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金管〔2018〕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浙江省深入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6日
浙江省深入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
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性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我省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的有关要求,着力推动金融包容性发展,各类金融机构及金融组织发展普惠金融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服务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公平性不断增强,有力地支持了全省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为更好、更深入地推进我省普惠金融发展,结合已取得的经验成效,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浙江“两个高水平”建设为引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围绕金融服务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完善协调机制,加强政策支持,丰富普惠金融服务主体,夯实普惠金融基础设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引导金融机构以服务实体经济为重心,有针对性地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持续改善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和薄弱领域的金融服务,助推经济发展转型,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相匹配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力争涉农贷款每年新增不低于2400亿元,农户贷款每年新增不低于1200亿元。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确保单户授信总额1000 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水平。金融服务可得性、获得感、满意度较好,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浙江普惠金融发展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二、主要举措
(一)健全普惠金融服务机构体系。
1.鼓励政策性银行发展普惠金融业务。引导政策性银行在浙分支机构以批发资金转贷形式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合规发展的新型金融机构和组织开展合作,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引导政策性银行在浙分支机构使用抵押补充贷款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支持棚户区改造、公共住房租赁领域建设。鼓励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服务农业供给侧改革,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鼓励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为企业提供进出口信贷服务。
2.推动各商业银行提升普惠金融服务。积极支持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小微企业专营机构。推动大中型商业银行建立普惠金融事业部,推进配套政策落地。鼓励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继续完善县级支行的“三农”金融事业部差别准备金考核机制,提高县级支行的创新活力和支农能力。引导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加大“三农”信贷投放,推进“惠农通”渠道服务创新。引导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稳步发展小额涉农贷款业务,逐步扩大涉农业务范围。
3.引导地方法人机构开展普惠金融服务。鼓励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差异化定位和特色化服务,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发挥普惠金融主力军作用。引导村镇银行向下延伸网点。推动省农信联社深化改革、加快职能转换。推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结合各类专营支行、丰收驿站等功能性网点建设,形成一批智能化、轻型化的特色便民服务网点。
4.探索和规范发展各类新型金融机构和组织。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拓宽融资渠道,加快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行征信系统。支持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进一步发展厂商租赁等业务服务小微企业。支持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开展消费信贷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开展更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促进产业链金融发展。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农合联内部资金互助试点,引导农信机构积极参与全省“三位一体”改革。推进农村保险互助业务试点。积极推广和规范农村互助担保组织建设。
5.推进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市、区)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发挥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龙头骨干作用。健全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发挥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的模范带动作用。鼓励省农信联社与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深化战略合作关系,先试先行推广特色银担产品。推动台州市、温州市等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扩容升级。
6.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和金融科技创新发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切实防范风险,规范网络金融产品销售活动,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鼓励金融科技创新发展,推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
(二)加强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7.提升金融服务“三农”质效。鼓励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技术提升风险控制能力和服务效率,创新符合“三农”特质的专项信贷产品,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授信额度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覆盖率。推广移动办贷服务模式,鼓励为农村客户提供开卡、资料采集、贷款申请等上门金融服务。扎实做好农民住房财产权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扩大贷款规模。探索开展村集体资产股权、大型农业机具、农业生产设施等抵(质)押担保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农业龙头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沪深证券交易所发行各类债券。
8.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督促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聚焦小微企业中的相对薄弱群体,积极引入新的风险缓释措施,扎实推进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行动,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应收账款、机器设备等动产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税务、工商等部门合作,持续开展“银税互动”“银商合作”专项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银行业积极应用大数据技术,提升客户挖掘、信息采集与分析能力,加大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建设,提高信贷服务便利度和风险防控能力。
9.提高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比重。推进新兴金融中心建设、钱塘江金融港湾建设、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实施,进一步深化区域金融改革,指导和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债券市场、场外市场等开展直接融资。大力发展包括私募股权、创投风投等在内的多层次股权投资体系,引导金融新业态支持科创型小微企业,形成良性互动。
