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改设计〔2019〕65号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要求审批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大楼维修改造工程初步设计的函》(浙机事函〔2019〕102号)收悉。根据我委浙发改函〔2019〕77号文批复内容、专家及部门联审意见、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等材料,经研究,现就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如下:
一、建设地点
项目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79号。
二、建设内容
对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大楼及附属设施进行维修改造,满足使用功能。
三、方案设计
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办公大楼整体维修改造及功能布局优化、东门传达室维修改造、消防管道、道路绿化等室外配套工程。一层布置门厅、12309检察服务中心、值班室、办案业务用房、消控室等;二层布置案管大厅、听证室、宣告室、检察长接待室、远程视频提审室、视频接访室、办案区指挥中心、办案区干警值班室等;三层布置院史馆、大数据中心、备勤用房等;四层布置党建中心、融媒体工作室、备勤用房等;五层布置浙江省未成年人检察心理辅导室、史料馆、展示中心等;六层及七层布置司法鉴定中心、实验室;八层到十四层布置办公室;十五层布置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离退休干部处办公室等;十六层布置离退休干部活动室、储藏室等;地下室布置设备用房及地下停车库;地下室夹层布置设备用房及自行车停车库。
四、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改造总建筑面积18907.06平方米。
五、建设工期
项目计划建设工期为20个月,其中施工期16个月。
六、概算
项目核定概算6380万元,建设资金来源由省财政安排。
七、其他
1.请根据建筑、结构、节能、环保、消防、文化等各方面有关规定的要求,对项目进行必要的优化与补充,并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对接沟通。
2.项目要贯彻科学规范、生态环保、经济合理的设计原则,确保设计内容合理完整,概算编制准确齐全。
3.项目涉及结构加固,应将安全放在突出位置,编制专项方案,确保施工、运行安全,减少项目实施对现有建筑功能、结构安全等方面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4.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除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附件:总概算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9月6日
附件
总概算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核定概算 | 备注 |
一 | 工程费用 | 558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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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办公大楼整体维修改造 | 54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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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东门传达室维修改造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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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室外附属工程 | 1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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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49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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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管理费 | 2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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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可行性研究费等 | 22.00 | |
3 | 勘察设计费等 | 200.00 | |
4 |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 40.00 | |
5 | 工程保险费 | 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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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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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预备费 | 303.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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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 637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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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投资项目执行唯一代码制度,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投资项目“平台受理、代码核验、办件归集、信息共享”。请项目业主准确核对项目代码并根据审批许可文件及时更新项目登记的基本信息。
抄送:省财政厅,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西湖区住建局、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西湖区交警大队。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9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