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让当事人打官司“一次都不用跑”

发布日期:2019-03-27 来源:省发改委体改处 浏览次数:

  杭州互联网法院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新机制新模式,率先实现互联网审判制度变革,突破空间限制,打造首个全流程在线诉讼平台,让当事人打官司“一次都不用跑”;突破时间限制,上线首个异步审理模式,让开庭审理“24小时不打烊”;启动首个大数据深度运用电子送达平台、首个电子证据平台、首个司法区块链,用互联网方式有效破解送达难、认证难等传统诉讼难题,为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提供实践样本;发挥专业审判优势,通过审理首例大数据权属案、“刷单”炒信案、小猪佩奇版权案等,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截至2018年12月底,共受理案件15456件,审结13604件,平均开庭用时和审理期限比传统模式节约66.8%和25%,服判息诉率达97.8%,当事人自动履行率达97%,审判质效显著提升。

 

具体案例

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

  对于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具体应以电子证据审查的法律标准为基础,结合区块链技术用于数据存储的技术原理,审查确认区块链电子存证符合以下四个要素时,可认定该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1.审查电子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包括产生电子数据的是否技术可靠、第三方存证平台资质是否合规、电子数据传递路径是否可查;2.审查电子数据存储的可靠性,包括电子数据是否上传至公共区块链、各区块链存放内容是否相互印证、区块节点生成时间是否符合逻辑;3.审查电子数据内容的完整性,即电子数据Hash值验算是否一致未修改;4.审查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关联度。

  【案件索引】

  杭州互联网法院(2018)浙8601民初81号(2018年6月27日)。

  【基本案情】

  原告: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一媒公司);

  被告: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同公司)。

  原告华泰一媒公司诉称,郑亿、林碧波系都市快报社记者,二人共同创作并在都市快报中发表《妈妈带4岁儿子进游泳馆女更衣室被管理员阿姨骂得眼泪都掉下来》(以下简称涉案文章)一文,二位记者出具声明表明涉案文章著作权归都市快报社享有。都市快报社将涉案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于华泰一媒公司。被告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同公司)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第一女性时尚网中使用了涉案文章,华泰一媒公司通过浙江数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秦公司)运营的保全网的自动抓取程序对侵权页面和网页源码进行固证,并通过区块链技术对前述电子证据予以存证的形式对道同公司的侵权行为予以证明。

  【审判】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涉案文章系对社会现象进行采访、描述、归纳和评议,内附图片在角度、构图和光线上体现了作者的选择与安排,均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和摄影作品。涉案作品发表时署名的两位记者均声明该作品著作权归都市快报社享有,结合劳动合同,能证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由都市快报社享有。都市快报社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华泰一媒公司行使,并明确其能行使诉权,故华泰一媒公司系适格的原告。

  原告华泰一媒公司为证明被告深圳道同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中发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作品,原告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保全网,进行了侵权网页的自动抓取及侵权页面的源码识别,并将该两项内容和调用日志等的压缩包计算成哈希值上传到 Factom 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

  杭州互联网法院根据华泰一媒公司提交的账号、密码登录保全网下载侵权保全文件包,其中包含的网页截图显示第一女性时尚网中发布了“妈妈带4岁儿子进游泳馆女更衣室,被管理员骂哭”(以下简称被诉侵权文章)一文,经查看,正文内容与涉案文章基本一致。其中网页源码记录显示网页源码为经查询,该网址备案主体为道同公司。将上述侵权保全文件包进行哈希值计算,并根据千麦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千麦鉴定所)提供的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的查询方法和步骤进行查询可知,该哈希值存在于上述区块链中,且上传时间与文件包形成时间存在合理性,根据区块链机制可知该涉案电子证据已上传至区块链进行保存且未被修改。

  结合电子证据审查标准,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数秦公司作为独立于当事人的民事主体,其运营的保全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方存证平台,保全网通过可信度较高的谷歌开源程序进行固定侵权作品等电子数据,且该技术手段对目标网页进行抓取而形成的网页截图、源码信息、调用日志能相互印证,可清晰反映数据的来源、生成及传递路径,应当认定由此生成的电子数据具有可靠性。同时,保全网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区块链技术对上述电子数据进行了存证固定,确保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故确认上述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认定侵权的依据,即确认道同公司运营的“第一女性时尚网”上发布了涉案作品。

  综上,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定华泰一媒公司侵权指控成立,判令道同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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