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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482031/2019-30050 组配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浙江省发改委 生成日期:2019-12-12
文件编号:浙发改社会〔2019〕510号 统一编号:ZJSP02—2019—0016
有效性:有效

省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06 11:20 信息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局)、市场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2018〕1147号)要求,深入推进医疗卫生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进一步支持社会办医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现就全省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坚持流程规范透明、审批依法合规、工作衔接顺畅、服务便捷高效的基本原则,着力推进医疗卫生领域“一件事”“最多跑一次”改革,发挥部门合力,破除跨部门审批壁垒,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制度性成本,营造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办医积极性。

二、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

(一)医疗机构名称预登记和证照登记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营业执照办理。民政部门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名称预登记。事业单位登记机关提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咨询。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政策咨询。

(二)医疗机构设置申请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举办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根据权限进行设置审批,出具《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商务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进行审批。

(三)医疗机构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医疗机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登记赋码,省级或市级发改部门根据权限进行项目核准(备案)。省发展改革委对中外合资合作的医疗机构投资项目进行项目核准。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网上备案。

(四)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

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消防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管理),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同步受理。

民政部门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以上流程为医疗机构举办基本流程。各项审批事项、流程关系及审批事项的受理部门、法律法规依据、受理条件、审查要求、办理时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请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查询。

三、优化跨部门审批工作具体举措

(一)科学合理选址

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要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消防等主管部门加强配合,做好选址相关政策信息公开和咨询服务,指导社会力量依据政策规定,深入研究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合理选址布局。

鼓励各市试点开展依托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就医疗机构选址合规性提供“一站式”咨询服务;鼓励各市在公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基础上,试点实行多部门“负面清单”形式的医疗机构选址。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制定暂不改作医疗服务相关规划用途的现有房屋设施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要求细则,明确办事流程。

(二)落实划拨用地政策

社会力量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建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因尚不能完成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成立登记,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民政、中医药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相关政策。民政部门对除经营场所外的相关资质作初步审查后,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有条件的初审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将民政部门有条件的初审意见作为参考依据,按法定程序受理划拨用地申请。

上述有条件的初审意见作申请划拨用地的参考依据使用,不作为最终审批结论。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具备全部规定条件后再依法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成立登记、颁发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由此延长的审批时间不纳入时限考核。

(三)规范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各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9年第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的通知》(浙政发〔2017〕16号),做好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条件和申请材料一律取消。

(四)强化医疗机构“两证合一”

对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实行设置审批、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其他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时均不以取得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的设置批准文件作为前置条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除外。

(五)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2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项目以及中医门诊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在网上办理建设项目环评登记表备案,其他医疗机构项目需依法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备案)具体工作。

(六)简化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手续

依法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机构设施建设,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相关手续。市、县消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具体工作。

(七)实行区域评估

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各地不再对区域内100张床位以下(含本数)的具体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八)公开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编办、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管、民政、生态环境、消防等主管部门,制定当地社会办医机构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并予以公开,内容包括各项审批事项、流程关系及审批事项的受理部门、法律法规依据、受理条件、审查要求、办理时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和公开各级政府对社会办医的规划预留空间、发展支持政策、审批改革措施、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信息。其他部门要公开本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清单。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开关于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工商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办理登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信息,提供开放查询。

(九)推广“最多跑一次”改革

已经设立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地方,试点开展“一站式”提供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办事、征求意见、政策咨询等服务。各有关部门要梳理本部门业务流程和常见问题,畅通咨询渠道,做到群众和企业咨询一件事情,能够一次性全部告知;办理一件事情,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从受理申请到形成办理结果全过程只需一次上门或零上门。

(十)实施信用承诺制度

各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标准化的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组织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就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等内容面向社会公开承诺。信用承诺书及其执行情况纳入社会办医疗机构信用记录,在“信用浙江”网站或设区市信用网站公示,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四、组织实施

(一)抓好政策落实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本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研究制定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市级落实办法,并报备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要组织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的研究,尊重和发扬基层首创精神,不断总结和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着力解决好审批政策落实不到位、规定相互制约、流程互为前置等突出难点问题,及时解答和回应公众关切,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和支持社会办医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落实督查

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相关的政策规定、修订相应规范性文件,细化操作规定,指导本系统单位改进审批工作,同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保障工作顺利推进。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将适时组织对地方落实情况的督查,对支持社会办医和优化审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区给予宣传和激励。


附件:1.浙江省社会办医基本流程图

          2.浙江省社会办医具体事项八张图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住房建设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市场监管局      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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