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 | 社会公众和有关市场主体 | ||||
(一) | 一叶秋风 | 60 | 建议明确“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的相关定义,特别是需明确文件创建IP地址是否属于文件创建标识码。在实际中,串通投标案中文件创建IP地址的情形较多,也比较容易检测。 | 采纳 | 第二十六条仅作原则性规定,在下步具体实施中推进。 |
(二) | 晓风 | 61 |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人为增加程序,缺少法律依据。在缩短办事时间、简政放权的背景下,无法律依据增加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间,不妥。另外,既然第(八)建立了全省统一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公示更无必要。 | 不采纳 | 招标文件公示作为社会公众主体监督招标人招标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的有效手段,有助于项目的顺利推进,公示制度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招标人行使自身权利的重要体现。 |
62 |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不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三十七条,对联合体一事有详细论述,即允许、不允许联合体,各有利弊,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由招标人决定。(见附图) | 不采纳 | 该条设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且可以由具备不同资质的单位联合实施的”描述仅针对要求多个资质,可以由不具备所有资质但具备其中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保证了招标市场的竞争性,避免了招标人通过设置不合理资质要求达到排斥潜在投标人、指定中标人的目的。 | ||
63 |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举报处理期间,招标人可继续招标投标活动”,不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当继续招标投标活动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应该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不采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当继续招标投标活动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应该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并未规定必须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省条例同样并未规定有举报必须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
64 | 对《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的修改意见。《招标法》《采购法》是互补的两个法律。《招标法》《采购法》所指的工程,是同一个东西。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适用《招标法》。必须招标以外的,适用《采购法》。国家财政部在财库便函〔2020〕385号再次明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要政府采购。国家发改委在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也明确,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相关法律和文件详见附件《限额以下法律研究》)必须招标的项目应该招标。必须招标以外的项目分为了两类。一类是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按采购法采购,这个是法律,不能违反。另一类是除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之外的项目,由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主要是国企必须招标以外含以下、村集体所有项目)。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并没有留下政策空白区。因此“《征求意见稿》(四十一)……在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前提下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探索试点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竞争性采购制度”这句话不妥。若市县仍然将必须招标限额以下《采购法》规定必须采购的项目进行招标,本身就违法了,不存在市县人民政府可探索试点的空间。建议删除这一句,或者不用提。 | 不采纳 |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不同的两部法律,互有交叉,但不是互补关系。第四十一条“……在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前提下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探索试点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竞争性采购制度”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制范围之外项目竞争性采购制度的探索试点,法律法规规章并未对该范围进行规定。 | ||
(三) | 赵忠彦 | 65 | 现在很多地方发布的评标办法都有信用评分数,这是对企业投标非常好的一个考核办法,但是对于新成立企业怎么办,他们没有信用评价,他们没有参评项目,那他们永远中不了标,他们怎么生存,建筑行业以后怎么发展,希望相关部门制定合理的信用评价机制和评标办法,而不是制定出来这种评标办法是来保护本地企业(例如宁波的交通信用评价等还有很多地方)、保护大企业的。 | 吸收采纳 | 在本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中仅作原则性规定,在下步具体实施中推进。 |
(四) | 浙江中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俊) | 66 |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完善保证金制度。大力推进工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加快保证金平台建设,推广保证金电子化,探索信用与保证金挂钩机制。”此条款应加上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理由如下:根据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多家单位联合发文的浙建〔2020〕7号《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件,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目前市场领域,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是最能为企业降低资金成本,减少流动资金占用的保函之一。 | 不采纳 |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要求相对更加严格,尤其是电子招投标环境下对保函要求更高。 |
