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8年10月形成《管理办法》初稿,征求了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发改委、经信委,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和委内相关处室意见,共收到意见39条。目前已采纳23条,部分采纳10条,不采纳6条。并通过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无意见反馈)。
序号 |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理由 |
1 | 省经信厅 | 一、“第十三条,(一)申请。”中要求删除“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末档的企业,不得申购同一类产能的新增用能指标;列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淘汰目录的企业,不得申购用能指标”。”理由一是评价末档、产能落后总体上是相对而言的,对其采取禁止行为,相关的合法性、公平性有待商榷。“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及应用、淘汰落后产能有关工作均明确要求依法依规推进实施,目的是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鼓励企业进行转型升级,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而不是单纯限制企业发展。 | 不采纳 | 管理办法中明确的是“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末档的企业不得申购同一类产能的新增用能指标,这也是利用市场工具倒逼企业转型升级,促进优胜劣汰,符合省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对末档企业严格运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源节约、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依法依规实施整治倒逼”的内容要求。 |
二、“列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淘汰目录的企业”说法错误,目前也无法掌握所有存在落后产能的企业情况。国家16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明确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工作推进机制,明确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明确要求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以上即为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淘汰,明确对未按规定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纳入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 | 采纳 | |||
2 | 省财政厅 | 一、建议删除《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五章“资金管理”第1行中“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及时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开设银行专户”。理由:1.据了解,该银行专户是指财政专户。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地方财政部门开立财政专户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规定,并报经财政部核准。本征求意见稿关于开设专户的表述与财政部相关规定不符。如需开设财政须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2.经了解,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具体如何运作尚未明确,交易资金的收取、结算、分配使用等仍待商定,是否需要开设账户只是其中一个环节,建议统一在交易资金管理制度中明确。 | 采纳 |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定义的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已修改为“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及时开设银行账户”。 |
二、第五、六章中的条款编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建议修改为“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理由:与第四章编号重复。 | 采纳 | |||
3 | 省司法厅 | 一、建议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中的“列入‘信用浙江’失信名单的企业”修改为“列入‘信用浙江’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因为只有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即黑名单)的失信者才能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 采纳 | |
二、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段中的“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申购用能指标”有无法律、法规依据设定行政许可之嫌,建议作出修改。 | 采纳 | |||
4 | 省金融办 | 请进一步明确“(交易方式)用能权交易采取定额出让、竞价、招拍挂等方式进行”中“竞价”的具体交易方式,并建议征求浙江证监局的意见。 | 部分采纳 | 目前用能权交易市场处于初期阶段,暂未能明确竞价的具体方式,建议暂与84号文的说法保持一致。 |
5 | 省市场监管局 | 无意见 | / | / |
6 |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 无意见 | / | / |
7 | 省电力公司 | 无意见 | / | / |
8 | 浙江银监局 | 无意见 | / | / |
9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 | / |
10 | 宁波市人民政府 | 一、用能权要充分考虑国家战略布局、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定位、高耗能与非高耗能行业差异等问题、区别对待、避免一刀切采用工业增加值能耗0.6吨标准煤/万元统一标准。 | 采纳 | |
二、交易价格中,对于环保整改、安全整改、涉及重大民生等项目,因此类项目一般更加注重社会效益,按目前管理办法确定交易价格不具可操作性,建议此类项目不采用基准价及交易价格公式,改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同时,建议公开定价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由省政府向社会公开指导价。 | 采纳 | 1、管理办法中已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能源“双控”形势、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大小、能源效率水平及能源稀缺程度等,按一定比例设置价格调整系数。” 2、经调研论证,管理办法中已明确指出用能权交易基准价为400元/吨标煤。 | ||
三、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方案》,建议明确“鼓励可再生能源生产和使用,用能单位自产自用等可再生能源不计入其综合能源消费量”,相关内容建议纳入节能量,以促进企业发展可再生能源等积极性。 | 不采纳 | 与《统计法》规定不符。 | ||
11 | 温州市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 | / |
12 | 湖州市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 | / |
13 | 嘉兴市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 | / |
14 | 绍兴市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 | / |
15 | 金华市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 | / |
