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加强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市场主体信用监管

发布日期:2018-12-07 来源:省发改委 浏览次数:

  近日,湖州市印发《湖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市场主体事中事后信用评价监管办法(试行)》,《办法》围绕“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将发挥信用全过程监管作用,并通过公共信用评价与“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及履约监管,着力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改革。一是事前开展信用查询,实行主体承诺制。在项目准入评价时,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控股自然人、控股股东的公共信用评价进行查询,作为准入条件和资格审查的重要参考。对公共信用确实较差或存在严重失信信息的,不予准入。二是事中实行分类监管,完善信用信息记录。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市场主体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和承诺履约情况实施分类监管。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履约情况在良好以上的,减少抽查频次;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履约情况在中等以下的,进行重点监管;对较差或存在失信记录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主体信用档案记录的不良信息进行分行业、分类别监管。三是事后应用监管结果,建立联合奖惩机制。监管部门依据市场主体承诺、事中事后监管,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视其违法情节,依据国家、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严重失信”等相关标准,依照程序进行失信行为认定,视其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并将失信行为通过信用湖州网向社会公示。(湖州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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