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急 ZJSP12-2019-0003
浙财企〔2019〕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规范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运作,落实政府产业基金2.0版,我们重新制定了《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以下简称“省转型升级基金”或“基金”)是由省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加快推动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省转型升级基金按照“聚焦战略取向、突出政策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加强省市县联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产业战略重点部署,支持浙江富民强省十大行动计划实施,推动八大万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四条 省转型升级基金作为省本级政府投资基金,资金来源为省财政预算安排,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反映政府出资形成的资产和权益,视运作和管理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后增加财政预算资金后续投入。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 省转型升级基金基本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或“管委会”)、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个层次,按照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经省政府批准,主题基金管理架构可根据其功能特点和运作管理要求相应确定。
第六条 基金管委会由常务副省长担任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财政厅厅长担任副主任,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通过投资决策会议等方式实施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管委会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
第七条 授权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金融控股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专门组建基金法人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基金公司按《公司法》规定要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设日常经营机构。
第八条 基金公司委托浙江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省转型升级基金的投资管理,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浙江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投资管理省转型升级基金投资的部分专业性强、市场化程度高的定向投资基金及重大项目。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九条 省转型升级基金聚焦数字经济、凤凰行动、金融稳定、特色小镇、创新引领等政府关注重点领域,组建相关政府主题基金。主题基金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政策引导目标及主管行业特点提出组建方案(方案框架见附件),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省转型升级基金与国家、市县政府投资基金及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开展合作,采取“定向基金”为主、“非定向基金”“直接投资”为辅的模式进行运作,并积极探索各类创新业务,吸引各类高端资源要素集聚浙江。
第十条 定向基金是指由省转型升级基金、市县政府产业基金、社会资本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以省内特定重大产业项目为投资标的的股权投资基金。定向基金采取多元化出资结构,通过出资各方合理制衡,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十一条 定向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省转型升级基金与市县政府产业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定向基金规模的40%。定向基金出资结构中,与产业项目方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定向基金规模的20%,特别重大项目经管委会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规模及出资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非定向基金是指由省转型升级基金、市县政府产业基金、社会资本等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投向非特定对象的股权投资基金。省转型升级基金与市县政府产业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非定向基金规模的30%,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0%。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主题基金方案中应明确非定向基金投资浙江省内项目金额(倍数)。
政府需要特别支持的重点领域,经管委会审定后,省转型升级基金与市县政府产业基金合计出资比例可不受本条所设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省转型升级基金可对全省性重大项目直接投资,具体可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采取新设公司、参与增资、受让股权等投资方式。省转型升级基金在直投项目中占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特别重大项目经管委会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比例限制。
直投项目中涉及非现金资产的,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备案。
第十四条 省转型升级基金参股的项目,基金管理公司可采取委派董事、监事、观察员等形式进行管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开展投后管理、办理股权退出等事务,但不参与项目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省转型升级基金投资项目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引导作用,省转型升级基金可在取得的投资收益中向合作对象进行让利,但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基金管委会、管委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金融控股公司、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明确职责,根据国家预算、金融和财务等有关规定健全基金运作管理机制,推动基金政策引导目标实现。
第十七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负责根据国家和浙江省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省转型升级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协调和决策主题基金设立、定向基金及非定向基金组建、重大项目直投等事项,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有关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组织投决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对省转型升级基金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负责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牵头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开展基金财务监管,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第二十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围绕我省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研究提出主题基金组建方案及项目投资方案;定期推荐重大投资项目,落实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参与基金投资决策,开展基金考核评价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二十一条 省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职责:负责组建基金公司和聘用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管和指导,做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基金公司主要职责:按照管委会确定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组织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加强对基金日常运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负责完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投资方案;对立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按照管委会审议确定的投资方案,进行入股谈判、签订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具体投资事宜,定期向省金融控股公司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五章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省转型升级基金重点投向数字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文化等八大万亿产业,并根据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及时作出调整。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禁止、限制发展行业。
第二十四条 省转型升级基金从事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支出;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经管委会批准的需要特别支持的重点领域或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省转型升级基金设立的各类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专业机构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主题基金组建方案及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直投项目等投资方案,要结合政策目标明确投资进度;对受托管理的专业投资机构有特殊要求的,由方案提出部门明确具体条件,会同基金管理公司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第六章投资管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省转型升级基金投资决策一般程序为:项目提出(征集)、项目初审、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决会评审、公示、组织实施等。
第二十八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政策目标及主管行业特点,面向市县政府及社会征集投资意向,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具体项目投资方案。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投资方案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立项,交由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基金管理公司形成投资建议书,对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让利措施、退出方式等提出具体建议。