16 | 衢州市人民政府 | 一、第十三条:“(一)申请。用能单位向属地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用能权申购与出让申请。……,以及实施缓批限批范围内的高耗能行业项目及数据中心项目不得申购用能指标。”建议修改为:“申请。用能单位向属地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用能权申购与出让申请。……,以及实施缓批限批范围内的高耗能行业项目及数据中心项目不得申购用能指标。参与用能权申购的项目按照规定需要进行节能评估与审查的,应先取得节能主管部门节能评估与审查的批复意见。” 主要理由:按照区域能评管理办法,对列入负面清单内的项目,只有先经过专家审查,完成节能评估和审查并取得批复意见,才能保证项目能耗数据一定准确性,节能主管部门才能对申购单位提交的用能权申购申请材料进行有效审核。 | 部分采纳 | 按照《浙江省高耗能行业项目缓批限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修改。 |
二、第十四条:“(资金管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及时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开设银行专户,交易资金管理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建议修改为:“(资金管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开设银行专户管理交易资金,交易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由各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主要理由:按照责任、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属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交易,相应资金使用和管理由属地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共同负责即可。 | 采纳 | 管理办法中已修改为“资金管理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
三、第6页:第十三条第5行“列入‘信用浙江’失信名单的企业”建议修改为:“列入省级相关部门按规定认定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企业”。 主要理由:原表述模糊,不利于实施,且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根据其失信行为可分为一般、较重、严重失信,只有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企业才应限制其申购用能指标。 | 采纳 | 修改为“列入信用管理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 | ||
17 | 舟山市人民政府 | 一、规范中应明确,对于企业无偿取得用能权的,其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的用能空间、通过节能技改等方式产生的节能量,应由政府回收并出让。 | 部分采纳 | 基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鼓励企业节能技改的考虑,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的用能空间、通过节能技改等方式产生的节能量,应由政府有偿购买或无偿取得。 |
二、用能权使用价格设定应综合考虑行业属性及能效标准、企业能效及财税贡献等情况,不能一刀切。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能耗虽高但符合行业能效标准、对地方财政贡献大、亩均效益好的企业,应降低使用价格或不缴纳用能权有偿使用费。 | 采纳 | 1、管理办法中已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能源“双控”形势、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大小、能源效率水平及能源稀缺程度等,按一定比例设置价格调整系数。”不存在一刀切的情况; 2、对于能耗超过0.6吨标煤/万元的项目,若无偿取得用能权指标,不符合84号文的要求。 | ||
三、用能权交易基准价不可设置过高,否则将极大地增加企业的负担,与中央减负政府不符,同时不利于完善区域产业结构,严重影响区域招商引资竞争力。建议以行业能效为基数,若超过行业能效标准的,对超过部分进行用能收费。 | 采纳 | 1、管理办法中已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能源“双控”形势、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大小、能源效率水平及能源稀缺程度等,按一定比例设置价格调整系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交易价格; 2、目前用能权交易是针对整个项目的用能权指标均需有偿获得,而非对超过行业能效标准部分进行收费。 | ||
18 | 台州市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 | / |
19 | 丽水市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 | / |
20 | 省发改委综合处 | 无意见 | / | / |
21 | 省发改委综合体改处 | 无意见 | / | / |
22 | 省发改委基综办 | 无意见 | / | / |
23 | 省发改委产业处 | 无意见 | / | / |
24 | 省发改委环资处 | 无意见 | / | / |
25 | 省发改委服务业处 | 无意见 | / | / |
26 | 省发改委财金处 | 无意见 | / | / |
27 | 省发改委综合规划处 | 无意见 | / | / |
28 | 省发改委电力处 | 无意见 | / | / |
29 | 省发改委价格处 | 无意见 | / | / |
30 | 宁波市交易中心 | 一、第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统计监管工作”修改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组织实施、统计监管和合同管理工作”。 | 不采纳 | 我省用能权交易合同要求在出让方所在地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存档,并在交易平台中备案,节能主管部门可以在平台上查阅交易合同。 |
二、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负责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具体实施,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合同管理、数据统计和系统维护工作”修改为:“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负责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具体实施,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和数据统计工作” | 部分采纳 | 我省用能权交易合同要求在出让方所在地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存档。 | ||
三、建议由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统一建设、维护全省用能权交易系统,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使用统一的用能权交易系统。 | 采纳 | |||
四、建议对竞价、招拍挂等方式确定进行进一步细化,以便于各地操作。 | 采纳 | 在初始阶段,不涉及竞价、招拍挂等方式定价,待市场成熟后,会出台相应交易细则。 | ||
五、第十二条“出让的用能权指标需经确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出具确权意见书后发布出让公告”修改为:“出让的用能权指标需经确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出具确权意见书后在交易平台上发布出让公告”。同时建议对出让文件的制作进行进一步细化,以便于各地操作 | 采纳 | |||
31 | 象山县交易中心 |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应该由出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合同。或在交易成功后30天双方自行签订合同在拿到出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及出让方所在地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备案。 | 采纳 | |
