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改法字〔2020〕12号
当事人: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3812276K
地址:杭州市萧山南阳经济开发区阳城路7号
当事人:李建荣
身份证号码:330121196****93217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南阳镇红山村
单位: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
当事人:潘丹丹
身份证号码:3390051983****3220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南阳镇东风村
单位: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参加“杭州地铁5号线一期工程车站出入口钢结构工程I标、II标”招投标过程中,因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与杭州鼎天恒久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完全一致被废标,涉嫌存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于2019年7月30日依法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书面告知你公司。你司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经充分考虑予以采纳,并于2020年7月15日重新出具《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们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此,你们未提交新的陈述、申辩意见。
现查明,在“杭州地铁5号线一期工程车站出入口钢结构工程I标”、“杭州地铁5号线一期工程车站出入口钢结构工程II标”招投标过程中,你公司和杭州鼎天恒久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完全一致,部分投标文件均由非公司员工章小红编制,且投标文件存在多处一致。投标时,李建荣担任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潘丹丹受李建荣委托担任涉案标段投标授权代表,为直接责任人。评标时,因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与杭州鼎天恒久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完全一致被废标。章小红因被废标未取得编制投标文件报酬。调查中,未发现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取得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调查函及复函、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156468元(按较高的I标段中标项目金额26077990元的千分之六计算);
2.对你司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李建荣和直接责任人潘丹丹分别处罚款人民币9388元(按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计算)。
你们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