源的部分;建立健全科技成果出让转让规则。

2.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数据标准》,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推送交易数据并确保数据质量,推进科技成果交易信息公开。

3.完善科技成果电子交易系统建设。

4.制定科技成果交易服务事项清单,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布。建设科技成果交易主体库。

5.完善全省科技成果交易统一规则制度。开展科技成果交易规范性文件清理,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制度,制订科技成果交易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并在省服务平台公示。

6.推进全省统一的科技成果交易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记录、信用应用、信用修复规则。

7.配合制定科技成果交易监管责任清单。完善科技成果电子化监管系统建设,实现交易、监管功能分离,推进全流程电子化在线监管。

四、省财政厅

1.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部分。

2.按《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8号)要求,落实全省政府采购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3.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数据标准》,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推送交易数据并确保数据质量。

4.完善全省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系统建设。

5.制定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交易服务事项清单,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布。建设政府采购领域全省统一的交易主体库,并做好与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平台的对接。

6.统一全省政府采购规则、制度,并指导督促各地严格执行。开展政府采购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制度,制订政府采购领域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并在省服务平台公示。

7.推进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记录、信用应用、信用修复规则。

8.完善全省政府采购电子化监管系统建设,实现交易、监管功能分离,推进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在线监管。

五、省自然资源厅

1.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公共资源的部分,指导各地推进目录内公共资源进入交易平台体系实行公开竞争性交易;建立健全目录内公共资源出让转让规则,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并规范交易收费。

2.按《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8号)要求,推进本行业内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3.指导各地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数据标准》,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推送交易数据并确保数据质量。

4.探索推进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公共资源交易省市县一体化的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完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公共资源全省电子化交易系统。

5.制定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事项清单,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布。建设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领域的全省统一的交易主体库,并做好与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平台的对接。

6.完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公共资源交易全省统一的规则制度,并指导督促各地严格执行。开展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清理,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制度,制订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公共资源交易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并在省服务平台公示。

7.推进全省统一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记录、信用应用、信用修复规则。

8.配合制定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公共资源监管责任清单。完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公共资源全省电子化监管系统建设,实现交易、监管功能分离,推进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在线监管。

六、省生态环境厅

1.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中涉及本行业内排污权、碳排放权等公共资源的部分,指导各地推进目录内公共资源进入交易平台体系实行公开竞争性交易;建立健全目录内公共资源出让转让规则,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并规范交易收费。探索推进目录外的公共资源交易类别的电子化交易。

2.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数据标准》,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推送交易数据并确保数据质量,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3.探索推进排污权等公共资源交易省市县一体化的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完善排污权等公共资源全省电子化交易系统

4.制定排污权等交易服务事项清单,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布。建设排污权等全省交易主体库,并做好与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平台的对接。

5.完善排污权等交易全省统一规则制度。开展排污权等交易规范性文件清理,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制度,制订排污权等交易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并在省服务平台公示。

6.推进全省统一的排污权等交易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信用记录、信用应用、信用修复规则。

7.配合制定排污权等公共资源监管责任清单。完善排污权等公共资源全省电子化监管系统建设,实现交易、监管功能分离,推进排污权等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在线监管。

七、省建设厅

1.协助省发展改革委编制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中涉及本行业的内容,指导各地推进目录内公共资源进入交易平台体系实行公开竞争性交易。

2.按《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8号)要求,推进本行业内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3.指导各地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数据标准》,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推送交易数据并确保数据质量。

4.配合建立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交易主体库。

5.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完善全省房建市政领域招投标规则制度,并指导督促各地严格执行。开展本行业内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清理,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制度,制订本行业内公共资源交易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并在省服务平台公示。

6.推进全省统一的本行业内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记录、信用应用、信用修复规则。

7.配合制定本行业内公共资源监管责任清单。完善全省电子化监管系统建设,实现交易、监管功能分离,推进本行业内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在线监管。

八、省交通运输厅

1.协助省发展改革委编制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中涉及本行业的内容,指导各地推进目录内公共资源进入交易平台体系实行公开竞争性交易。

2.按《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8号)要求,推进本行业内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3.指导各地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数据标准》,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推送交易数据并确保数据质量。

4.制定本行业内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事项清单,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布。配合建立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交易主体库。

5.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完善全省交通领域工程招投标统一的规则制度,并指导督促各地严格执行。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制度,配合梳理制订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并在省服务平台公示。

6.推进全省统一的本行业内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信用记录、信用应用、信用修复规则。

7.配合制定本行业内公共资源监管责任清单。完善电子化监管系统建设,实现交易、监管功能分离,推进本行业内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在线监管。

九、省水利厅

1.协助省发展改革委编制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中涉及本行业的内容,指导各地推进目录内公共资源进入交易平台体系实行公开竞争性交易。

2.按《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8号)要求,推进本行业内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3.指导各地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数据标准》,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推送交易数据并确保数据质量。

