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价费〔2017〕104号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鉴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已在国家规定幅度内从低核定收费标准,水土保持补偿费仍按现行规定标准执行。即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4〕224号)规定标准的80%征收。
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近期,国家和省两级先后出台一系列涉企减负政策,各地价格、财政部门要对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并通过媒体加强宣传,确保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7月6日
附件下载: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