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改规划〔2020〕4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航局关于促进通用机场有序发展的意见》(发改基础〔2018〕1164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编完善后的《浙江省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本规划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通用机场发展规划》同时废止。
附件:1. 《浙江省通用机场布局规划(2020—2035年)(修编)》
2.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2月28日
抄送:东部战区,国家发改委、民航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各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发改局、交通运输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