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改公管〔2019〕184号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局、审计局、公管办(招管办、审管办):
为打击招标投标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扫黑除恶行动,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投标活动,净化我省招标投标市场环境,营造更优的社会环境和营商环境,决定在我省招标投标领域开展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现将《开展全省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分工认真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审计厅
2019年4月4日
开展全省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打击招标投标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扫黑除恶行动,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投标活动,净化我省招标投标市场环境,营造更优的社会环境和营商环境,决定在我省招标投标领域开展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强化思想认识。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扫黑除恶决策部署上来,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如磐石的决心、秋风扫落叶的措施手段,掀起专项打击治理高潮。
强化部门联动。针对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危害性等特点,建立行政监督部门、公检法部门共同配合,建立机制,形成合力。
强化履职担当。围绕治理目标,明确治理任务,落实保障措施,敢于较真碰硬,勇于担当尽责,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打击治理工作。
强化综合治理。开展阶段性的集中打击活动,完善法律法规,优化政策制度,强化监管执法,形成加强我省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不断巩固专项治理成果。
二、主要目标
全省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串围标违法、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得到有效遏制,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人员得到全面整治,招投标市场得到有效净化,市场主体满意度明显提升;招投标管理制度更加健全,监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协同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招投标管理工作能力明显提升。
(一)重大犯罪案件得到查处。通过专项治理,集中查办一批串通投标、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案件,打掉一批违法或涉黑团伙,震慑招投标市场主体,遏制串通投标违法多发易发现象,肃清我省招投标市场的毒瘤。
(二)违法违规乱象得到遏制。通过专项治理,紧盯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人员,严肃查办一批弄虚作假、出借资质等重大违法案件,处理一批长期从事违法活动的人员,净化我省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三)长效监管机制得到健全。通过专项治理,建立和坚持行政监督部门和公检法部门联动的违法案件查办机制;逐步完善统一、规范的招投标制度,形成责权一致、监管有力、竞争有序、透明高效的招投标活动运行机制。
三、工作阶段和重点任务
从4月份开始至年底,分线索排查、集中打击治理、健全管理机制三个阶段,开展全省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一)线索排查移交阶段
1.排查范围。在全省范围,重点对“五大行业”、“五类主体”和“五种情形”进行排查分析,汇总梳理相关案件和线索,初步核实分析,移交有效线索。
“五大行业”:重点围绕水利、交通以及房建市政的幕墙、空调、电梯等行业开展排查分析。
“五类主体”: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以及参与组织串通投标的“掮客”等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线索开展排查分析。
“五种情形”:对近五年查办的有关串通投标案件进行“回头看”,重点关注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组织者、参与单位和个人参加的其他投标项目;对近五年已查实存在挂靠、出借资质行为的单位进行梳理汇总,关注其参与的其他投标项目;对近五年各级招标投标行政部门查实的串通投标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梳理分析汇总,关注被处罚单位参与的其他投标项目;对近五年各级招标投标行政部门,未能查实和待查的串通投标投诉举报信访件等进行再次梳理分析汇总;对公安等部门在扫黑除恶等办案中发现的涉嫌串通投标案件和人员进行研判和核查分析。
2.责任主体。按照分行业分层级原则开展线索排查移交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委政法委牵头负责线索排查移交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招管中心)具体负责省级项目线索排查移交工作;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做好本行业(领域)线索排查移交工作;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负责汇总全省近五年全省招标投标领域串通投标违法犯罪刑事处罚情况(附表4)及案件反映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情况。市县两级建设、交通、水利、市场监管、招管办(公管办、审管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做好线索排查和移交工作,并将线索排查移交情况以及近五年本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含挂靠出借资质情况)等汇总至同级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招管办、公管办、审管办等),各设区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汇总全市相关工作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各级公安、检察机关结合扫黑除恶工作开展线索排查工作,对近五年串通投标等案件查办情况进行梳理和“回头看”。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交易中心)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排查工作。
3.时间要求。4—5月,省招管中心、市县两级相关部门集中力量开展线索排查工作,认真梳理并作必要核实(一般性信访举报件原则上不做移送),将有可查性的串通投标违法有效线索移交同级公安部门,涉黑涉恶串通投标违法犯罪线索移交同级扫黑办,可一件一移交,也可汇总移交线索。各地应设立对外举报电话,接收社会各界关于招投标违法行为的举报。要注意线索排查和移交的工作纪律,防止信息泄露。对存在瞒报线索情况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纪委监委和司法部门查处。
(二)集中打击治理阶段
1.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4—11月,由省建设厅牵头,省人力社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等参与,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相关工作安排,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
2.开展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查处工作。5—10月,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资质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线索排查中发现属于违反《招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的,严格依照行政处罚程序查处一批弄虚作假、挂靠投标、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案件,处罚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和责任人。对涉嫌违反刑法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同级公安部门,提请各级公安、检察部门依照职责进行严肃查办。
