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改公管〔2019〕501号
杭州中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三门兴港建设有限公司、德清县杭绕高速有限公司、评标委员会:
现将《G25长深高速德清至富阳段扩容湖州段及G25德清至G60桐乡高速联络线湖州段LH01标段投诉处理意见书》印发给你们。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10日
G25长深高速德清至富阳段扩容湖州段及
G25德清至G60桐乡高速联络线湖州段
LH01标段投诉处理意见书
投诉人:杭州中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人)
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萱路158号西城博司5幢12B
法定代表人:叶信全
被投诉人:浙江三门兴港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候选人)
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人民路57号
法定代表人:罗良统
评标委员会:徐斌、谈组根、於友权、沈宏辉、刘丁海
招标人:德清县杭绕高速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州市德清县长虹街198号
在G25长深高速德清至富阳段扩容湖州段及G25德清至G60桐乡高速联络线湖州段LH01标(招标编号:E3300000001000663010001)招标过程中,投诉人经异议程序不服招标人答复,于2019年10月21日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通过查阅招标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致函招标人和被投诉人协助调查,组织专家论证,函询行业主管部门等方法,现履行完毕本案调查及相关程序。
投诉事项及主张:中标候选人浙江三门兴港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项目经理业绩“83省道杜桥至白沙段(K45+100~K51+600)景观绿化工程”不符合招标文件(答疑说明文件)对“新(改)建公路绿化工程”要求的规定,且该项目交工验收时间也和招标文件上的工期不符,有弄虚作假的嫌疑,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投诉人陈述:中标候选人浙江三门兴港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项目经理业绩“83省道杜桥至白沙段(K45+100~K51+600)景观绿化工程”桩号包含在2017年7月5日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83省道杜桥至白沙段工程绿化施工第7标段”(桩号为K33+942.464~K51+604.328)内,且临海市交通运输局批复的《关于83省道杜桥至白沙段(K45+100~K51+600)景观绿化工程设计及预算的批复》(临交〔2018〕50号)表明,该项目是“对路段的绿化进行提升改造”。《83省道杜桥至白沙段绿化工程设计交底会议》载明:“桩号K48+154~K51+604 因绿化提升重新出图,现将中央分隔带由绿化单位变更后的设计图纸(四边三化)进行施工,两边绿化取消……”。故83省道杜桥至白沙段(K45+100~K51+600)景观绿化工程”是绿化节点提升工程,不符合招标文件(答疑说明文件)对新(改)建公路绿化工程要求的规定”,且该项目招标文件计划工期在2018年9月30日前完工,完工后12个月再进行交工验收,所以该项目的交工验收时间应该在2019年9月30日后,招标公示中的日期为2019年7月,明显不符,有弄虚作假的嫌疑,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被投诉人申辩:我公司承建的“83省道杜桥至白沙段(K45+100~K51+600)景观绿化工程”是新(改)建公路绿化工程,符合招标文件对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出具的材料、施工图及开工时的照片可以证明。12月5日,其提交的书面复函中,认为《业绩证明》也是一种质量证明文件形式,也足以证明业绩的完成时间、工程规模和质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评标委员会陈述:“由兴港建设投标文件中发包人出具的《业绩证明》是质量证明文件的一种形式(未询标),足以证明业绩的完成时间、工程规模和工程质量,故符合招标文件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关于‘由发包人出具的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的规定”。
招标人陈述:“新(改)建公路绿化施工工程”指的是新建或改建公路项目的绿化工程,其中不包括大中修工程、提升工程、整治工程、两侧绿化工程等。我司认为“83省道杜桥至白沙段(K45+100~K51+600)景观绿化工程”是新(改)建绿化工程,符合招标文件(答疑说明文件)对新改建公路绿化工程的业绩要求。
现查明:(一)G25长深高速德清至富阳段扩容湖州段及G25德清至G60桐乡高速联络线湖州段为2019年省重点建设项目。其中绿化施工LH01标招标公告于2019年9月18日发布,10月14日、15日在省交易中心开标、评标,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在内的48家单位参与投标。经评审,浙江三门兴港建设有限公司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10月15日至10月18日。投诉人于10月18日提出异议,并对招标人异议答复不满,于10月21日提出投诉。
(二)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对项目经理的业绩最低要求为:担任过一个新(改)建公路绿化施工工程的项目经理。招标文件第一号补遗书,对“什么样的公路绿化工程算是新(改)建公路绿化施工工程,例如大中修工程、提升工程、整治工程、两侧绿化工程算新(改)建公路绿化工程吗?”的问题回答为“新(改)建公路绿化施工工程指的是新建或改建公路项目的绿化工程,其中不包括大中修工程、提升工程、整治工程、两侧绿化工程”。
