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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有序推进企业恢复生产确保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15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省疫情防控〔2020〕10号

各市、县(市、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依法统筹有序做好各类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确保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在省级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将疫情防控与做好“ 六稳” 工作结合起来,坚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两手抓,持续深化“三服务” 活动,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有效的手段,按照受控复工的原则,分区域、分行业、分时段逐步有序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坚定不移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冲击和影响,为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创造条件。

(二)基本原则

——坚持风险受控、有序推进。统筹考虑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风险受控要求,视疫情形势有序推进复工复产,逐步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区域、分行业、分时段逐步有序恢复生产,不搞一刀切,疫情较重地区继续集中精力抓好疫情防控,其他地区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统筹抓好企业复工复产,支持疫情防控到位的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坚持“一企一策” 、属地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根据不同产业、企业特点,持续深化“三服务” 活动,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实施“一企一策” “一项一策” ,落实属地责任,确保各项举措落实到位。

——坚持企业主体、安全生产。督促引导企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主体责任,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积极复工复产,疫情防控不到位的不得复工复产。加强安全监管,坚决防止因赶工、抢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落实好精准适度的防控措施

(三)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坚持疫情防控优先原则,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积极引导企业逐步恢复生产。因疫情防控确需延迟复工时间的设区市,必须报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省卫生健康委要制定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指引,各地要指导企业制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实行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备案制度。

(四)加强企业返岗用工指导。根据用工来源地和本地疫情风险情况,加强对企业返岗人员的分类管控,落实好返岗人员出入居住场所等便利措施。做好与疫情较轻地区的劳务对接,分类分地区组织员工有序返岗。组织开展点到点包车定制化运营,鼓励企业通过相互拼车、包车等形式,接送来源地相对集中的职工。组织开展在当地企业间调剂劳动力余缺。搭建全天候网络招聘平台,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

(五)督促企业建立自控机制。督促引导企业尽早开展返岗人员疫情核查,建立返岗职工花名册,实行“ 一人一档” 管理,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岗。强化厂区(场所) 封闭管理,对进出人员、车辆严格进行检查检测,做好信息登记。强化员工日常管理,建立身体健康状况日报告制度。对经营场所、工作场所、密集封闭场所和宿舍区严格执行消杀制度。加强防疫知识宣传,确保人员管控、环境管理和制度执行落实到位。

(六)妥善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建立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与企业联动应急处置机制,引导企业落实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应急值守、情况报告、物资调配等各项管控措施。引导企业科学安排生产计划,按需组织生产和物料采购,减少人员大范围流动,降低疫情突发风险。

三、切实加强分类指导

(七)支持农业重点企业加快复工复产。各地要按照农产品保供不能断、农业生产不能停、生产季节不等人的要求,推动具备疫情防控条件的蔬菜生产经营、肉蛋奶生产加工、饲料加工和粮油加工等农业重点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各有关单位要及早落实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调运和供应,组织部署春耕生产。

(八)有序推进工业企业复工复产。涉及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以及其他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要应复尽复。先推进技术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和本地员工为主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逐步推进外地员工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复工复产。

(九)稳妥推进服务业企业复工复产。推进涉及疫情防控和生活必需品的运输物流企业及大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连锁超市等商贸流通企业全面复工复产。逐步开放与居民生活必需品密切相关的连锁门店、便利店等经营场所。鼓励科技、金融、商务等行业开展线上办公。情分批稳步推进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等行业复工复产。

(十)加快重点外贸外资企业复工复产。外贸龙头企业要力争应复尽复,疫情受控地区要推进外贸企业全面复工,推动交货期紧迫的外贸企业优先复工,重点解决好外贸企业订单履约、配套货代、船公司等外贸产业链突出问题。各地要持续做好重大外资项目跟踪招引,加强对外资项目签约落地开工生产的保障。

(十一)加强对开发区(园区)等重点平台的指导。各类开发区(园区)和产业集聚区要充分发挥企业复工复产主平台作用,党工委、管委会作为一线指挥部主动靠前服务,引导龙头企业复工复产,在强化区域疫情防控的基础上,以点带面有序推进全面复工复产。

(十二)加强对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复工的指导。分批安排辖区内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尽快复工,按照“ 一项一策” 要求制定方案。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复工保障,统筹劳动力、防疫物资和力量调配,帮助复工项目参建单位建立疫情日报告机制,严格执行全员健康检测制度。

四、加大重点要素保障力度

(十三)有力有序恢复物流体系。各地要严格执行应急物资优先通行规定,严禁擅自设卡拦截、阻断货运通道等违法行为,保障国省道公路、农村公路畅通。全省未封闭的高速公路收费站均应设置至少一个应急运输专用通道,已封闭的高速公路互通收费站,各市、县(市、区) 至少恢复开通一个货车专用收费站,确保应急物资、生活物资、重点生产物资等优先通行。分批逐步恢复公路货运复工,支持港航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加快制定省(市)际运输、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网约车等恢复运营方案,逐步有序恢复已暂停运营的交通客运服务。大力实施物流保畅行动,抓紧落实生活保供类电子商务及快递企业白名单制度,在交通运输、仓配周转、卫生防疫、员工复工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保障,确保快递、外卖、生鲜配送等关键服务正常运行,以最快速度打通电子商务快递物流“最后一公里”。

(十四)加强能源供应保障。各地要动态监测煤、电、油、气等能源供需状况,密切关注各类能源要素的生产、运行、储备变化情况,加强预测预警、精准调度。国有能源企事业单位要发挥能源供应和保障作用,防止集中复产可能带来的区域性、时段性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

(十五)加强基础原材料保障。各地要为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创造条件.保障钢材、商品混凝土、砂石料等建筑材料及时供应,防止集中复工复产可能带来的价格大幅上涨。抓好原辅料、重要零部件等材料的稳供保障.加快推进全产业链协调运行。

(十六)加强金融服务保障。加大对疫情防控和企业生产经营的金融支持,更加积极主动、稳妥有序做好金融服务保障,努力减轻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负担,保证各类资金收付现金业务正常有效运行。开通疫情防控期间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有效发挥金融服务保障民生和支撑发展作用。

五、推动各方面责任落实

(十七)压实各级属地责任。各地要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加强对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的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调度和指导,推动复工复产有序开展。建立重点企业派驻联络员制度,督促企业开足马力生产。加强企业法律服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妥善调解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加强对复工企业疫情防控的监督指导,对存在弄虚作假或措施不力的,要及时果断制止、依法处理。

(十八)压紧行业部门管理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行业指导,及时掌握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等情况,压实责任,强化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企业安全评估、风险监测、隐患整改等工作,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十九)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地要督促企业落实“ 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企业内部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企业正常运行。

(二十)持续优化政务服务保障。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等平台,全面推进线上审批服务、远程办公,及时发布惠企政策措施.推动建立诉求响应机制。各地、各单位要强化担当,主动作为,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统筹金融、财政、税务、人力社保等政策举措,深化“三服务”活动,及时解决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企业复工复产具体实施方案,主动向社会公布;实行复工复产情况日报告制度,强化动态监测分析,确保复工复产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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