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规范我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浙江省价格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浙江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监审办法》”)。
一、基本框架
该办法的基本框架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其中:
第一部分(1-5条)主要是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实施部门、核定成本依据及对污水处理成本独立核算要求。
第二部分(6-10条)主要是成本构成、归集、成本要素概念。
第三部分(11-28条)主要是审核原则、审核标准、核算方法、禁止性规定以及办法解释权、实施时间等。
第四部分(29-30条)主要是办法解释权、实施时间等。
二、《监审办法》政策解读
《监审办法》与原办法相比较,主要有一下几个条款发生重要变化,解读如下:
(一)职工薪酬
参照8号令第二十五条,增加了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审核方法,以及对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的审核。
职工人数审核仍是参照《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77号)中的劳动定员标准,但经向有关排水公司了解,目前泵站分地上泵站与地下泵站两种模式,地上泵站需要专人进行管理,但地下泵站无须专人管理,只需通过远程网络监管即可。因此《监审办法》只对地上泵站进行了定员规定。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参照8号令第二十六条,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经营者实缴基数核定;根据8号令规定,规定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薪酬的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
(三)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监审办法》按照浙江省11个地市的污水处理经营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综合考虑确定了6类资产的年限。
(四)特许经营
根据8号令第二十九条,新增了特许经营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