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新增鳌江互通工程初步设计批复的函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浙发改设计〔2019〕71号

省交通运输厅、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报送甬台温高速公路新增鳌江互通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函》(浙交函〔2019〕161号)和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要求审批甬台温高速公路增设鳌江互通工程初步设计的请示》(平发改投资〔2019〕99号)收悉。依据我委《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新增鳌江互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浙发改函〔2018〕140号),结合初步设计审查会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规模

项目为甬台温高速公路新增互通工程,建设内容包括主线拼宽约1.05公里,新建匝道总长约1.82公里,设置桥梁1786米/11座,涵洞3道,U型槽465米/2道,收费站1处以及必要的综合用房,同步建设连接线2.38公里。

二、技术标准

项目按照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中的相关技术标准设计,项目所在甬台温高速公路路段为双向四车道,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8米;互通匝道设计速度40公里/小时,单向单车道匝道路基宽9米。连接线采用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4.5米。

桥涵设计荷载等级为公路-Ⅰ级,路面标准轴载采用BZZ-100,其余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值,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相关规定。

三、路线

(一)原则同意在甬台温高速公路仙岩隧道和箭岙隧道之间增设A型单喇叭互通,距离平阳互通7.7公里,距离萧江互通7.2公里。按照安评报告和公安交警部门相关要求落实安全措施。

(二)连接线起点位于鳌江互通收费站,在桩号LK1+804.5处下穿温福铁路,在桩号LK1+935.23处与G104国道平交,终点接园林路。同意涉铁路段按照铁路部门意见实施,确保铁路运营安全。

(三)下阶段进一步优化设计,集约节约用地、节约造价。

四、路基、路面及排水

(一)路基标准横断面布置:

甬台温高速路基宽度28米,标准横断面为:3米(中央分隔带)+[0.75米(土路肩)+3.5米(硬路肩)+2×3.75(行车道)+0.75米(路缘带)]×2。

连接线路基宽度24.5米,标准横断面为:2米(中央分隔带)+[0.75米(土路肩)+3米(硬路肩)+2×3.5(行车道)+0.5米(路缘带)]×2。

单向单车道匝道路基宽度9米,标准横断面为:0.75米(土路肩)+1米(硬路肩)+3.5米(行车道)+3米(硬路肩)+0.75米(土路肩)。

(二)主线拼宽段路面结构采用4厘米细粒式沥青玛蹄脂碎石混合料(SMA-13)+6厘米沥青混凝土(SUP-20)+8厘米沥青混凝土(SUP-25)+20厘米水泥稳定碎石基层+34厘米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

连接线和匝道路面结构采用4厘米细粒式沥青玛蹄脂碎石混合料(SMA-13)+8厘米沥青混凝土(SUP-20)+20厘米水泥稳定碎石基层+34厘米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

(三)下一阶段加强地质详勘,查明不良地质情况,加强动态设计,完善排水系统设计。

五、桥梁、涵洞

(一)原则同意常规桥梁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矮T梁,部分10米跨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结构。

(二)加强老桥结构检查评估和验算分析,落实相关病害处治措施,确保结构安全。

(三)桥面铺装采用4厘米细粒式沥青玛蹄脂碎石混合料(SMA-13)+6厘米沥青混凝土(SUP-20)。

六、U型槽

项目设置U型槽2道,B匝道U型槽总长225米,C匝道U型槽总长240米,采用明挖法施工。下阶段进一步优化U型槽施工监控量测方案,完善施工措施。

七、交叉工程

原则同意互通采用A型单喇叭互通方案。

八、交通组织

加强施工期间保通的临时交通安全设施、作业区的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进一步完善交通组织方案,确保施工安全和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九、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一)原则同意通信、收费、照明和监控系统设计方案。

(二)下阶段结合路网情况,进一步优化高速公路及地方道路的指路体系,完善标志、标线、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设计。

(三)管理用房占地和建筑面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十、工期

项目建设工期为30个月。

十一、概算

项目概算总投资为76153万元,建设资金由平阳县政府财政出资。项目法人为平阳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十二、其他

(一)请建设单位加强与铁路部门工作衔接,涉铁路段按照铁路部门审查意见(上铁办科信函〔2019〕135号)执行。

(二)请建设单位加强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对接,做好项目施工期间和建成后管养等方面的对接工作。

(三)深化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高等级公路设计、建设、运维等阶段的应用和研究,提高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四)请建设单位加强与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保、水利、能源及沿线政府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有关报建手续,依法开工建设,并及时公开有关工程建设信息。

(五)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除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六)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附件:概算核定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9月18日

附件

 概算核定表                                        单位:万元

编号工程或费用名称概算备注
 第一部分 建筑安装工程费48772 
临时工程  565 
路基工程22252 
路面工程1437 
桥梁涵洞工程1787 
交叉工程16226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4085 
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530 
其他工程670 
专项费用1220 
 第二部分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16778 
土地使用费12829 
拆迁补偿费3949 
 第三部分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6324 
建设项目管理费1718 
研究试验费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722 
专项评估费226 
联合试运转费12 
生产准备费5 
工程保通费121 
工程保险费144 
其他相关费用3376 
 第四部分 预备费2850 
 基本预备费2850 
 涉铁段其余费用1429 
 第一至四部分费用合计76153 
 概算总金额76153 

 

 

附注:投资项目执行唯一代码制度,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投资项目“平台受理、代码核验、办件归集、信息共享”。请项目业主准确核对项目代码并根据审批许可文件及时更新项目登记的基本信息。

抄送: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温州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9月18日印发

项目代码:2018-330326-54-01-026202-00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