32 | 义乌市交易中心 | 一、建议各类要素交易如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林权是否可以考虑全省统一规则、建设一个系统?减少重复投资。 | 采纳 | 向有关部门汇报对接。 |
二、建议全省一个账户,定期清算拨到当地的财政专户,不需要再通过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义乌交易中心已不设财务人员。 | 部分采纳 | 资金管理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
三、建议合同签订是交易双方的工作,不需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来组织。 | 采纳 | |||
33 | 诸暨市交易中心 | 一、第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统计监管工作”修改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组织实施和交易核准、合同管理、交易统计等监管工作”。 | 部分采纳 | 我省用能权交易合同要求在出让方所在地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存档,并在交易平台中备案。 |
二、第十二条“出让方所在地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负责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合同”修改为:“出让方所在地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交易结果确认、合同审核,组织双方签订合同”。 | 部分采纳 | 我省用能权交易合同要求在出让方所在地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存档,并在交易平台中备案。 | ||
34 | 越城区交易中心 | 一、建议目前我省土地与排污权交易分别由省自然资源与规划主管部门与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交易监督管理,交易系统也是由上述两部门开发,各地级市及所属区、县(市)也基本相同情况,建议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监督管理框架参照土地与排污权交易模式在各自系统内进行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仅仅作为信息发布或同步推送平台。 | 部分采纳 | 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负责用能权交易的信息发布、合同存档、数据统计等具体实施和服务保障工作。 |
二、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具体负责用能权的交易,包括交易信息发布、合同存档、数据统计以及为交易双方提供相关交易服务保障工作”修改为:“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具体负责用能权的交易,包括提供交易信息发布(或推送)平台、数据统计以及为交易双方提供相关交易服务保障工作”。 | 部分采纳 | 交易合同在出让方所在地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存档。 | ||
三、第十一条建议进一步明确资金具体内容,如果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议明确“竞买保证金由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负责,其余资金由职能主管部门负责” | 不采纳 | 暂不涉及竞买保证金;资金管理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
35 | 武义县交易中心 | 一、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具体负责用能权的交易,包括交易信息发布、合同存档、数据统计以及为交易双方提供相关交易服务保障工作”修改为:“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具体负责用能权的交易,包括交易信息发布、合同存档、数据统计等工作”。 | 采纳 | |
二、“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受省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浙江省用能权交易平台的运行维护和相关技术支撑保障工作”建议修改为:“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受省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浙江省用能权交易平台及交易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相关技术支撑保障工作”。 | 采纳 | |||
三、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负责用能权交易资金的管理。资金管理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建议修改为:“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用能权交易资金的管理”。 | 不采纳 | 资金管理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
四、第十二条“出让方所在地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负责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建议修改为:“出让方所在地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合同”。 | 采纳 | |||
五、建议由系统运营商负责信息公告、公示,向县、市交易网站和省公共服务平台推送。 | 采纳 | |||
36 | 丽水市交易中心 | 一、第一条“省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统计监管工作”建议参照国有土地出让交易模式,由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统计、监管工作。各相关主体提出需求,主管部门管理操作网上交易系统,系统与省公共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数据交互对接,纳入全省公共资源统一平台。 | 部分采纳 |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负责用能权交易的具体实施,而不仅仅是数据交互对接。 |
二、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具体负责用能权的交易,包括交易信息发布、合同存档、数据统计以及为交易双方提供相关交易服务保障工作”属于节能主管部门的职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用能权交易不妥。 | 不采纳 |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4号)要求,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基础,建立全省统一的交易平台。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用能权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统计监管工作,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负责用能权交易的具体实施。 | ||
三、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负责用能权交易资金的管理。资金管理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属于节能主管部门的职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交易资金管理不妥。 | 采纳 | |||
四、第十二条“出让方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负责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属于节能主管部门的职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合同签订不妥。 | 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