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深化浙江省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9-04-12 来源:省发改委体改处 浏览次数:

杭银发〔2018169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杭州市辖各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浙商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银行,浙江网商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联合银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人民银行总行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的工作部署,加大对我省民营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浙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站位,高度重视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一)高度重视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民营经济是推动浙江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民营和小微企业是我省经济中最活跃、最具潜力的部分,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金融系统的重要责任和使命。各金融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理念,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遵循市场化、商业可持续的原则,把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作为当前及下阶段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把业绩发展和考核同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挂钩,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贷款、发债等融资方面一视同仁,优先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同时逐步降低融资成本,为我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多措并举,加大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资源投入

  (二)持续增加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投入。2018-2020年,力争全省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新增5000亿元,确保全省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速高于全部企业贷款增速。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信贷资源倾斜,通过专项资源配置、专项费用激励、专项绩效考核、专项损失补偿等措施,加大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新增信贷优先用于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支持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二级资本债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扩大大额存单发行量,拓宽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资金来源。

  (三)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落实《浙江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合作协议》,加强多方合作,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发债融资政策支持体系,加大对民营企业发债的财政奖励力度,积极支持有市场、有前景、有技术、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参与央行债券融资支持工具。2019年,推动全省通过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帮扶民营企业发债金额占全国10%左右,2019年底全省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余额达到1000亿元。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宣传引导和沟通协调,推动地方政府支持措施尽快落地。各主承销金融机构要加大工作推进力度,明确发债目标任务,做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发行服务工作,推动浙江民营企业债券融资规模在全国保持领先地位。

  三、合理定价,降低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四)加强央行低成本资金定向支持。全省人民银行每年安排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250亿元左右,专项用于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单户授信不高于3000万元的民营企业贷款和普惠口径小微贷款(指单户授信不高于1000万元的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专项为民营企业票据、票面金额不高于500万元的小微企业票据办理再贴现,通过央行低成本资金引导金融机构降低贷款利率。对金融机构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按11的比例给予支小再贷款支持。将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质押率由50%提高至60%,正常类民营企业贷款、普惠口径小微贷款可免于央行内部评级,直接纳入再贷款合格质押品范围。

  (五)降低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力争2018年四季度全省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比一季度明显下降,2019年逐季稳步下降。各金融机构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对小微企业实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和贷款收益单列考核,小微企业贷款FTP定价要低于其他一般贷款,并给予专项优惠金融机构使用支小再贷款资金发放的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要明显低于一般企业贷款利率。进一步推广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分期分段等还款方式创新,降低企业续贷成本。

  三、精准服务,助推民营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六)加强对小微企业园区的信贷支持。小微企业园是我省小微企业提升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关于金融支持浙江省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杭银发〔2018157号),聚焦全省小微企业园建设,支持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创新发展。对小微企业园开发贷款实施差异化授信政策,在符合信贷政策条件下,金融机构可按照重点工业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小微企业园开发贷款进行授信管理和准入。支持金融机构向入园小微企业发放厂房按揭贷款,满足小微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的厂房购置需求,厂房按揭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

  (七)深化科技金融和绿色金融创新。落实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小微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大力推广专利权、商标权、应收账款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完善评估、登记和流转机制,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加快推进省内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开展排污权、用能权抵押融资等方式实现绿色发展。

  (八)支持民营企业市场化债转股。各金融机构要以民营企业为重点,建立债转股企业项目储备库,积极探索债转股基金、担保债权债转股等模式创新。在浙分支机构要积极向总行尤其是债转股实施机构争取支持,法人金融机构要加强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债转股合作,享受定向降准政策的金融机构要利用好定向降准资金实施债转股。前期已签署的债转股协议要及时落地实施,尚未签订债转股协议的金融机构要尽快有突破,通过债转股切实降低民营企业财务负担。

  (九)促进民营企业对外贸易投资便利化。持续深化外汇管理“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快推广外汇管理行政许可业务网上办理,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简化货物贸易单证审核、待核查账户管理、退汇业务管理、进口报关单信息核验等手续。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办理流程,扩大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企业数量,支持民营企业优先使用人民币跨境投资。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开展贸易融资和全口径跨境融资业务,运用内保外贷、点心债等工具从境外市场融入低成本资金。各金融机构要加大汇率避险产品开发、宣传和推介力度,引导民营企业利用远期结售汇、汇率掉期、外汇期权、货币互换等产品规避汇率风险。

  四、破除梗阻,疏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

  (十)合理设置授信审批权限。各金融机构要综合考虑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要求,根据资产质量状况、风险管控能力、审批力量配备和客户群体特征等因素,差异化设置分支机构授信审批权限,不得一刀切上收民营企业授信权限。对民营企业存量客户的正常续贷需求,以及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新增信贷需求,审批权限应尽量下放。对小微企业信贷专营机构应给予差异化授权。积极推行线上审批、限时审批和派驻专职审批人制度,对优质民营企业开辟授信审批绿色通道,不断提高审批效率。

  (十一)落实不良贷款尽职免责制度。各金融机构要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提高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细化不良贷款尽职免责办法,制定操作细则,明确尽职免责的具体情形和从轻、减轻责任的条件,打消基层经营机构和客户经理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的顾虑。对小微企业信贷专营机构、专注小微信贷业务的客户经理,应适当增加免责和减责条款。对符合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要求,不涉及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但因客观原因导致贷款出现风险的,在责任认定时应免除或部分免除客户经理责任。

  (十二)加快推动企业信用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功能,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在金融领域的使用。全省各级人民银行要借鉴和推广台州小微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经验,依托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或本级相关平台,加强与工商、税务、电力、环保、法院等多部门合作,多渠道加大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整合力度,着力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小微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在信贷领域的使用,积极推广应用案例,结合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开发推广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产品。

  (十三)打通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会同省工商联,省、市、县三级联动,在全省金融系统组织开展百名行长进民企大走访活动。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与当地工商联的沟通协作,联合组织好辖内大走访活动,走访银行要覆盖辖内50%以上的一级支行(含)以上机构。各金融机构要建立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工作机制,由行领导带头深入民营企业走访,每名行长走访1-3家企业,深入摸清企业当前面临的主要困难及资金需求,及时制定融资解决方案,一企一策落实帮扶措施。

  五、真抓实干,确保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落实落地

(十四)切实增强政策执行力。全省各级人民银行、各金融机构要夯实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抓紧制定本辖区、本机构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实施细则,细化目标任务和工作方案,于20181231日前上报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同时,每年12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的工作情况报告。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将建立“回头看”制度,持续跟踪督导各地、各金融机构政策落实情况。各金融机构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的工作情况和成效,作为人民银行实施再贷款再贴现、宏观审慎评估、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等政策的重要依据。

  (十五)加强政策实施效果考核评估。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定期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评估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增速、占比及金融服务开展情况,根据评估情况确定优秀良好中等勉励四个等次,在金融系统内通报。改进宏观审慎评估(MPA)制度,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统一部署,调整评估参数,增设相关指标,提高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权重,强化宏观审慎评估对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激励引导作用。

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杭州市辖各支行速将本意见转发至辖区各相关单位及金融机构,并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201812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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