10.创新保险业务和服务方式。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协同推进机制,加大农业保险险种开发和创新力度,探索建立风险保障的动态调整机制,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和保障水平。进一步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科技保险及责任保险发展,引导保险行业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完善政保合作机制,在公共安全和社会治理领域引入保险服务,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
11.创新针对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完善对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无障碍金融服务。推动农信机构深入挖掘低收入农户资金需求,积极发放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技术提升风险控制能力和服务效率,提高外来务工人员、高校毕业生、创业农民、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等信贷支持力度。
(三)夯实普惠金融基础设施。
12.健全普惠金融信用信息体系。继续加强全省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加快推进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等公共信用评价。支持浙江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经营主体、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等信用档案建设,完善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推进信用户、信用村(社区)、信用乡(镇、街道)、信用县创建工作,促进信用信息在金融机构之间实现共享,加大信用评定结果的应用力度,为全省普惠金融实施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积极开展征信市场培育工作,引导市场化征信机构积极创新,为小微企业和农户开发专业的征信产品,提供多元化市场化征信服务。
13. 营造更加优异的农村金融发展环境。加强移动支付应用示范县、电子支付应用示范镇(村)、银行卡助农服务点、农信系统丰收驿站等建设,推进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工程,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覆盖率。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面向农村地区大力发展网上支付、手机支付业务,推进手机近场支付、银联二维码等移动支付业务在县域小微商户、税费缴纳、医疗社保等便民领域的应用,提高农村地区移动支付水平。
14. 建立健全普惠金融统计体系。在国家普惠金融指标体系基础上,探索建立市、县(市、区)一级的特色普惠金融指标体系,定期统计分析和反映各地区、各机构普惠金融发展状况。建立健全普惠金融统计的部门协同机制,扎实做好普惠金融专项调查和统计工作,加强相关统计数据的分析和应用,发挥对区域和机构的评估考核作用。
(四)强化政策支持和风险防控。
15. 加强货币政策引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差别化的存款准备金率,激励金融机构加大普惠金融领域支持力度。发挥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的结构性导向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涉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三农”、绿色和双创等专项金融债券,拓宽资金来源。
16. 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落实小微和“三农”信贷尽职免责制度。将小微金融服务成效与业务准入、机构准入、年度评级等挂钩,引导信贷资源向薄弱群体和环节倾斜。
17.强化财税政策支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金融资源配置的杠杆作用,推动贷款贴息、担保补助、风险补偿、保险补助等政策措施与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有效对接, 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加强普惠金融服务。积极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减免税备案工作流程,支持和促进普惠金融发展。
18.积极开展制度建设。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积极开展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技术专利权、设备财产使用权和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颁证、流转等方面的制度建设。
19. 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落实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和风险处置责任。加快建设金融风险“天罗地网”监测防控系统,着力完善安全防线和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推动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有序发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
(五)加强普惠金融教育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20. 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各类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广泛利用各类媒体持续宣传普惠金融和普及金融基础知识。督促金融机构将金融知识宣传教育纳入日常经营活动之中。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在中小学校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设金融基础知识公共选修课。
21.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以金融创新业务为重点,针对金融案件高发领域,开展金融风险宣传教育,促进公众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树立“收益共享,风险自担”观念。重点加强与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引导金融消费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产品风险特征理性投资与消费。
22.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查处违法违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落实金融机构纠纷处理主体责任。畅通投诉渠道,妥善处理和化解金融消费纠纷,巩固和提升第三方调解机制运行成效,充分发挥第三方调解组织化解金融服务矛盾纠纷的作用。
三、组织保障和推进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23. 建立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省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筹备组牵头,省级有关单位参加,建立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进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落实,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各地市参照省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抓好贯彻落实。各牵头单位每年1月底前向省金融监管局报送本单位牵头事项的上一年度贯彻落实情况,省金融监管局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并上报省政府,并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报送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总行等有关部门。
(二)加强试点示范。
24. 深化改革试点和实施专项工程。支持宁波市创建国家级数字普惠金融创新示范区,支持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台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宁波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丽水农村金融改革试点、湖州市衢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等区域金融改革探索普惠金融新路径,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推进金融标准创新建设试点工作,提升金融业标准化推广应用水平。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地方政府、基层组织合作,探索合作发展普惠金融的有效模式。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推进金融知识扫盲工程、扶贫信贷工程、大学生助学贷款工程等专项工程,加大金融资源向薄弱领域和环节的倾斜力度。
(三)加强督查落实。
25.加大对金融机构开展普惠金融服务的政策引领和考核督导力度。通过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走访等跟进金融机构普惠金融工作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督导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