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备电厂整体关停享受优惠电价政策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9-05-20 来源:省发改委 浏览次数:

浙发改能源〔2019236

 

杭州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上报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停淘汰自备电厂享受用电电价优惠政策的请示》(杭发改能源〔2019125号)收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32号)、《浙江省地方燃煤热电联产行业综合改造升级行动计划》(浙经信电力〔2015371号)、《关于落实自备燃煤热电厂整体关停有关政策的通知》(浙经信电力〔2016106号)和《关于自备燃煤热电厂整体关停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浙发改能源〔2018612号)相关规定,同意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化工集团)享受优惠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新安化工集团自备电厂经浙计经〔1996327号、杭经能〔2001127号文件批复,建有35/时链条炉4台、6MW汽轮发电机组2台。2018年,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浙发改能源〔2018567号),该公司自备电厂实施整体关停,拆除自备电厂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组等主体设备,达到不可恢复性拆除标准,关停机组总容量为12MW,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做好了职工安置、资产债权债务处置、热用户转移等善后工作,201812月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的关停核查。

  二、201911日至20211231日期间,新安化工集团的网供用电量按其自备电厂关停前三年的平均自发自用电量享受电价优惠,执行目录电价的电量优惠幅度在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2元,按照直接交易电价结算的电量优惠幅度在直接交易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2元。原则上享受优惠电价的电量均分3年(按36个月计)执行,当月企业实际用电量低于月度应享受优惠电价电量额度的,自动滚动次月执行,3年期满不再滚动享受优惠电量指标。如企业在优惠期(3年)内终止经营,则优惠政策随企业终止经营或销户而自行终止,不得转移优惠指标。

  三、根据国网浙江建德市供电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新安化工集团最近三年(20141月至201612月)自发自用电量合计为17809.54万千瓦时,按36个月计,折算到月度应享受优惠电价电量为4947094千瓦时。

  四、请新安化工集团据此与所在地供电部门进行电费结算。发文之前已结算电量应享受电价优惠的,请相关供电企业予以退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58

 

 

 

  抄送: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杭州供电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5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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