(五) | 光 | 67 | 如何理解“在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前提下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探索试点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竞争性采购制度。”这句话的含义。是否可以理解为: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属于工程建设类项目的(包括工程施工、工程货物、工程服务),不选择政府采购程序,不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如至少20日要求等),而是在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前提下走简化的承发包程序(如10日即可完成等),也不会违法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 采纳 | “在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前提下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探索试点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竞争性采购制度。”指代: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如不采用“招标”方式,且不适用“政府采购”方式,可探索试点其他竞争性采购制度。 |
68 | 建议将《征求意见稿》(二十一)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修改为“(二十一)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全过程咨询类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全过程咨询类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 | 不采纳 | 《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未规定“全过程咨询类项目负责人”有“无在建工程”的要求,招标人视需要可在招标文件中自行约定,不宜在本规范性文件中明确。 | ||
(六) | 匿名 | 69 | 我建议这次新规应结合国家发改委新颁发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在一些模糊地带的问题进行明确。有以下困惑,希望在这次新规发布能得到相应解决。 | 不采纳 | 非明确的修改意见建议。 |
(七) | 匿名 | 70 |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这一条我们认为不合理,因为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所以我们建议招标文件中明确总监理工程师经业主同意后可以参加在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范围内其他项目的投标,也可以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 采纳 | 本规定对总监理工程师在建项目不作规定。 |
71 | 《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鼓励勘察、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探索试点施工领域“评定分离”改革。目前,还有个别地区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基本没有开展,建议省发改委要求各地市级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项目,并采用“评定分离”方式选择具有实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 | 采纳 | 在第(十二)条中仅作原则性规定,下步具体实施中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 | ||
72 | 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据了解有些外地的评委认为自己参与操控评标结果的风险小,他认为自己反正不跟投标人接触,也不是本地人,还会有一些专家一起拼车去评标,他们还因此建了很多各式各样的微信、QQ群,黄牛会负责帮他收取费用。像似形成了产业链,成了不成文的规定,从而影响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因此我们建议省重点项目招标的评标专家在全省范围内抽取,一般项目招标的评标专家在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范围内抽取。 | 采纳 | 第(九)条仅作原则性规定,具体抽取规则在修订《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时予以统筹考虑。 | ||
(八) | 有来有往 | 73 | 有投标人向业主单位主要领导行贿、说人情,业主单位利用自己是评标成员,将该公司打高分,使该公司中标,特别是由个人挂靠的公司。建议:严禁业主单位派人参加评分,首先切断由公职人员腐败引起的违规招标行为,既能保护干部又能有效防止挂靠现象。 | 不采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业主单位委派代表参与评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
74 | 开标时评分专家信息泄露,导致专家和投标人串通。建议:对评分流程进行改革,首先在选评分专家的人数要灵活多样,如:本次评分专家要五人,但在抽签的时候选十人,到现场后再抽五人来进行评分。其次是评分方式要改变,不能分高者中标,应取平均分为中标人。 | 吸收采纳 | 下步具体工作在修订《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时予以统筹考虑。 | ||
(九) | 贾为民 | 75 | 建议:评定分离改革应严格禁止。具体原因:因为评定分离在温州及另外地方实施了,现在实施的具体情况是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如果推荐三家单位。其中第一名和第二名都不是本地的,而第三名是本地企业的企业,现在一般都定第三名本地企业。而且现在实行了评定分离,投标单位都会去跑招标人关系。这个给招标人留下了非常大的受贿空间。而且是光明正大的理由。招标人这种不受约束的权利是对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倒退和推翻。创新应该是对公平的追求,如果招投标都评定分离了,招投标就变成了走过程,而缺少了真正的公平竞争。 | 不采纳 | “评定分离”具有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发挥业主主观能动性、规范评标行为、体现择优原则以及提高招标效率等优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中“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的指导意见以及省级相关部门“积极探索推进评定分离试点”的要求,下步将逐步完善相关制度细则,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
