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031/2020-36580 组配分类: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发布机构:浙江省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0-11-12
文件编号:浙发改法字〔2020〕10号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赵强、吴露芬)

发布日期:2020-11-12 14:33 信息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浙发改法字〔2020〕10号

当事人: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2539258961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571号金泰商务大厦901室


当事人:赵强

身份证号码:5102121968****0418

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施家桥

单位: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吴露芬

身份证号码:3301221990****1045

地址:浙江省桐庐县横村镇元村

单位: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参加“杭州至海宁城际铁路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施工监理2标段”招投标过程中,涉嫌有弄虚作假行为。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于2020年7月15日依法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们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们未就此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现查明:在2019年“杭州至海宁城际铁路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施工监理2标段”项目招标过程中,你公司拟派项目总监龚全锋的投标资格条件业绩“三和镇紫云经济适用房工程”和评分业绩“淮北金成国际酒店精装修工程”等业绩及其证明材料存在弄虚作假且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投标时,赵强担任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露芬受赵强委托担任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为直接责任人。后,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调查中,未发现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取得违法所得。以上事实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调查函及复函、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规定的情形,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32271元(按中标项目金额4610117元的千分之七计算);

2.对你单位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赵强和直接责任人吴露芬分别处罚款人民币2259元(按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七计算)。

你们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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