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031/2019-37368 组配分类:重要公告
发布机构:浙江省发改委 成文日期:2019-12-31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31 14:33 信息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浙发改价格〔2019〕527号


各相关电厂、省电力公司: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相应调整我省部分电厂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现通知如下:

一、将现行统调燃煤标杆上网电价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上浮幅度上限为10%,下浮幅度下限为15%。依照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开展的现货交易,可不受“基准价+上下浮动”限制。今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进行调整时,我省同步进行调整。

二、居民、农业和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工商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量,2020年暂按照各机组当月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量的40%确定,执行基准价,并继续执行超低排放电价政策。基准价和超低排放电价详见附件1。

除以上电量外,我省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降0.0034元,调整后的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详见附件2。

三、现执行标杆上网电价的统调燃煤发电电量,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由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并以中长期合同为主确定具体上网电价(包含超低排放电价),2020年暂不上浮。所有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的上网电价,与附件2电价表中上网电价的价差,作为用户侧价格浮动的空间。

四、降低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除农业排灌、脱粒和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我省农业生产用电销售电价平均降低每千瓦时0.1元。调整后的销售电价标准详见附件3。

五、前述上网电价调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销售电价调整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未涉及事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电力企业要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电价政策及时落实到位。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

附件:1.浙江省电网统调燃煤电厂上网电价表(一)

           2.浙江省电网统调燃煤电厂上网电价表(二)

          3.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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