(十) | 说到做到 | 76 | 对于《征求意见稿》第(十三)稳步推进招标“评定分离”改革。“评定分离”改革区域试点应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鼓励勘察、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探索试点施工领域“评定分离”改革。建议:评定分离改革应严格控制或审批。原因:评定分离现在实施的具体情况是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如果推荐三-五家单位。其中第一名和第二名都不是本地的,如果排名靠后是本地企业的话一般都定本地企业。实行了评定分离,这个给招标人留下了非常大的空间,而缺少了公平竞争,和国家反腐形势不符合。 | 不采纳 | “评定分离”具有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发挥业主主观能动性、规范评标行为、体现择优原则以及提高招标效率等优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中“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的指导意见以及省级相关部门“积极探索推进评定分离试点”的要求,下步将逐步完善相关制度细则,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
77 | 对于专家库建议:彻底都统一使用省库,不要让地方留下空间。一下用省库,一下用地方库,非常不利于管理。有些地方长期使用地方库,风险非常大。另外加大对专家处理力度,方式不对,专家是为平台所聘,专家是五湖四海的。有些甚至呀一次都没有评标,这样提一个伤害了专家的积极性,另外也不利于业务水平的提高。 | 采纳 | 在第九条中已予以明确,下步具体工作在修订《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时予以统筹考虑。 | ||
(十一) | 宁波市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协会 | 78 |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中,对于总监理工程师的规定不合理,建议删除或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原因如下: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包括《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在内的浙江省相关地方法规都没有对总监理工程师做在建合同工程数量限制。 二、与相关规定不符。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第3.1.5条规定:“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也是同样的规定。这是全国工程监理领域一直在实行的制度。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在建合同工程数量限制,与上述规定不符。 三、浙政发〔2014〕39号文件的相同规定在宁波市实施以来,已显现出以下问题: 1、具有丰富经验和较强能力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2、降低了监理企业用人效率和经济效益,加重了监理企业的负担。(除总监理工程师只能承担一个项目增加的负担外,还需要为每一名准备投标的总监理工程师负担“无在建合同工程”期间的工资费用,这对于依靠人力资源经营的监理企业是不小的负担) 3、限制了招标人(建设单位)的自主权,使其不能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安排。 4、直接或间接增加了工程项目成本。 希望有关部门从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和促进我省监理行业健康发展考虑,取消或修改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在建合同工程数量限制,将该项权力回归招标人(建设单位)。 | 采纳 | 见第十九条 |
(十二) | 梦 | 79 |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各地各部门不得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缴纳相关费用、设立办事机构(分公司)、特定资质(资格)、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奖项等不合理条件或利用信用评价指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以投标报名、考核结果等条件作为查看或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答疑、补遗文件的前置条件。建议:特定行业奖项作为招投标实践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维护招标项目后期良性健康发展的作用,简单取消并不可取,建议参考(十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具备类似奖项的,应设置合理的奖项数量和要求,设置的奖项条件不得超过该标段相关指标要求。 | 不采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因此不采纳。 |
80 | 第二条 (十)条:完善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使用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或库内相关专家资源不足外,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建议:应当规范评标专家的抽取(1)、严格按评标专业抽取,杜绝人为划定抽取区域。(2)、完善监督手段,参与抽取的人员应严格限定,抽取专家的信息应严格保密。(3)、完善技术手段,对自助抽取系统软件及其防火墙技术升级,并实行动态维护和监管。在一定规模以下的项目采用全省专家就近区域抽取的原则,现实情况是相对于项目开标地点有部分偏远地区专家抽取后往来不便造成评标时间无谓的延长,而专家费按省发改委相关文件是按评审时间计取,这就造成了该项目专家评审费的集体水涨船高。鉴于目前整个招标代理的现状(取消了招标文件工本费的收取,专家费的支出建设单位往往出于财务账的支出过程繁琐而转移到代理机构,亟待行业的统一管理发文),部分专家费的支出占据了代理机构的整个项目成本的三分之一甚至更多(尤其是服务类招标代理);其次,希望电子化标尽快在个别地区试点,这样可以避免异地抽取专家造成上述的不良影响。 | 采纳 | 第十条仅作原则性规定,具体工作在修订《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时予以统筹考虑。 | ||
81 | 《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评标办法规定评标基准价或最佳报价值的,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除计算差错外,在整个招标过程中保持不变。建议:如涉及开标唱标阶段的错误,程序上是否需要纠正?如果此项程序的纠正对评标基准价或最佳报价有影响的,是否需要进一步纠正评标基准价或最佳报价? | 不采纳 | 目前我省范围内广泛开展电子招投标,无实际唱标环节,且投标人发现自身报价错误,可以在开标阶段当场提出异议作为救济手段,评标委员会应开展报价审查,如发现开标价与评标价不一致时可发出澄清,对商务报价的范围、数量、单价、费用组成和总价等进行全面审阅和对比分析,找出报价差异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形成与报价口径范围一致的评标价,并以此作为评标依据。 | ||
