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浙能中煤舟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1、2号机组铭牌出力变更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9-02-25 来源:省发改委 浏览次数:

浙发改能源〔201960


浙江浙能中煤舟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1号、2号机组铭牌容量核定的请示》(浙能舟电生〔201898号)及有关试验报告、项目验收资料收悉。按照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国家能源局《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和我委《关于深入开展统调燃煤机组深度调峰和节能提效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8436号)等有关节能减排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挖掘机组节能潜力,通过优化机组系统设计,配套辅机实施选型优化和技术改造,并于201810月通过了72小时满负荷试运行。省电力科学研究院进行了机组出力试验、性能考核试验、一次调频等性能试验,确认12号机组满足1030MW铭牌出力要求。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12号机组铭牌出力由1000MW变更为1030MW。你公司要进一步加强机组生产运行管理,确保机组增容改造后各项指标正常,满足电网调度运行的需要。

二、我委已按核定后的容量安排2019年年度发电计划。请你公司抓紧与省电力公司联系,按照我委核定的机组额定出力实施调度,切实发挥机组新增发电能力顶峰作用。

  三、你公司要认真总结相关机组改造增容后运行经验,进一步挖掘机组节能降耗潜力,确保机组供电煤耗水平达到规定要求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23

 

 

 

    抄送:省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省电力交易中心。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23日印发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