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P42-2018-0029
浙价费〔2018〕77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费标准的复函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申请将司法考试费项目变更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费项目并调整收费标准的函》(浙司函〔2018〕27号)悉。经研究,现就我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费由省级考试考务费和上缴国家考务费组成,核定我省考试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85元;上缴国家考务费按照司法部确定的考务费标准执收。
二、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复函自2018年6月20日起执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06〕162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