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
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规范目标
围绕当前涉企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分类规范、创新制度、部门协同、强化监管的原则,通过放开一批、取消一批、降低一批、规范一批,落实出台的惠企政策措施,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坚决杜绝中介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影响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大力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服务和收费。全面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完善收费监管规则,推出一批制度性、管长远、见实效的清费举措,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和重点
对以企业为缴费主体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重点是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收费(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三、清理规范的措施
(一)进一步减少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政府定价目录修订,进一步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涉企经营服务政府定价;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进一步加强监管,降低服务收费。通过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竞争、规范收费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切减轻企业负担(省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
(二)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按照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继续深入开展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凡未纳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省发改委(省审改办),省级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省级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三)全面清理涉及企业的电子信息平台收费。重点清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发文建立的涉及企业负担的电子信息平台收费。按照行政机关直接运营管理的平台收费、所属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运营管理的平台收费、第三方协作单位运营管理的平台收费等分类清理,提出规范意见。按照《通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建设的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电子政务平台应免费向企业和社会开放,不得利用电子政务平台从事商业活动;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引入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的,不得参与电子认证服务经营或收取费用,不得强制要求企业购买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和办理有关业务,不得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级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四)清理规范人才流动等环节收费。重点是涉及企业的人才招聘和评价等收费。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取消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等政策规定,降低人才流动成本和企业用人成本(各市人民政府)。
(五)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重点是面向全省、跨地区的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涉及企业的评比、达标、评审、表彰等服务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一律不得利用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强制企业入会,不得利用行业影响力以评比表彰、评审达标等方式违规收费。会费档次较多、标准过高的,要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鼓励会费结余较多的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减免会员企业会费(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主管的已脱钩和未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省民政厅负责直接登记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行业协会商会)。对行业协会商会除会费外的其他收费进行审核,取消违规收费项目、降低不合理收费标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六)加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管。全面建立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目录清单外收费一律不得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收费目录清单应按规定在政府部门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示,并对目录清单实施动态调整(省物价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通过行业协会商会公共信息平台集中公示行业协会商会会费和其他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级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严格落实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经营服务行为监管,督促其严格成本管理,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偏高、盈利较多项目的收费标准(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对收费标准较高、企业反映较多的收费单位,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引导收费单位规范自身行为(省物价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四、清理规范的步骤
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要坚持清理与规范相结合、清理与减负相结合、清理与查处相结合,通过全面清理规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具体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清阶段(6月底前)。省级各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清理自查工作,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地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清理自查工作。省民政厅组织直接登记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的自查。省级各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查清涉企经营服务、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提出取消暂停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管理的具体意见,自查自清结果连同《浙江省省级部门涉企中介服务收费清查情况表》(附件1)、《浙江省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查情况表》(附件2)6月底前将报省物价局、省发改委(省审改办)、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民政厅(省级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本地区(含所辖县、市、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查清涉企经营服务、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提出取消暂停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管理的具体意见,自查自清结果连同《浙江省地方涉企经营服务收费清查情况表》(附件3)、《浙江省地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查情况表》(附件4)于6月底前报送省物价局、省发改委(省审改办)、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民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二)集中审查阶段(8月底前)。省物价局、省发改委(省审改办)、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组织力量7月底前完成对省级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报送的自查自清结果的集中审核,并按要求将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省物价局、省发改委(省审改办)、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民政厅)。根据省政府和国家四部委的审查结果,省级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落实,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完善规范管理措施(省级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三)重点检查阶段(8月底前)。结合自查自清情况,省物价局及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发改委统一部署和‘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环节、电子政务平台等涉企收费开展专项检查,对违规涉企收费问题严肃处理,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省物价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清理规范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物价局、省发改委(省审改办)、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共同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对涉企经营服务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工作,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省物价局、省发改委(省审改办)、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民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相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统筹落实本地区清理规范的具体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涉企经营服务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细化要求、落实责任,加强衔接、相互配合,确保清理规范工作顺利开展(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抓好工作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更大决心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狠抓落实,明确工作时间和任务,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人抓,稳步有序推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务求取得实效。对不按要求落实清理规范工作,不如实自查自清及隐瞒不报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省物价局、省发改委(省审改办)、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民政厅将组成联合督导组,选择重点地区、部门就自查自清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抽查,同时将其作为2017年我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督查重点内容进行检查(省物价局、省发改委(省审改办)、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民政厅)。各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清查情况进行督导抽查,并对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及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深入分析,研究提出从根本上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建议(各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媒体沟通,准确解读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政策要求,主动宣传政府出台的各项惠企收费政策和清理规范取得的成效,让企业和社会便捷知晓政策,享受政策实惠,增强政策获得感。要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做好舆论引导,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省级有关部门,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四)全面总结评估。省级各有关部门及各市人民政府要对本部门、本系统、本地区的涉企经营服务、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情况全面总结评估,于8月底前将取消项目、降低标准、放开政府定价项目、涉及收费金额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连同《涉企中介服务收费清理规范情况汇总表》(附件5)、《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情况汇总表》(附件6),报送省物价局、省发改委(省审改办)、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民政厅(省级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省物价局、省发改委(省审改办)、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民政厅按要求将我省涉企经营服务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情况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省物价局、省发改委(省审改办)、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民政厅)。
报送材料、表格请发电子邮箱:fwjg@zjpi.gov.cn,相关表格请在浙江省物价局门户网站--政策发布下载。
附件:1.浙江省省级部门涉企经营服务收费清查情况表
2.浙江省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查情况表
3.浙江省地方涉企经营服务收费清查情况表
4.浙江省地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查情况表
5.涉企中介服务收费清理规范情况汇总表
6.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情况汇总表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民政厅
2017年6月16日
联系人:省物价局 王 昕 联系电话0571- 87057375 黄汝平 联系电话0571- 87052949
省发改委(省审改办)
张 辉 联系电话0571- 87052849
省财政厅 马科奇 联系电话0571- 87056592
省经信委 张 杰 联系电话0571- 87056752
省民政厅 刘春萍 联系电话0571- 87050949
附件下载:浙江清费附表4.xls
附件下载:浙江清费附表5.xls
附件下载:浙江清费附表6.xls
附件下载:浙江清费附表2.xls
附件下载:浙江清费附表3.xls
附件下载:浙江清费附表1 .xls