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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482031/2018-29349 组配分类: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省发改委 生成日期:2018-02-23
文件编号: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2-23 14:22 信息来源:省发改委高技术处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深入推进我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我委牵头起草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82号)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8年2月23日至3月2日,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yuxx.fgw@zj.gov.cn,或邮寄至“杭州市省府路8号省行政中心1号楼浙江省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邮编310025,联系人:余鑫星,87052744。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22日


 

 

附件

 

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圈,充分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潜力,推动全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向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一)全面落实《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实施细则,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依法依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强《条例》的宣传培训工作,努力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二)建立完善技术转移体系。大力发展开放、多元的“互联网+”浙江科技大市场、构建全国性技术交易网络,推进浙江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对通过技术市场交易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按照实际成交额15~20%的比例给予产业化补助,推动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交易并实施产业化。支持产业共性技术标准、基础通用标准和国际标准的研制,促进科技创新成果市场化、产业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质监局)

  (三)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围绕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构建“研究院+产业园+产业基金”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探索建立G20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积极开展“一带一路”科技合作行动,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成果展示、发布和交流中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外侨办)

  (四)建立科技成果定期发布和限期转化制度。对高校、科研院所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要定期向社会发布推广,约定具体科技成果转化期限。期限内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实施转移转化,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对约定期限未能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可按《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规定由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实施转化,也可经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法强制许可其他主体实施转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教育厅)

  (五)大力推广应用创新券。出台省内通用通兑相关措施,积极探索长三角区域内创新券跨区域流动,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鼓励市县根据实际,深化科技经费使用制度改革,对企业自主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采用普惠制创新券政策支持,共同加大对企业等创新主体支持。进一步推动高校创新资源向企业开放共享,积极探索淳安等26县企业使用高校大型仪器设备创新券全额抵用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二、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六)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促进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实质性运作。进一步推进政府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对符合投向的创业创新型企业给予支持。对市县政府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专利权质押融资等其他科技金融资金,按资金规模和融资绩效给予奖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金融办)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产业链金融、并购贷款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科技保险等金融服务模式和产品创新,加大对创新创业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快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建设,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大力发展服务“双创”保险业务,实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持续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机制,推进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促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债提供担保。(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八)促进创业投资快速发展。积极引进海内外知名创业投资企业将总部或核心管理团队迁入浙江,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创新创业资源丰富的相关机构,及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参与创业投资。改革财政资金、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投入、管理与退出标准和规则。(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三、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九)推动新兴产业蓬勃发展。推进实施《浙江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行动计划(2017-2020年)》,全面开展质量提升行动,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推动创新资源要素向信息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高端装备、生物等重点领域集聚,扶持发展一批特色产业基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质监局、有关市人民政府)

  (十)促进数字经济与“互联网+”快速发展。研究制定促进数字经济发展行动计划,深化数字浙江建设,建成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推动数字经济与传统产业融合创新,大力发展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等创新实践。深入实施“互联网+”行动,实施“两化”深度融合国家示范区深化专项行动和电子商务生态系统完善专项行动,加大政府部门对分享经济产品和服务的购买力度,培育一批“互联网+”、共享经济示范园区和平台。(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通信管理局)

  (十一)推进建设产业创新平台。面向产业重点领域的重大需求,培育建设一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攻克解决一批制约行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瓶颈,转化推广一批行业新型通用技术,积累储备一批行业前沿基础性技术知识产权。推动行业和区域创新服务平台统一谋划、整合提升,创建一批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鼓励大型制造企业搭建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双创”平台。大力培育一批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和园区,积极搭建电子商务“双创”平台。(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十二)扶持发展创新骨干企业。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备选库,培育发展创新型领军企业,支持骨干企业制定“品字标浙江制造”标准,创建“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滚动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持续深化“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推广使用小微企业服务券,开展小微企业“创业之星”、“成长之星”评价认定。加强在创新政策落实、产学研合作、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的企业服务。(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质监局)

  (十三)加快新产品新技术和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制订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对需要重点扶持的首台套产品、制造精品等推进试行首台套产品首购制度,建设首台套产品网上展示平台,深化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试点,进一步完善财政、金融、保险等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四、激励各类人才创新创业

  (十四)加强对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激励。建立高校、科研院所绩效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可自主分配。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横向劳务报酬等收入不纳入所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推进纵向和横向科研经费分类管理,横向科研经费按委托方要求和合同约定管理使用。(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十五)促进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流动。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创新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相应配套保障政策。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建立有利于国有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进行创客化、平台化改造的制度。(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编办)

  (十六)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争取杭州、宁波率先开展外国高层次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 探索外国人来浙工作、出入境、居留、永久居留等方面的系列便利措施,开通安居保障、子女入学和医疗保健服务通道。开展在浙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就业试点。加快建设宁波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柔性引才机制。(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省外专局、省外侨办、有关市人民政府)

