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改公管〔2019〕20号
深圳市鑫源通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和时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评标委员会:
现将《杭州地铁6号线一期工程安检系统设备采购标段投诉处理意见书》印发给你们。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14日
杭州地铁6号线一期工程安检系统设备
采购标段投诉处理意见书
投诉人:投标人深圳市鑫源通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社区新木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刘赤峰
被投诉人:中标候选人深圳市天和时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北环路梅林多丽工业区厂房2栋第三层311房
法定代表人:李剑波
在杭州地铁6号线一期工程安检系统设备采购(招标项目编号:E3300000001000241094001)招标过程中,投诉人于2019年9月30日提起投诉,反映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法受理。通过查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相关资料,致函招标人(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被投诉人(中标候选人)协助调查,向律师发函征求意见等方法,现履行完毕本案调查及相关程序。
投诉人陈述:中标候选人深圳市天和时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被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蚌公共资源)罚决〔2019〕44号行政处罚,至今仍在处罚期限之内,不具备本项目投标资格。投诉人要求取消深圳市天和时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本项目投标资格,并对深圳市天和时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刻意隐瞒其有重大失信行为和处在政府投标处罚期间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投诉人2019年11月6日提交的书面意见认为,杭州地铁6号线一期工程安检系统设备采购标段使用了40%财政资金,招标人股东为杭州市政府且系模拟法人、独立经营、全额财政拨款的国有公益性单位应属政府采购项目;同时,被投诉人的行为属于《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备忘录》的联合惩戒对象。再次要求我委秉承公平公正原则取消被投诉人投标资格。
被投诉人申辩:(蚌公共资源)罚决〔2019〕44号处罚的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前款和第(三)项,现本机关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人民币13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即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本次杭州地铁6号线一期工程安检系统设备采购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定义的政府采购范畴,我公司所受的“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行政处罚的范围和处罚适用的法律条款均与杭州地铁6号线一期工程安检系统设备采购招标活动无关。
招标人陈述:(蚌公共资源)罚决〔2019〕44号对深圳天和时代的处罚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前款和第(三)项,现本机关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人民币13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即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活动,因此中标候选人并不存在不具备本项目投标资格的情况。
核实(蚌公共资源)罚决〔201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询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官网,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8日发布了编号为(蚌公共资源)罚决〔2019〕4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天和时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在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安检设备采购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人民币1300元的罚款处罚,并禁止其自2019年7月8日起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经查明:(一)杭州地铁6号线一期工程为2019年省重点建设项目。杭州地铁6号线一期工程安检系统设备采购招标公告于8月12日发布,9月23日在省交易中心开标,投诉人深圳市鑫源通电子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参与投标。经评审,深圳市天和时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得分92.98,公示期为9月24日至9月27日。深圳市鑫源通电子有限公司于9月25日提出异议,并对招标人异议答复不满,于9月30日提出投诉。
(二)2019年7月8日,深圳市天和时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因在“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安检设备采购”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受到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罚款人民币1300元,并禁止其自2019年7月8日起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三)《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本项目招标人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性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
(五)本项目招标公告规定“投标人未被列入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以省发改委公布的披露期内的失信黑名单为准)”。深圳市天和时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未被列入该名单。
(六)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深圳市天和时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记录。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定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杭州地铁6号线一期工程安检系统设备采购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并非禁止被投诉人参与的政府采购活动;同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失信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被投诉人被投诉的行为并不符合该规定。因此,投诉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局令第11号)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处理意见:驳回投诉。
如对本投诉处理意见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抄送: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