第三十条 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投资建议书,原则上提交投资决策会议进行审议决策,亦可由管委会办公室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管委会主任批准。投决会由基金管委会主任或其授权相关人员主持,投决会成员由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必要时邀请外部专家参加并提供专业意见。
第三十一条 经审议通过或批准的项目投资方案,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基金管理公司与相关合作方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正式签署后予以实施。
第三十二条 项目投资方案经批准后达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的章程或协议,导致投资方案无法实施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在1个月内及时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终止投资情况,管委会办公室向管委会报备。
第七章 费用和收益
第三十三条 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基金公司原则上按照投资金额0.6%的比例,按年支付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管理费用。
第三十四条 为激励基金管理公司引进人才,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对于投资效益较好的项目,经省金融控股公司提出申请,并报管委会批准,可从基金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业绩奖励;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对投资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经省金融控股公司提出建议,并报管委会批准,扣减基金管理公司相应的管理费用。
第三十五条 基金公司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管理费用和业绩奖励。基金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公司用于滚动投资。
第八章 基金退出
第三十六条 省转型升级基金投资项目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按约定方式退出。需按未约定方式退出的,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政策目标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退出方案,经管委会批准后,由基金管理公司具体办理退出事宜。
第三十七条 省转型升级基金可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需要资产评估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省财政厅核准或备案。如受让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报管委会批准后,可协议转让相应股权(份额);如受让方为非国有全资公司或非国有独资企业的,应按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办理退出。
第三十八条 采取定向基金或非定向基金等子基金模式运作的,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省转型升级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省转型升级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实际出资的;
3.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主题基金方案政策导向的;
4.发现其他危及省转型升级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 基金存续期最长不超过8年,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九章风险防控和绩效考核
第四十条 省财政厅应会同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对省转型升级基金的监督和考核机制,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进行决策,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有效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金融控股公司要认真代为履行出资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加强对省转型升级基金运作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基金投资运作、风险控制、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
第四十二条 基金公司要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制度,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及时报管委会办公室和省金融控股公司备案。
第四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要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
第四十四条 省转型升级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当委托一家中国境内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提议并经子基金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对省转型升级基金设立的主题基金运作管理的考核评价机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投资项目开展考核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奖惩建议。对于运作较好的项目,可采取追加投入、利益让渡、公开表彰等方式给予激励;对于运作成效较差的项目,应减少投资,直至提前退出。
第四十六条 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出资部分无收益或亏损的,不得采取政府补贴形式向合作对象支付收益;出资部分实现收益的,不得超出税后收益总额向合作对象让渡收益。
第四十七条 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黑名单机制和信用管理机制,对投资项目的管理机构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有权单独或同时行使以下权利:
1.限期整改;
2.在省财政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基金管理公司网站等公布其违规违约行为,并将相关情况载入管理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转型升级基金停止与其合作。
3.由管委会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告或开展联合惩戒;
4.造成省转型升级基金损失的,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相关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八条 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对于政府产业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主管部门、代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等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章 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省金融控股公司报送省转型升级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由省金融控股公司审核后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省金融控股公司提交省转型升级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由省金融控股公司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
第五十一条 省转型升级基金与相关合作方签署章程或协议后,发生省转型升级基金认缴出资额增加、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基金存续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更,由基金管理公司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并获批复后进行处理。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2.子基金管理机构关键人士半数(含)或董事长、总经理以上发生变化;
3.直投项目主要股东及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影响直投项目发起部门政策目标实现的。
第五十二条 省转型升级基金投资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及直投项目应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定期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子基金或企业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基金管理公司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或企业进行审计。
第五十三条 省转型升级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省金融控股公司报告,并由省金融控股公司及时提出意见报管委会办公室。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6日起实施。《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5〕109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五条 省信息经济创业投资基金、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省创新引领基金(原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纳入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统筹使用。本办法实施前已签约项目,按照原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省转型升级基金与国家相关产业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主题基金组建方案框架
附件
主题基金组建方案框架
一、政策目标(可量化考核)
(一)社会效益类目标:财税贡献、促进就业、重大项目投资进度、形成上下游产业链、投资初创期企业比例、带动块状经济发展等。
(二)投资要求类目标:返投比例(投资浙江项目金额及倍数)、行业领域、地域限制、投资规模、投资进度、年化收益等要求。
二、运作模式
采取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直投项目中的一种模式或多种模式。
三、储备项目
(一)定向基金投资方案
1.设立背景和目标
2.基金规模
3.组织形式及出资方案(结构)
4.投资领域
5.专业管理团队
6.拟投具体项目情况
7.关联交易披露机制
8.投资进度、存续期限及退出安排
9.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
10.具体让利措施(可量化)
(二)非定向基金投资方案
1.设立背景和目标
2.基金规模
3.组织形式及出资方案(结构)
4.投资领域
5.专业管理团队
6.储备项目(隶属浙江的储备项目情况)
7.项目遴选及投资决策机制
8.关联交易披露机制
9.投资进度、存续期限及退出安排
10.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
11.具体让利措施
(三)直投项目方案
1.投资背景及意义作用(社会效益、带动效应)
2.企业情况及项目投资规模
3.项目可行性研究
4.项目规划及进度安排
5.出资方案
6.项目进度、投资期限及退出安排
7.收益分配
8.具体让利措施
四、主题基金让利措施
针对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直投项目不同模式,对达到政策目标的,明确让利对象(基金管理机构、市县政府产业基金或项目企业等),设置相应让利标准,原则上同类模式的让利标准应保持一致。
五、对接流程
主管部门、联系单位(处室)、申请流程、批复时限、沟通反馈机制等。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金控公司。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