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031/2020-36175 组配分类:政协委员提案
发布机构:浙江省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0-07-08
文件编号:浙发改提〔2020〕213号 统一编号:
有效性: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68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10-15 15:58 信息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浙发改提〔2020〕213号

徐建新委员:

您在省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和破产配套制度的建议》(第684号)收悉。我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省医保局、人行杭州中支、省法院、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会办单位做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在省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和破产配套制度的建议》(第684号)收悉。我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省医保局、人行杭州中支、省法院、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会办单位做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破产审判便利化”省级府院联动机制已经正式建立并开始正常运转

在省委、省政府以及各级领导的关心下,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省政府已于今年年初以浙政办发〔2020〕5号文批复同意我省建立“破产审判便利化”府院联动省级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冯飞常务副省长任召集人,省法院院长李占国任副召集人,省信访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法院、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等20多个省级部门机构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联络组设在省法院,省法院负责人任联络组组长。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包括: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有关破产审判便利化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定我省落实举措;召开省级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破产审判工作中涉及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问题,研究化解破产审判实践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推动相关政策制度的完善;协调解决重大破产案件中的疑难问题;指导各地建立破产审判便利化府院联席会议制度;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企业破产审判便利化重点任务,审议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或成员单位提出,经办公室确认后提交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整理,经征求与会单位同意后,由召集人签发。

2020年5月14日,省发展改革委(“破产审判便利化”府院联动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主持召开了“破产审判便利化”府院联动省级联席会议第一次联络员会议,省法院等19个省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相关处室负责人(联络员)参加会议。会上传达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破产审判便利化”府院联动省级联席会议的批复(浙政办发〔2020〕5号)有关精神和工作要求,确立了下一步的联络员工作机制。会议研究了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的《浙江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省法院提交了破产审判工作中涉及的一些具体事项,与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税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就破产审判工作中涉及的具体事项进行了沟通协调,研究了相关政策规定,商议了工作实践中的解决方案。联络员会议同意就这些事项继续保持沟通协调,重大事项提交省级部门联席会议正式审议。

二、“破产审判便利化”府院联动机制面临着部分难点堵点问题尚待解决

正如您在提案建议中提到的,实施市场化的破产至少需要三方面的条件,一是市场化的破产法律制度,二是专业化的队伍建设,三是与破产审判相关的配套法律和制度建设。目前,第三层面即市场化破产的外部配套制度不衔接,尚存在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当前看,我省的“破产审判便利化”府院联动机制和配套制度完善方面尚存在以下一些问题:一是府院联动机制还不够全面。省级层面的府院联动机制虽然已经建立,但是运作机制和程序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常态化的与破产审判相衔接的政府协调机构尚未建立,导致破产审判中出现的诸如税收、不动产处置等问题往往需要进行个案协调,成本较高且政策不稳定。二是破产资金保障不足,配套制度尚有缺失。近几年破产案件大幅增长,在保障“无产可破”案件的启动和管理人报酬等方面还存在较大资金缺口,尚有三分之一的县(市、区)尚未安排专项资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成效。税务、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有关职能部门和金融机构对税收减免、土地房产分割转让、银行账户开立、资金划转等一些破产案件中涉及的重要事项没有明确的规定,已有的政策在具体细化和监督落实上不够,导致执行操作困难,已经成为制约破产审判顺利推进的明显障碍,影响了我省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

三、进一步发挥“破产审判便利化”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完善破产配套制度的设想和工作方向

一是继续完善省、市、县三级的“破产审判便利化”府院联动机制。省级层面的府院联动机制,要在已有框架机制基础上,尽快推动联席会议机制的常态化运转,进一步修订完善已有工作制度,畅通部门协调机制和渠道,积极推动审议研究破产审判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重大政策和协调结果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督促全省各地各级政府提高对破产审判工作的认识,强化相关工作考核力度。市、县层面,要压实工作责任,细化责任分工,积极推动全省各地都尽快建立和健全本地区的“破产审判便利化”府院联动机制,协调、指导本区域范围内重大案件、重点难点问题,确保落实相关政策和经费支持、切实保障执行效果。

二是不断完善破产审判的制度配套和资金支持。鼓励各地积极开展摸索实践,完善包括工商注销登记、税收优惠减免制度、职工工资和权益保障、不动产登记管理、账户管理等金融服务的破产配套制度。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探索加强对破产审判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财政支持,进一步推广设立破产援助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无产可破”企业的破产工作费用和破产管理人报酬的保障,以及缺乏必要启动经费的破产案件中必要工作经费的周转等。积极探索以会议纪要、交办单、联合发文、案例指导汇编等适当形式,将这些工作中取得的创新成果固化为各部门办理破产审判相关案件的新规章、新制度,为提升我省法治化水平,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是做好风险预警监测和政策宣传教育。鉴于当前的新冠疫情影响,以及“僵尸企业”处置和市场主体退出工作的持续推进,未来一段时间,企业破产案件会迎来一个阶段性的高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任务较重。应积极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等,推进数据共享共通,加强风险监测预警,积极防范和化解可能的金融风险。要大力加强破产法律知识和案例的正面宣传教育,增进全民和全社会对破产法相关知识的了解,充分宣导破产和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对促进经济发展良性循环和要素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意义,及时有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积极防范和化解负面舆情,营造良好的总体舆论氛围。

衷心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建议,希望今后能一如既往地支持我们的工作。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8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浙江省税务局、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省医保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法院、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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