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改价格〔2020〕330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根据《浙江省公路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和《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等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我省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对停留在高速公路上的故障车辆、事故车辆,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或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救援机构(以下统称救援者)及时免费拖曳、牵引至最近出口外的临时停放处,救援者不得收取拖车费用。
二、高速公路吊车服务收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车辆抢修等其他高速公路救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三、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收取。开展救援服务前,救援者应向被救援车辆当事人明示救援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并与其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救援服务事项、施救时间及地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及监督电话等。收费时应向被救援车辆当事人提供结算清单及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
四、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救援服务的管理,健全相关规章制度,通过签订协议、考核、回访等方式进一步规范救援服务收费行为,确保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正常有序开展。
五、以上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2〕327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高速公路吊车服务收费标准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浙江省高速公路吊车服务收费标准
项 目 | 收 费 标 准 | ||
吊
车 | 吊 车 辆 | 一类车 | 1000元/车.次 |
二类车 | 1300元/车.次 | ||
三类车 | 1800元/车.次 | ||
四类车 | 2300元/车.次 | ||
五类车及以上 | 2800元/车.次 | ||
吊 货 物 | 吊车后再吊货物 | 50元/吨 | |
只吊货物 | 800元+50元/吨 |
注:
1.上述吊车作业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实际收费允许上浮20%。在2000米(含)以上高速公路隧道救援,吊车服务收费标准允许再上浮20%。起吊装运属于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车辆,吊车服务收费标准允许再上浮50%。吊车作业收费标准也允许下浮,下浮不限。
2.根据拖曳(牵引)需要,使用拖吊一体车辆的简易起吊功能对被救援车辆进行拖曳(牵引)方向、方位调整的,不得收取吊车服务收费。
3.起吊高速公路路基以外的车辆、货物或动用50吨(含)以上吊车的,费用由双方协商。
4.应被救援车辆当事人要求,吊车到达现场而无需吊车服务的,按不高于上述表中相应车辆收费标准的50%向当事人收费。
5.车型分类按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 标准执行。
抄送: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0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