82 | 第三条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建议: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DB33/T1104规定,经建设单位同意,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最多同时担任不超过三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考虑目前总体可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对应建筑市场还偏少,建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职要求进行修改,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相匹配。 | 采纳 | 本规定对总监理工程师在建项目不再作统一规定。 | ||
83 |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由于:除技术特别复杂、难度特别高的项目外,常规项目没有任何技术难度,投标文件也体现不出水平及实力的巨大差距,现实中却一直出现极端分差情况,存在不公平嫌疑。建议增加:评标专家在评标时,针对不同投标人的打分,高低分差超过评分范围20%的,应单独说明理由备查。 | 吸收采纳 | 本条仅作原则性描述,具体工作在示范文本制定时予以统筹考虑。 | ||
84 |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举报应当提出具体违法事实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或可供查证的线索,否则不予受理或不予调查。举报处理期间,招标人可继续招标投标活动。建议:必要的证明材料,如何鉴定应有详细的案例或者解析(照片或者复印件?),是否需要以最高人民法院对举证资料的判定标准?如某举报单位确实提出了具体违法事实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但是没有提供线索,是否可以不予受理? | 不采纳 | 本条仅作原则性描述,具体工作在修订《举报处理办法》时予以考虑。 | ||
85 | 《征求意见稿》(二十七)条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管理。构建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机制,强化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和动态管理,规范评标行为,提高评标质量。加大对评标专家违法行为惩治,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有关招投标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及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建议:评标专家在评标时,针对不同投标人的打分,有部分专家高低分差很大。如何明确极端分的认定?是否应完善相应的专家不良行为认定及管理办法? | 采纳 | 本条仅作原则性规定,具体工作在修订《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时予以统筹考虑。 | ||
86 |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公示。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招标投标市场主体诚信状况。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强化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意识,促进行业守信自律。建议:需明确行业信用平台及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的各种评价,除国家级以外,省级、地市级、县市级的各种地方性行业出台的信用评价,如采用在招投标领域中作为资信分,是否允许?某投标企业在外省市被地方部门的惩戒,目前很难去取证。 | 吸收采纳 | 本条仅作原则性规定,具体工作在制订出台相关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予以考虑。 | ||
(十三) | 朱跃忠 | 87 | 建议:实行招标文件公示进行意见征求,取消行业监管部门审查、备案制度;建立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理由: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没有招标文件备案的要求。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应取消招标文件备案的要求。 | 不采纳 | 根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规定,我省尚在实施招标文件备案制度。 |
88 | 为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议增加:招标人应当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从业人员参与投标:近2年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的;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建设部门给予不良行为公示且在公示期内的;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 | 采纳 | 具体工作在示范文本制定时予以统筹考虑。 | ||
89 | 为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议增加:招标人可以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从业人员参与投标:近2年内曾被本项目招标人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近2年内曾有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立案调查的。 | 不采纳 | 具体工作在示范文本制定时予以统筹考虑。 | ||
90 | 建议:投标人数量较多时,招标人可以采取择优或随机方式筛选一定数量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 吸收采纳 | 具体工作在示范文本制定时予以统筹考虑。 | ||
(十四) | 温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协会 | 91 |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 | 采纳 | 见第十九条 |
就监理企业而言,一般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没有担任项目等着参加投标的新项目是很少的或者是不可能的。 | |||||
(十五) | 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92 |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调整建议:增加公示期间社会公众意见反馈端口;招标人需对反馈意见予以斟酌,并确定是否调整招标文件。 | 采纳 | 本条为原则性描述,具体工作在示范文本制定时予以统筹考虑。 |
93 |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调整建议:建议招标文件范本只是规范大体框架、目录及原则性条款,不易对具体条款过于详细的规定。让建设单位在条款设置上有更大的选择余地 | 采纳 | 本条为原则性描述,具体工作在示范文本制定时予以统筹考虑。 | ||
94 |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调整建议1:如何理解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资格条件为限制?资信条件为排斥? | 不采纳 | 为提问类名词解释,不属于修改建议,资格条件或打分条件均可构成限制或排斥。 | ||
