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改价格〔2019〕271号
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精神,决定利用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等空间,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电价平均每千瓦时5.29分(含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输配电价作相应调整。
调整后具体电价标准详见附件。
二、以上电价调整自2019年7月1日执行。电力用户7月1日及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三、请组织安排好各级电力企业,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1.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31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办公厅、省经信委、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5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