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解读
2018年3月28日,浙江省物价局印发了《浙江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浙价成〔2018〕40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行为,现对《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省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通过对公交公司调研掌握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成本情况并起草了办法初稿,经征求省交通厅和各市县价格部门意见后,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浙江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印发。
二、《办法》的主要政策内容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办法》一共28条,总体上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1-6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实施部门、监审原则和成本审核依据。
第二部分(7-20条)主要包括成本构成、成本要素概念、审核标准、核算方法的解释和说明,以及禁止性规定。
第三部分(21-25条)主要包括定价成本的归集和测算。
第四部分(26-28条)明确了各市可制定实施细则、办法解释权、实施时间等。
具体解读内容如下:
(一)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的适用范围。根据《浙江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以公共汽、电车等为载体,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乘运的,为公众提供运送服务的一种公共交通方式。
(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的审核标准。本《办法》明确了各定价成本要素的审核标准,其中,对部分成本要素进一步明确如下: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平均工资的1.2倍;车辆修理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车辆固定资产原值的5%,车辆修理费不含轮胎费;固定资产折旧的核定,在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的情况下,据实核定。
(三)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的口径。主要有两项口径需要重点解释:一是明确了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部分的折旧不得计入定价成本。二是客运量,《办法》明确了指公交企业全年运送乘客的总人次,包括付费乘客和免费乘客。
三、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浙江省物价局
解读人:沈伟 联系方式:0571-85192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