  (十七)鼓励华人华侨归国创新创业。推进浙江“侨梦苑”建设,举办“相聚长三角”海外专业人士交流、海外博士浙江行等活动,积极探索华侨华人高层次人才为国(来华)创新创业便利政策措施。(责任单位:省外侨办、省公安厅、省人才办、省人社厅、省科技厅)

  (十八)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将现有支持“双创”相关财政政策措施向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拓展,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项目纳入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范围。返乡农民工可在创业地参加各项社会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返乡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按规定将其子女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绿色通道”,为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便利服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农业厅、省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有关市人民政府)

  (十九)支持各地灵活引才。各地可根据人才需求情况完善居住证积分、居住证转办户口、直接落户、住房保障等人才引进政策体系,引进高端急需紧缺人才创新创业。(责任单位:有关市人民政府)

  五、支持创新创业平台载体建设

  (二十)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主动对接高端创新资源,积极争取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院所在浙设立高水平研究生院和科研机构,加强基础科研研究和基础研究成果的产业化。支持龙头企业、高校院所培育和创建一批高水平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企业研究院等重大创新载体。加快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主动融入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网络。支持设区市建设科技城,加大各地特色产业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力度,大力培育高新技术特色小镇。(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

  (二十一)加强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国家和省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引导各类社会资源向示范基地集聚,鼓励示范基地运用投资促进、培训辅导、媒体延伸、硬件孵化、龙头引领等多种手段,实现专业化、特色化、高质量发展,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区域、企业和高校院所双创示范基地。推进小微企业和农村双创示范基地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农业厅)

  (二十二)促进众创空间和孵化器高品质发展。鼓励龙头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围绕优势细分领域布局,建设一批平台型众创空间,引导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探索对条件成熟、绩效突出的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精准扶持。试点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鼓励龙头企业积极探索海外科技孵化新模式。推进创投孵化器等新型孵化器建设,并探索将其纳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并享受相应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三)加快推动小微企业园区创新发展。加大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在全省建设和提升一批布局规划合理、产业特色突出、服务功能完善的小微企业园区,引导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和“专精特新”发展。培育一批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和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责任单位:省经信委)

  六、加强创新创业要素供给

  (二十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打好减税降费系列“组合拳”,为创业创新型企业营造更为宽松公平的发展环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

  (二十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研究完善创业创新型企业创新成果保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咨询、维权、援助体系建设。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依法惩治和遏制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及侵权行为。健全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继续开展省专利保护重点联系单位认定工作,支持省内企业积极应对海外专利诉讼。(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

  (二十六)强化新经济用地保障。利用存量土地办众创空间,实行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对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在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15%、兼容用途的土地和房产不分割转让的情形下,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

  七、创新政府服务管理方式

  (二十七)优化新经济行业管理。完善新经济领域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管理体系,及时对具备技术先进、产权明晰、质量可靠、市场前景广阔的技术、产品和服务进行认定和管理,获得认定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服务享受政府采购和推广应用等政策支持。建立适应新经济技术迭代、产业变革要求的标准动态调整和快速响应机制,及时把在实践中已证实确有效率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纳入行业规范管理,通过行业规则标准的调整推动市场应用。(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法制办)

  (二十八)探索审慎监管制度。对新经济监管要由前置审批为主转变为加强信用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管。认真贯彻实施《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单纯无照经营行为、违反工商登记事项管理规定的行为,实行审慎、包容监管。探索新经济领域建设项目实施“企业承诺登记”与“随机抽查监管”相结合的行政审批监管模式。完善新经济治理体系,建立政府、平台、行业组织、劳动者、消费者共同参与的规则协商、利益分配和权益保障机制,形成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治理的格局。(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金融办)

  (二十九)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施“最多跑一次”清单管理,试点推广外资企业“一窗一表”登记备案模式。推进“简约办”,实行登记申报承诺制,持续推进“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登记”改革,在双创示范基地、特色小镇、孵化基地、小微企业园等地试行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满足相关条件后可免予提交租赁协议等使用权证明文件。积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推进“全程电子化”,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身份认证、电子签章、电子归档”等全程电子化登记和营业执照快递送达服务。(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统计局)

  (三十)完善统计调查支撑机制。进一步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统计分类,建立完善新兴经济领域市场主体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制度,适时研究制定新经济发展监测评价实施方案,加强新产业新业态数据搜集、发布和共享。(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

  (三十一)加大宣传推介力度。积极举办双创活动周、“创响中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浙江好项目·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等创新创业系列活动等,支持开展创业投资企业、院士专家等浙江行活动,打造浙江品牌双创活动,展示各层面双创成果,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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