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职业病诊断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卫生计生委,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规定,现将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依法组织对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过程、结论等存在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收取。
二、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标准为:首次鉴定每例2500元,再次鉴定每例5000元。
三、职业病诊断鉴定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鉴定部门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