95 |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调整建议2:“特定行业奖项”归类为“不合理条件”不妥;行业奖项从某些角度是可以充分反应投标人在某个领域较为成熟、出色的技术,作为协助筛选综合实力最强的投标人是招标人较为强有力的工具。 | 不采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因此不采纳。 | ||
96 |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调整建议3:建议统一全省信用指标评价体系,对信用指标的适用情况(合格制、信用标制等)及设置标准予以明确。 | 采纳 | 在本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中作了原则性规定,在下步具体实施中推进。 | ||
97 |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调整建议4:“考核结果”指什么?需明确定义。 | 不采纳 | 为提问类名词解释,不属于修改建议,“考核结果”指相关部门、平台以各种自设考核制度作为评价交易主体的可否正常获取投标资格的相关措施。规范性文件无需解释名词含义,此为通常意思。 | ||
98 |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调整建议:应统一全省电子标制作软件、平台及工具。 | 吸收采纳 | 详见第四条第一款,具体工作将在下步实施过程中考虑。 | ||
99 |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调整建议:考虑现阶段EPC范围内专业工程及无信息价大宗材料设备定价程序混乱、不规范,业主风险极大,故此处末尾建议增加:“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专业工程、无信息价的大宗材料设备的采购程序应满足招投标实施条例规定” | 不采纳 |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的规定,未将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专业工程、无信息价的大宗材料设备的采购程序列入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相关采购规则应符合本《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的要求。 | ||
100 | 《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调整建议1:招标文件设置招标控制价时,应给予一定的限制和指导意见,不宜过高或过低 | 采纳 | 本条为原则性描述,相关部门已出台详细的编制招标控制价依据规则,此处不展开。 | ||
101 | 《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调整建议2:建议增加风险控制价,来防止恶意低价竞争或者串标围标的行为。 | 不采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的规定,“风险控制价”应属于最低投标限价的形式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的规定,不得收取风险控制金。相关行业行政部门和招标人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保证项目开展。 | ||
102 |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调整建议:建议统一全省“在建项目”登记系统,明确“在建”定义的标准(以一个系统查询为评标标准);同时出台违背“无在建”承诺的惩治条例。 | 不采纳 | 在建为一种客观状态而非一种管理状态,易出现客观上有在建而系统中无在建和客观上无在建而系统中有在建的不合理现象。违背“无在建”承诺应作为失信行为进行记录。 | ||
103 |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调整建议:为防止恶性竞争扰乱市场,建议恢复增加原22号文件的条款:“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应以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载明的最高限价的85%作为风险控制价。凡低于该风险控制价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风险控制价的控制比例可按不同类型工程予以确定) | 不采纳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的规定,不得收取风险控制金。相关行业行政部门和招标人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保证项目开展。 | ||
104 |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调整建议:建议补充明确,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如事后查实存在上述情况,招标人有权向投诉人提出损失索赔; | 不采纳 | 本条为原则性描述,法律法规保护招标人向虚假、恶意投诉的相关人提出索赔,因此不在此条重复描述。 | ||
105 |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调整建议1:建议降低评标专家恶意评标的风险因素。 | 采纳 | 本条仅作原则性规定,具体工作在修订《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时予以统筹考虑。 | ||
106 |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调整建议2:建议增加评标专家的合理淘汰制度,逐步优化专家库,削弱评标专家的地域抱团性。 | 采纳 | 本条仅作原则性规定,具体工作在修订《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时予以统筹考虑。 | ||
107 |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调整建议1:建议加大交易信息后台空间,延长相关数据的时效性。 | 吸收采纳 | 本条仅作原则性规定。具体工作在平台优化时予以统筹考虑。 | ||
108 |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调整建议2:建议整改全省范围内交易平台,增强平台数据搜索能力。 | 吸收采纳 | 本条仅作原则性规定。具体工作在平台优化时予以统筹考虑。 | ||
109 |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调整建议3:建议相关行政部门增加交易信息的数据分析,供招投标参考。 | 吸收采纳 | 本条仅作原则性规定。具体工作在平台优化时予以统筹考虑。 | ||
110 |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调整建议:建议增加“招标人”合同履约评价的主要地位。 | 采纳 | 本条已明确规定。 | ||
111 | 其他调整建议:目前各地方交易中心收取交易服务费、公正费用很高,有些招标人直接转嫁中介机构。建议增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收费指导性条款,并明确交易服务费、公正费用的责任主体。 | 不采纳 | 本建议可在另行制订的收费指导性文件中明确。 | ||