4.制定本行业内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事项清单,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布。配合建立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交易主体库。

5.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完善全省水利工程招投标统一规则制度,并指导督促各地严格执行。开展本行业内招投标交易规范性文件清理,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制度,配合制订本行业招投标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并在省服务平台公示。

6.推进全省统一的本行业内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记录、信用应用、信用修复规则。

7.配合制定本行业内公共资源监管责任清单。完善本行业内公共资源全省电子化监管系统建设,实现交易、监管功能分离,推进本行业内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在线监管。

十、省农业农村厅

1.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纳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农村集体资产的标准、条件及交易规范并形成目录,指导各地推进目录内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有序进入交易平台交易;指导各地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并规范交易收费。

2.探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互联互通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网络,引导各地建立县乡一体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电子交易网络平台,指导各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信息公开工作,并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数据标准》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送交易数据信息。

3.制定本行业内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等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事项清单,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布。

4.配合制定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监管责任清单。联合相关部门强化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强化行业自律,引导各地通过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行业协会等方式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十一、省国资委

1.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中涉及国有产权等国有资产的内容,指导各地推进目录内国有资产进入交易平台体系实行公开竞争性交易;建立健全目录内国有资产出让转让规则,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并规范交易收费。

2.按《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8号)要求,推进国有产权等国有资产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3.指导省产权所和各地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数据标准》,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推送交易数据并确保数据质量。

4.探索推进国有产权等国有资产交易省市县一体化的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完善国有产权等国有资产全省电子化交易系统。

5.制定国有产权等国有资产交易服务事项清单,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布。建设国有产权等国有资产领域的全省统一的交易主体库,并做好与公共服务平台、信用平台的对接。

6.完善国有产权等国有资产交易全省统一的规则制度,并指导督促各地严格执行。开展国有产权交易规范性文件清理,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制度,制订国有产权交易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并在省服务平台公示。

7.推进全省统一国有产权等国有资产交易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记录、信用应用、信用修复规则。

8.配合制定国有产权等国有资产监管责任清单。完善国有产权全省电子化监管系统建设,实现交易、监管功能分离,推进国有产权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在线监管。

十二、省医疗保障局

1.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中涉及本行业内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的部分,指导各地推进目录内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进入交易平台体系实行公开竞争性交易;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并规范交易收费。

2.按《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8号)要求,推进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3.指导交易平台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数据标准》,实现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推送交易数据并确保数据质量。

4.完善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全省信息化整合,完善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全省电子化交易系统建设。

5.制定交易服务事项清单,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布。建设全省统一的交易主体库,并做好与公共服务平台、信用平台的对接。

6.完善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全省统一的规则制度,并指导督促各地严格执行。开展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清理,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制度,制订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并在省服务平台公示。

7.推进全省统一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记录、信用应用、信用修复规则。

8.配合制定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监管责任清单。完善药品采购电子化监管系统建设,实现交易、监管功能分离,推进药品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在线监管。

十三、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1.按《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8号)的要求,落实省本级政府采购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2.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数据标准》要求,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推送交易数据并确保数据质量。

3.完成省本级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的升级改造,完善省本级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系统、监管系统建设,实现交易、监管功能分离,推进省本级政府采购领域全流程电子化在线监管。

十四、省能源局

1.按《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8号)的要求,落实用能权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2.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数据标准》要求,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推送交易数据并确保数据质量。

3.完善全省统一的用能权交易系统。

4.制定用能权交易服务事项清单,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布。建设用能权全省统一交易主体库。

5.制定和完善用能权交易全省统一规则制度,并指导督促各地严格执行。开展用能权交易规范性文件清理,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制度,制订用能权交易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并在省服务平台公示。

6.推进全省统一的用能权交易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记录、信用应用、信用修复规则。

7.配合制定用能权监管责任清单。完善用能权电子化监管系统建设,实现交易、监管功能分离,推进用能权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在线监管。

十五、省林业局

1.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中涉及林权等公共资源的部分,指导各地推进目录内公共资源进入交易平台体系实行公开竞争性交易;建立健全目录内公共资源出让转让规则,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并规范交易收费。

2.按《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8号)要求,推进本行业内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3.指导各地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数据标准》,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推送交易数据并确保数据质量。

4.探索推进林权等公共资源交易省市县一体化的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完善林权等公共资源全省电子化交易系统。

5.制定林权等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事项清单,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布。建设林权等领域的全省统一的交易主体库,并做好与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平台的对接。

6.完善林权等等公共资源交易全省统一的规则制度,并指导督促各地严格执行。开展林权等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清理,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制度,制订林权等公共资源交易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并在省服务平台公示。

7.推进全省统一的林权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记录、信用应用、信用修复规则。

8.配合制定林权等公共资源监管责任清单。完善林权等公共资源全省电子化监管系统建设,实现交易、监管功能分离,推进林权等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在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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