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节能审查

发布日期:2019-01-02 来源:省发改委 浏览次数:

节能审查“八统一”梳理表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经办依据

原经办所需材料

梳理后经办所需材料

办理时限

是否实现跑零次

省厅对口指导处室(单位)

备注

材料明细

材料来源

材料明细

材料来源

办理方式及材料信息获取方式说明

优化前

优化后

4.节能审查

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四条

3.《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

1.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节能审查申请

项目单位提交

1.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节能审查申请

项目单位提交

在线办理,项目单位网上提交电子材料

20个工作日

13个工作日

节能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审查;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报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除外),由设区市(含要素改革试点县海宁市、义乌市)节能主管部门审查;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及5000吨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县级节能主管部门审查;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下项目,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2.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单位提交

2.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单位提交

3.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单位提交

——

——

 


节能审查(投资项目)业务经办流程图



节能审查(投资项目)办事流程图

 

受理机构联系方式:0571-87052721

监督举报方式:0571-8705350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