(十六) | 绍兴市奋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112 |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建议1:限额以上及限额以下所有公开招标的项目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的要求均必须符合第(十二)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 采纳 | 本条设置的“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已包含该要求。 |
113 |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建议2:由于目前各国有企业业主单位各有各的主管部门, 出现了限额以下的项目所设置的条件远远高于限额以上项目所设置的条件的奇怪现象,严重违背了第(四十一)条,建议由招标项目所在地招标办统一监督管理, 使公开招标的所有项目能够真正做到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 | 不采纳 | 根据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文件的“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的规定,由招标项目所在地招标办统一监督管理无法律支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 | ||
114 | 限额以上进交易中心的项目:市专家的名单是公管办专家库当天抽取。限额以下项目:关于专家评分的情况,市专家的名单是公管办专家库提前一天抽取,这就存在泄露风险防范问题,还有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倾向问题。专家对投标单位不认识,没印象,哪怕你标书做的再完美,业绩再好,跟本地企业相比分值一定偏低吃亏。 | 不采纳 | 根据本《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的规定:本意见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限额以下项目专家抽取不属于本文件的适用范围具体抽取规则在修订《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时予以统筹考虑。 | ||
(十七) | 浙江宏正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15 |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建议:国务院有批准发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没有“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议采用规范术语。 | 不采纳 | 本条中“工程建设项目”与招标投标法表述一致,与“工程项目”意思相同,并无歧义。 |
116 |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建议:公示不少于3日太短促,建议5日。 | 不采纳 | 3日已达到公示的目的,增加到5日无实际意义。 | ||
117 |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建议:与本文36条冲突,应鼓励企业争先创优,允许根据过往的业绩、区域市场诚信评价奖优惩劣;建议本条修改为:(九)招标文件设置资格条件的,各地各部门不得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缴纳相关费用、设立办事机构(分公司)、特定资质(资格)、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奖项等不合理条件或利用信用评价指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以投标报名、考核结果等条件作为查看或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答疑、补遗文件的前置条件。 | 不采纳 | 本条旨在消除各地各部门利用信用评价指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况,并未反对在具体招标活动利用信用评价进行择优,条款并不冲突。 | ||
118 | 《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建议1:应明确:招标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的审查职责是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与省级规范性文件,不得超越职责,以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见解审查招标文件的合理性,浙江省发改部门应该建立招标文件监管审查内容清单,让招标人、代理机构、招标管理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明确自身的职责。 | 采纳 | 相关工作已在第六、七条中列入,下一步在具体实施工作中统筹考虑。 | ||
119 | 《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建议2:浙江省发改部门应建立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对编制的招标文件违反招投标法或条例的,要进行惩戒,对招标条件调研不够或设置不合理,导致流标的也要进行扣分,最终限制不专业的代理机构参与招标业务,通过惩戒措施提高招标质量。 | 吸收采纳 | 已在第三十五条进行原则性描述。 | ||
120 | 《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建议:建议全省的评标先后顺序统一为:资格审查、资信评审、技术评审、商务评审。 | 吸收采纳 | 具体工作在示范文本制定时予以统筹考虑。 | ||
121 |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建议:建议省内建立类似余杭区的一次性年度保证金,企业可减少保证金支付与校核工作。 | 吸收采纳 | 具体工作在制订相关制度时统筹考虑。 | ||
122 |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建议:总监的任职范围是一人可承担3项3等工程,2项2等工程,1项1等工程,不应侵犯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损害了企业与总监的社会贡献。 | 吸收采纳 | 本规定对总监理工程师在建项目不再作统一规定。 | ||
123 |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建议:类似文件早就有,绍兴地区普遍采用,据了解,有的是招标管理部门的要求,关键是违反规定,应明确处理管理部门经办人。 | 采纳 | 关于文件具体落实责任在《征求意见稿》“七、进一步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部分。 | ||
124 |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建议:同时要注意行政权力的管控,行业主管部门的权力增加,也增加了腐败与社会成本,注意客观性。 | 吸收采纳 | 本条仅作原则性规定,拓展了工作手段,并未对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赋权。如出现相关违法违纪问题应根据相关党纪国法进行处理,故不再本条另行明确。 | ||
125 |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建议增加: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的设定时,应设定适当的资信分,使得信用良好的企业,增加中标概率,鼓励市场主体争先创优。 | 吸收采纳 | 本条为信息公开、公示的原则性描述,不属于招标文件的编制条款,相关建议具体在示范文本制定时予以统筹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