对投标人业绩的要求为:“自2014年7月1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以来按一个标段成功完成过合同金额(签约合同价)大于等于1200万元的绿化工程的施工”。其证明材料的要求为:(1)中标通知书扫描件;(2)合同协议书扫描件;(3)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或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竣工验收记录上须有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方公章)的扫描件。
(三)被投诉人投标文件显示,拟任项目负责人为白爱明,业绩为“83省道杜桥至白沙段(K45+100~K51+600)景观绿化工程”,业绩证明材料为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交工验收纪要及业主证明。投标人业绩有且仅有“83省道杜桥至白沙段(K45+100~K51+600)景观绿化工程”一项,证明材料与拟任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相同。
(四)浙江省重点工程电子招投标监督平台显示,83省道杜桥至白沙段工程建设依据为浙发改设计〔2013〕142号初步设计批复,其中绿化施工第7标段于2017年7月26日、27日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招标内容为主线K33+942.464~K51+604.328段和后地村连接线LK0+000~LK1+469段(不包含 74 省道立交桥终点至项目终点)(对应桩号K48+500-K51+600),主线全长 17.574km,连接线全长1.469km。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内容为本项目主线及连接线路基边坡(不含填方边坡)、中央分隔带等、隧道洞顶和洞门、道路交叉口、连接线等绿化景观工程的施工、养护期养护及缺陷责任期缺陷修复等;招标人为:临海市国省道改造总指挥部,中标人为厦门鹭路兴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价为7562153元。
(五)临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显示,“83省道杜桥至白沙段(K45+100~K51+600)景观绿化工程”于2018年5月18日在临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招标人为83省道杜桥至白沙段建设指挥部。招标内容为:杜桥至白沙段(K45+100~K51+600)景观绿化工程,包括水路涨村-74省道段,长为3km,两侧绿化带各宽15米,总绿化面积约9万平方米,其中过村节点以街头绿地公园形式设计,给村民提供休闲及健身的场地,以及74省道纯绿化节点提升;74省道-滨海第一大道段,长为3.5km,绿化范围为两侧各15米,中央绿化带2米,总绿化面积约为11.2万平方米,含两个过村路段的街头公园绿地节点,74省道路口节点(含入口雕塑)。
(六)临海市交通局回函证实,“83省道杜桥至白沙段工程绿化工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两次招标,两次招标绿化工程均为新(改)建项目,并非大中修工程、提升工程、整治工程、两侧绿化工程。该工程于2019年6月完工,未交工验收。
同时核对并确认了被投诉人投标文件中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中《业绩证明》的真实性。
(七)2019年3月12日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新改建高速公路绿化工程业绩认定有关事项的复函》(浙交便函〔2019〕90号)“应根据绿化工程实际情况判断,如该绿化工程是新、改建的高速公路工程的组成部分,则应认定其属于新、改建高速公路绿化工程”的答复,本案中可以借鉴参考。
(八)省交通运输厅《关于83省道临海杜桥至白沙段景观绿化工程交工验收业绩证明有关事宜的复函》,复函说明:1. 83省道临海杜桥至白沙段景观绿化工程尚未组织交工验收,也没有出具交工验收证书;2.《交通(工)验收纪要及业绩证明》不属于工程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证书。
(九)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六条关于“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的规定,公路项目应当在完成交工验收才能进行竣工验收。因此可以判断在已明确83省道杜桥至白沙段(K45+100~K51+600)景观绿化工程尚未交工验收情况下,无法取得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综上,投诉涉及业绩“83省道杜桥至白沙段(K45+100~K51+600)景观绿化工程”不属于“新改建公路绿化工程”的依据不足,被投诉人业绩证明材料不存在弄虚作假。但,被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人业绩尚未交工验收,且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交工验收纪要及业绩证明》不在招标文件要求的质量证明文件(工程交工验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或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规定形式范围内。
本机关认为:由招标人编制并公开发布的明确资格条件合同条款、评标方法和投标文件响应格式的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和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
如对本投诉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抄送:省招管中心。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