3.开展串通投标违法犯罪行为集中打击治理工作。5—10月,结合全省“扫黑除恶攻坚年”活动和线索排查工作情况,由省公安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以涉黑恶案件作为突破口,集中处理一批线索较为清晰、反映比较集中的大案要案,强化部门协作、加大查办力度,力争查实一批重大串通投标案件,打掉一批违法或涉黑团伙,处理一批长期从事违法活动的人员。
(三)健全招标投标管理机制阶段
1.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加快我省地方性招标投标立法修订进程,补充串通投标行为认定情形,强化串通投标违法处罚力度,依法限制或禁止违法单位和个人进入招标投标市场。加快全省招标投标政策的清理和整合,逐步统一全省交易规则和标准,解决各地交易程序、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不统一问题,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肃清串通投标违法土壤。加快招标投标信用管理研究,逐步统一信用应用标准和规则,提升招标投标信用管理的权威性,加大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信用约束。
2.完善管理监督机制。明确事前标准,完善标准示范文本体系,加强公开公示,减少“萝卜坑”式定向招标;改进评标方法使用,改变唯价格定标;完善招标投标流程,严格资格预审方式使用,增加串通投标难度。强化事中检查,提升技术甄别能力,识别和预警部分“视同”串通投标情形;及时查处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严肃事后处罚,依法处罚串通投标等重大违法行为,强化对违法人员处罚;强化信用应用,提高违法成本。加强标后履约监管,建立行业部门牵头、以项目业主为主体、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参与的多部门标后履约监管体系,做好履约情况公开公示。鼓励各地探索招标投标集中监管体制,破解“同体”监督和“多头”监督等难题。
3.建立行刑联动机制。建立行政监督部门与公检法部门间违法信息共享机制,行政监督部门将初核后指向性较明确、可查性较强的违法线索及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公安等部门案件查办完成后应将办案结果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行政监督部门、公检法等多部门参与的串通投标等案件联合查办机制。行政监督部门初步核查各类串通投标线索(投诉、信访举报)后,认为需公安部门介入的,可通过交流会商、集中研判、移交等方式强化行刑部门间的案件查办协作;检察部门可依法介入,分析研判、指导办案。重大案件可组建联合专案组,抽调各方力量、整合各类资源,集中统一办案,综合施用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
4.大力推进数字化转型。推进全省电子招标投标建设,逐步实现全省线下无交易,实现全流程交易信息的动态记录、留痕追溯,增加投标人、评标专家等串通投标难度。强化公共资源交易配置领域信息公开,实现“阳光”交易,引入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信用浙江等平台资源,加快交易信息、监管信息、履约信息、信用信息的整合互通,建立统一不良记录、违法信息的公示、查询平台。研究建立串通投标预警分析机制,利用全省电子招标投标、信用、公安、市场监管等信息平台,研究构建串通投标行为分析模型,对投标单位中长期投标行为、中标情况,以及评标专家的长期评标行为等进行大数据分析。
5.加强部门工作协同。市场监督、司法等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创建更加公平有序健康的市场环境。发改、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监管部门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按职责做好市场主体资格资质管理,推进市场主体和项目实施情况的公开公示,提高借用资质和“挂靠”的难度和成本,强化对招标代理、评标专家等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和项目投资审核。审计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对严重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代理机构、投标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要加强对串通投标、强迫交易等涉恶涉黑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增加违法成本和司法震慑。纪委监委要依纪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党员领导干部和监察对象实施监督,对发现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处理。项目业主要切实负起项目建设和招标投标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监督合同履约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和合同的刚性。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省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担任召集人,省委政法委负责人任副召集人,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人作为成员,统筹协调各地各部门推进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各单位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作为工作联络员。市、县两级参照建立相应联席会议制度。
(二)强化宣传警示。依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和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加大专项治理工作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查处的宣传,特别是做好集中打击治理活动的宣传,对违法犯罪行为和涉黑恶势力进行重点曝光,震慑违法行为,促进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的自我净化,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强化工作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查落实。各级各部门应落实具体承担相关工作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进一步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做好业务协同,形成最强合力。建立案件线索排查移交、案件查办月度报送调度机制,实行专项治理工作半年度报告制度,将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全省扫黑除恶年度过程性指标考核。
(四)强化成果应用。适时总结专项治理成果和共性做法,向省委省政府报送工作推进情况和治理成果。巩固专项治理和集中打击整治的成果,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优化联动工作机制,不断强化部门合力,持续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以问题为导向,完善相关制度,及时补齐招投标活动监管工作的短板和漏洞。
附表:1.全省串通投标等违法线索排查和移交统计表
2.2014年—2018年全省招标投标行政处罚情况汇总表
3.2014年—2018年全省挂靠出借资质单位汇总表
4.2014年—2018年全省串通投标等刑事处罚汇总表
附表1
全省串通投标等违法线索排查和
移交统计表
排查线索(件) | 有效线索移交(件) | 备注 | ||
涉嫌黑恶 | 一般刑事违法 | |||
市 | ||||
区 | ||||
市 | ||||
县 | ||||
附表2
2014年—2018年全省招标投标行政处罚
情况汇总表
序号 | 案件名称 | 涉案单位 | 涉案人员 | 处理结果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附表3
2014年—2018年全省挂靠出借资质
单位汇总表
序号 | 涉及项目 | 单位 | 处理结果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附表4
2014年—2018年全省串通投标等
刑事处罚汇总表
序号 | 案件名称 | 涉案单位 | 涉案人员 | 处理结果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4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